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论
第四讲 宏观调控的原则

第四讲宏观调控的原则宏观调控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从法理的角度讲,宏观调控的原则有: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信原则和独立与协调相结合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即宏观调控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合法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宏观调控领域的体现。
所谓法治精神就是:(1)它是安排国家制度、确立法律与权力比值关系的观念力量;(2)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法的崇高地位而要求人们持有的尚法理念;(3)它反映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对变法具有支配、评价等作用,在遇有权力涉法时能传导公众产生排异意识并最终指导人们认同法律的权威。
(一)实体合法所谓实体合法,就是指宏观调控必须符合实体法规范的要求,包括主体合法和权力内容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实体合法包含下列基本含义:(1)宏观调控必须由法定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关行使,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宏观调控行为。
(2)调控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行使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进行宏观调控。
(3)调控主体既不能失职,也不可越权,只能行使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力。
(4)没有法律依据,调控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设定宏观调控权。
(5)在法律允许调控主体做出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调控主体应当秉持谨慎注意态度,调控措施不应造成重大的社会经济损失。
(6)调控主体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宏观调控合法的根本保证,只有程序合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决策的正确,从而真正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实践证明,决策正确是人民之福,决策错误是人民之祸。
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是:(1)宏观调控要符合法定步骤,比如,宏观调控法律的制定要严格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不能违背法定的立法程序。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出台具体的宏观调控决策也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这是维护法律和宏观调控决策权威的最基本的要求。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终极版

行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享有,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 联
系各地的实际, 具体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机关的宏观调控决策。而关于 宏观调控的监督权, 按照我国的现行政治体制, 对于程序性监督具体体
• 这种观点而言,其在阐释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时,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三者并列,在逻辑上有失严谨。根据法治主义的原则,国家进 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任何一种手段都应当是一种法律手段,不应当存在法 律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在阐释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时,将经济手段、法 律手段、行政手段三者并列,有可能让人产生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是法 律之外其他手段的误识。另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也不是按照同一标 准划分的两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二者也不适合并列表述。因此,将宏 观经济调控权界定为,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
原因分析 中央与地方政府目标的分歧是建立在 地方利益双重性的基础之上。中央对房地 产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不言而喻的,即 实现房地产价格同国民经济同步稳定增长 。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利益的承载者,会 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为 地方谋取利益。
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具 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促 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地方利益又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地方政府必须对地方民众负责,发展本区域 的经济、文化、福利、教育和公共设施等事业,以 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这一双重性将地方政府推 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宏观管理的中间层次,地方政 府代表宏观利益,要完成中央下达的计划,帮助中 央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而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 ,它所追求的是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 地区的实物平衡、本地区的财政力量和其它的支 配权,其行为选择必定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而作 出的,由此产生了地方政府对中央的部分政策实 行软抵制。
宏观调控权配置之法律解析

