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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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用于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的场所。

为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首先,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位于便利的交通枢纽地带,便于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减少货物滞留时间,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海关监管场所的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大量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同时,场所内部的布局应当合理,便于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工作。

此外,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货物装卸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以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场所的建筑结构和设施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同时,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另外,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还需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
不断发展,海关监管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扩展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总之,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海关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
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确保海关监管场所的安全、高效运行。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

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

附件5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一、口岸进出境旅检现场卫生检疫环节专业用房/区域的设置应与办公区域分开,临近旅检卫生检疫环节现场,根据不同用途而相对独立,满足传染病防控的需要,区域界限明确,且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二、口岸进出境旅检现场卫生检疫环节专业用房/区域的名称标识粘贴在房门或悬挂在房门边外墙。

推荐规格为30cm×15cm。

可采用长方形印制,金属、塑料材质制作。

三、口岸进出境旅检现场卫生检疫环节专业用房/区域的警示标识在入口等醒目位置贴墙或悬挂安装。

Ⅰ、Ⅱ、Ⅲ级口岸必配。

标识中文“工作区域非请勿入”,英文“Staff Only”。

推荐规格为35cm×25cm。

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

四、医学排查室(含体温复测室)用于开展体温复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样本采集等的专业用房/区域。

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

面积要求不低于50平方米。

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标识中文“医学排查室”、英文“Quarantine Screening”。

五、(负压)临时留验室是用于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采集样本、快速检测、转运前临时隔离以- 23 -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临时性卫生检疫措施的专业用房/区域。

Ⅰ级口岸必配,Ⅱ级、Ⅲ级口岸选配。

面积按口岸分级合理设置。

位置应邻近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便于转移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

应根据功能进行适当的分区,设置独立的工作人员通道和转运通道,且病人转运通道应直接连通急救车辆停车位;至少能够同时临时隔离两名病例;具备形成负压梯度的条件,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标识中文“(负压)临时留验室”、英文“Temporary Quarantine”。

六、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是用于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的专业用房/区域。

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

按口岸分级合理规划面积。

Ⅰ级、Ⅱ级口岸按照生物安全二级要求进行实验室布局安排,Ⅲ级口岸至少按照生物安全一级要求进行实验室布局安排;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适应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挥和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其他用途的,实施入境验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品质检验,但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免予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免予到货品质检验。

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一、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一)基本要求。

1.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

2.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3.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

4.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

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

(二)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

1.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

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

2.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

3.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

4.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

5.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三)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1. 熏蒸处理。

(1)处理设施要求。

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立方米,并至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

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

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2)处理设备要求。

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

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

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

气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0.1g/m3。

(3)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

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g/m3。

投药后2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24小时不低于起始浓度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八年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通用查验场地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

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

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制定本规范。

(二)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以下简称“查验场地”)是指在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的,供海关集中实施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作业,符合封闭、恒温、病媒生物监控及其他防疫条件的特定场地。

(三)查验场地内分别设置普通货物查验区、机检作业区,并配套建设卫生处理区、公共卫生隔离区、暂存库(区)、专业技术用房、辅助作业区、备勤办公用房等,根据查验货物的环境需求和作业要求,设置防疫查验区、冷链查验区以及食品查验区等其他查验区等。

1. 查验区:普通货物查验区,适用于无需特殊环境和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防疫查验区,适用于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冷链查验区,适用于低温环境下、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机检作业区,是指设置X光机、CT机等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进行货物机检的作业区域;其他查验区,是指根据查验场地查验货物类别、品种等,专门设立的相应货物如食品等的查验区域。

2. 暂存库(区):是指独立封闭的用于存放暂扣、查封/扣押、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整改货物的区域。

3.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设置用于开展感官检验、初筛鉴定、标本存放、取制样品、留样存放、药品及器械存储等业务所需的用房。

4. 辅助作业区:是指对搬运车辆等设备的进行充电、保养、维修等作业,以及停放、安置作业设备的区域。

5. 备勤办公用房:是指具备网络通讯、办公、机检图像分析等条件,海关执行查验作业时备勤、办公及休息的用房。

二、主体建筑要求(一)总体要求。

查验场地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口岸场地特点、货物查验要求、美观牢固等因素进行设计建设。

合理规划各类查验区、暂存库(区)、专业技术用房、备勤办公用房以及场内物流通道等,做到布局紧凑、合理、高效、安全,提高空间利用率。

(二)封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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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
一、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
(一)基本要求。

1.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

2.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3.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

4.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

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

(二)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

1.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

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

2.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

3.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

4.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

5.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三)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1. 熏蒸处理。

(1)处理设施要求。

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立方米,并至
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

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

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2)处理设备要求。

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

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

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

气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0.1g/m3。

(3)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

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g/m3。

投药后2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24小时不低于起始浓度的50%。

(4)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和排放要求。

处理设施设计应能实现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再利用率不低于50%。

尾气应适当回收,保证排放安全。

通风散毒达到0.02g/m3以下不超过2小时。

(5)报警装置要求。

处理区及控制室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2. 水浸处理。

水浸处理过程原木应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

3. 辐照处理。

原木最低吸收剂量150Gy。

4. 热处理。

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四)其他。

1. 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2. 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4. 配有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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