的权力。 宏观调控监督 权则指的是宏观调控监督 机关对 宏观调 控的决 策权、 执行权的行使、 执 行过程 及结 果进行 审议、 评 价和 监督 的权 力。宏观调控监督 包括两 方面 的内 容 : 程 序上 的监 督是 指对 指对 调控主体是否依法 定条件、 方法、 程序制定并 执行宏 观调控 决策所 进行的监督 ; 实体上 的监督 是指 对调控 主体 制定 及执行 宏观 调控 决策是否符合客观 经济规律 , 是否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是 否实现 预期的效果 , 并达到宏观调控目标所进行的监督。 ( 二 )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宏观调控权作 为一项综合 性的国家 公权力 , 除具有国家 公权 力的 一 般特 征 专属 性、 法定 性、 社会 公共性等 , 它还具有一些特定的特征 : 第一 ,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经济调节 权的一 种 , 是 区别于 传统国 家权力 立法权 、 行政权、 司法权的一 种新型 国家权 力。虽然宏 观调控权与行政 权存 在交叉 , 特 别是宏 观调 控执 行权在 权力 性质 上与行政权相似 , 但宏观经济调控权 与传统行 政权在 产生的 基础、 权力的性质、 权力的主 体、 行使 的方 式、 运行 的作 用、 作用 的领 域、 保护的法益等方面 都不尽相同 , 不能 混为一谈 , 否则 将会影 响学科 理论之间的逻辑严 密性。 第二 , 宏观调控权具有宏观经 济性 , 区别于 市场规 制权。宏观 调控权作为国家 的一 项特定 的经 济职权 , 其 作用 的领域 为宏 观经 济领域 , 其行使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 长 , 增加就业 , 稳 定物价 , 保持 国际收支平衡。而很少关注 微观的、 个体的经济主体的具体运行。 第三 , 宏观调控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一级的 国家机 关 , 具 有中央 集权性 , 区别于 地方经济调控权 。既是 宏观 , 则应当是一国范 围内的 宏观 , 而 一国范围内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地 方经济调 控权 , 是不能够称之 为宏 观经济 调控 权的 , 它只 是一 种具有 落实 宏观调控措施 义务的权力 , 并不能够等同于宏观调控权的本身。 第四 , 宏观调控权所保护的法益 是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是维 护社会整体利益之法 , 而宏观调控权作为经济法上的重要权力 , 理应 体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譬如, 在宏观调控法中, 为了维护社 会整体利益, 政府综合运用 计划、 财政、 税收、 金融、 产业政策和价格 指导等宏观调控手段来调控国 民经济运行 , 以 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 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 保证社会经济的全面、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 宏观调控权配置之反思 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 , 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 , 使各类宏观 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 , 职责明确 ,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 进行宏观调控。 因此 ,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指宏观调控权按照 一定的配置原则在调 控主体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 题, 即宏观调控 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 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应如何分配。具体而言 , 包括两方面 : 其一是 横向的配置, 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 ; 其二是纵向 的配置 , 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 基于此 , 笔者认为在构建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 ) 合法性原则 。 即调 控 权法 定 原 则 , 调 控主 体 的权 限、 手 段、 相关责任和调控 活动 必须 由法律 做出 规定。这 是权 力配 置的 33
宏观调控权论文宏观调控权配置论文:宏观调控权基本问题研究

宏观调控权论文宏观调控权配置论文:宏观调控权基本问题研究摘要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有必要对经济进行调节,实施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由此产生。
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是宏观调控权的两个重要问题,要研究宏观调控权,就必须研究纵向上与横向上宏观调控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以及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有效的行使问题。
关键词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配置宏观调控权行使我国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宏观调控的任务是“维护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①宏观调控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侧重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有关保障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出现了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政府失灵”的一系列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要素,法律必须对宏观调控权惊醒规制和保障。
法律对宏观调控权的保障和规制是为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科学和有效,防止“政府失灵”,从而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很好地解决宏观调控权的问题,就会有助于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度的形成。
”②因此,研究宏观调控法理论,就要把宏观调控权的研究放在首位。
一宏观调控权概述宏观调控权亦应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学界相关的研究尚十分薄弱。
因此,笔者就在此通过分析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宏观调控权的内容,进一步加深对宏观调控权的认识和理解。
(一)宏观调控权的概念与性质。
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对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有严格的定义,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
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调控手段,使宏观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中介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结合起来,保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中央宏观调控权力配置理据刍议

策 的社 会计划者 所决 定的 ;经济 政策 是平衡 利益 冲突并 作
济 学等 多种视 角 ,从 分权 理论 、政 策搭 配理论 、 系统论 、 冲 突理 论 和 集体行 动理论探 讨 了中 央宏 观调控权 力配置 的理论依 据 ,并 分别 阐释 了这些理 论 与权 力 配置命题 的 内在耦 合 。
[ 关键词 ] 宏 观 调 控 ; 权 力 配 置 ;理 据
天 存 新 珞
中央宏 观调 控权 力 配置理 据 刍议
中央宏观调控权力配置理据刍议
黄 亮
[ 摘要】鉴 于宏 观调控 对 于我 国整 个 宏观 经 济运 行 的 重要 性 和 复 杂性 , 国家 多次 指 示应
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 门职能 ,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 系。然而,目 前理论与实 务 界 对宏观调 控权 力 配置的基 础理 论 问题 的关注度 较低 ,使 我 国宏 观调控 权 力 配置的 完善 缺 少了重要的原则性指导和方法论依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借用了政治学、社会学、制度 经
由君主和他的议 会 ,君 主和他 的大 臣 ,以及最 高法 院来 行
使。这种 职权的表 面划 分 ,在前 一个世 纪被认 为是 一 桩大 事 ,甚至被认 为 是最 高智 慧 的设 计 。在我 们 这一 世 纪 中 , 这种制度的存在被普 遍否 定 了…… 目前 立法 和行 政 的职能 是紧密结 合 的,正如 它 们 各 自行 使 其 职权 是很 协 调 的那
二、政策搭配理论与权力配置 避免 “ 空调 ” 的意识 与技术
—
以经济学 的视角解决宏 观调控 的复 杂性 ,政策搭 配是 基本方法之一。政 策搭配理 论最 早 由英 国经济学 家詹姆 斯
・
米德 ( J a me s .Me a d e )提 出,即在 开放 经济 下 ,一 种政
【调控】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关键字】调控第一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一节微观调控概述一、微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现代国家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的推动。
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弱点。
首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自身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
市场经济激发个人潜力,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而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微观调控,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途径。
自发生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广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微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搞好微观调控。
因此,政府的微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微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支持。
综观近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用好微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矛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
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心,主张强化国家干预和“赤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一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又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二、微观调控的涵义在中国,微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微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用参与和影响经济运行的手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政府行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为实现有效监管,宏观调控法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经济手段(如税收、利率、汇率等)、法律手段(如制定法 规、规章等)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评价指标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国际收支状况
就业率
反映经济总体增长情况,是评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 标。
衡量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反映货币购买力的下降程度,是评 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的体系
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构成完整的金融法律 制度。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国家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市场交易关系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金融安全原则、金融效率原则、金融公平原则等,保障金融市 场的稳定和公正。
计划法律制度
计划法的体系
定。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与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但现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在20世 纪3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是国家 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 的重要手段。
在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经历了 由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宏观调控法 逐渐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
03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定义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 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一方为国家, 另一方为经营者。
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定义
市场监管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 系。
市场监管具体对象
论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
论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摘要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合法进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执行,是解决国际国内经济问题的前提。
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对业已发生的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评价和纠错,就凸显出重大意义。
本文认为学界对宏观调控监督权的研究尚比较薄弱,现阶段如何更合理地配置宏观调控权并完善其监督机制,是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监督作者简介:卢丙乾,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43-02一、宏观调控权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一)宏观调控权运行机制有学者把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概括为:决策集权原则、执行分权原则和权力法定原则。
对于宏观调控的立法,笔者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行政权力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引导作用越来越严重。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法律,从法的本质来看,法是人们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规范,而现状是,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已趋向于模糊了与法律的界限。
现行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是在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后报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同时国务院事实上也拥有着极大的“授权立法权”。
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这无疑是不科学的,它的好处是提高了宏观调控的及时性,增强了应变能力,其不足却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缺少应有的约束,而且随意性也很大。
这一环节在现实宏观调控权运行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因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必须予以重视和完善。
然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也是存在问题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依法授予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权,并监督其实施。
但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常设机构,则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该监督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如下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行使对国家生活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组织视察,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宏观调控;协调;优化配置;宏观经济利益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宏观调控法调整原则的涵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之全部的一般原则。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其基本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规则。
(1)、调整原则首先必须涉及到宏观利益层面等法律问题。
法律与经济之重大区别在于,经济学所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中有形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益,它是市场利益初级层面的分配问题。
而法律所涉及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状态生产的利益归属及利益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利益涉及的层面及其广泛程度远远高于经济学所关注的资源配置和效益问题,因而,法律调整原则,只能从法律调整和关注的重心入手,才能求得正解。
(2)、调整原则所涉及的环节,还在许多与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无关的权力分配与程序运行等问题,它远不能被个别化的经济目标原则所包括。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内容提要】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但学界对此研究尚十分薄弱。
本文着重探讨了宏观调控权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及其权源,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以说明宏观调控权的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宏观调控权/合法性/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基于法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注:经济法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是作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的一系列“二元分立”的框架。
例如,从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出发,可将人类的欲望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进而在经济层面区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在、社会层面区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法律层面区分公法与私法,等等。
基于上述“二元分立”,又可进一步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政府与市场、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等等。
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国家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结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提供(注:自从萨缪尔森提出“公共物品”的较为公认的定义以来,对于公共物品的研究日益深入,从而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这在财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的具体领域已经有了突出的体现。
为此,有必要把公共物品理论推广到整个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之中。
),其中包括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适时适度地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
由于宏观调控及相关制度具有极大的外部性(注:这里的“外部性”包括“好的”外部性,也包括“坏的”外部性。
实际上,从经济学上说,公共物品是外部性的极端体现;从法学上说,法学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也不例外。
),因而对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构筑必须慎重,以尽量减少宏观调控对经济活动的负面效应。
现代市场经济的与制度的关联日益密切,制度已逐渐被视为经济活动的“内生因素”。
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论是鼓吹市场经济的演进,还是强调外力推动(注:其实,演进主义与建构主义、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等诸如此类的各类主义,在交替兴衰沉浮,这在20世纪体现得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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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宏观 调控权
对宏 观调 控 权 概 念 的 界 定 , 界 尚存 异 议 。有 学
控 主体 分 为决 策 主体 、 施 主 体 和 监督 主 体 。 由 实 ” 此可 以判 断 , 们 将 宏 观 调 控 权 分 为 宏 观 调 控 的决 他
策权 、 实施 权和 监督 权 。 笔者认 为 , 内涵上 , 以 将宏 观 调控 权定 义 为 从 可 国家 宏观调 控 机 关 可 以运 用 经 济 的 、 律 的 和行 政 法
“ 三权 分立 ” 即为此 义 ; 其二 是指 权力 的分 配 、 力 的 权
宏 观调控 决 策权 , 最 高 国家权 力机 关 外 , 中 央政 除 在 府 中能够享 有宏 观调 控 决策 权 的只 能是 其 中 承担 宏 观 调控 职能 的 部 门 , 承 担 宏 观 调 控 职 能 的部 门不 不
的手段 对 国 民经 济 的 运 行 进 行 调 节 与 控 制 的权 力 ;
在 外延 上 , 观调 控权 是一 种 综 合性 的 、 宏 由一 系列权 力构 成 的权 力柬 , 括宏 观调 控 决 策权 、 观调 控执 包 宏 行 权 和宏观 调控 监督 权 。宏 观 调控 决 策权 是 指 根据
学者 认为 , 观调 控 权 是 一 种 行 为 资 格 , 宏 即“国家对 国民经济 进 行宏 观 调 控 过 程 中产 生 的 , 有关 国家 经
济调 控 主体依法 可 以为一 定 行 为 或不 为 一定 行 为 和
要求 他人 为一定 行 为或不 为 一 定行 为的 资格 。 …也 ”
有学 者认 为 , 观调 控 权 是 一 种 有 别 于行 政 权 的 独 宏 立权 , 即基 于 “ 观调 控职 能 的特定 化 ” 由特定 的具 宏 ,
1 O1
收 稿 日期 :0 6— 5—1 20 0 4
作者简介 : 正( 9 2 , , 杨 16 一) 男 甘肃会 宁人 , 江师范学 院法政 湛 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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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
代 法 学
执行 情 况进 行 审 议 、 价 和 监督 的 权 力 。本 文 的论 评
《 法》 宪 和法 律 的 规 定 , 国家 最 高权 力 机 关 和 行 政机 关 对宏 观经 济 运 行 目标 及 其 实 现 的 方 式 、 手段 和程 序 等作 出决 定 的权 力 ; 观 调 控 执 行 权 是 指 中 央 和 宏
省级 政府在 各 自的职 权范 围 内具体 落 实 宏 观调 控措 施 的权力 ; 观调 控 监 督 权 是 指 最 高 国 家权 力 机 关 宏 和 国家行政 机关 依照 《 宪法 》 法律 对宏 观 调控 决策 和
指宏观调控权在 中央与地方 国家机 关之 间的分 配。由于宏观调控是事 关国民经济全局性 的重 大事务, 因此 , 宏观调
控决策权的配置应 实行集权原则 , 由中央 国家机 关独 享; 而宏观 调控执 行权 的配置应 实行分权 原则 , 由中央政府 与
地 方 省级 政 府 在 各 自的 职 能 范 围 内分 享 。
述 将在 此语境 下进 行 。 ( ) 二 集权 与分 权 所 谓 “ 权 ” 是 指 宏 观 调 控 决 策 权 集 中于 中 央 集 , 国家机 关 , 中央 国家机 关享 有 和行 使 , 由 地方 国家 机 关原则 上 不享有 宏观 调控 决 策 权 。在 政 治 学 和法 学 上 , 分 权 ” 词有 两方 面 的含 义 : 一是 指 国家权 力 “ 一 其 在 同级 国 家机 关 之 间 的分 配 , 际指 “ 力 分 立 ” 实 权 。
有宏 观调 控 职能 的行 政 机 关 专 属 行 使 的职 权 , 一 是 种与传 统 行政权 有 所 不 同 的新 型 权力 ] 。有 些 学 者
则从宏 观 调控权 的 自然形 态 和 法律 形 态 两方 面 予 以 分析 , 认为 : 自然形 态看 , 观 调控 权 “ 从 宏 是指 国家对
关键词 : 宏观 调控 权 ; 决策集权原则 ; 执行 分权 原则 ; 权力法定原则
中图 分 类 号 : F 1 D 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宏 观经济 即一 旧 国民经济 总体 进行 调 节 和控 制 的权
一
、
基本概 念 的界 定
力 ” 从法律 形 : , 观调 控 权是 经 法律 确 定 、 可 ; 惫看 宏 认 的 一系列 权 利 和权 力 束 。有 人 认 为 , 观 调 控权 宏 是一 种决 策权 …。而另 有学 者 指 出 : 宏 观 调控 的调 “
的:
1 宏 观调 控对 象 的重 要性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l 月 1
现
代
法
学
V 12 No 6 o. 8 . NO . 0 6 V ,2 0
・
第2卷 8
第 6期
Mo e L w S in e d m a ce c
文章 编 号 :0 1 2 9 (06 0 0 0 — 6 10 — 3 7 20 ) 6— 1 1 0
享 有 宏观调 控 决策 权 。决 策集 权 原 则 使宏 观 调控 决
策 权 的配置 具有 严 格 的排 他性 , 决策 主体 外 , 除 任何 主体 未经授 权 不得 享 有宏 观 调 控 决策 权 。对 宏 观 调
控 决策 之所 以 要 实行 集权 原 则 , 由下 列 冈 素 决 定 是
部 门 法研 究 ・
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论
杨 三 正
( 湛江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 广东 湛江 5 44 ) 108 2
摘 要: 宏观调控 权的 配置事 关宏观调控 的效 果。要合 理 配置宏观调控 权 , 就必须确 定宏观 调控权 配置 的原
则。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包括横向 配置与纵 向配置。横 向配置指宏观 调控权在 中央 国家机关之 间的 分配 ; 纵向 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