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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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案情〗原告:绍兴县京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埃彼穆勒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两只集装箱装载的针织女式长裤出运至英国南开普敦港。

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填写了货物托运单,载明要求正本提单3份。

被告收到托运单后,向原告发出确认单,在确认单右上角记载为FCR,该确认单记载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同托运单一致,并载明包括订舱代理费等收费明细。

12月6日,被告签发FCR,上面记载有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等事项,记载内容与托运单相同。

另在FCR右下角的英文字样译文为“以下日期签署三份FCR,一旦其中一份被使用,其余即行失效”。

FCR背面记载:“除了另有注明,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将按照承运人的正式提单条款持有和运输;货物将在交货地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时不需要提交正本运输行货物收据。

一旦马士基物流公司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收货人可以全权处分该货物”。

被告接收货物后,委托NYK公司实际出运,在NYK公司签发的海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被告的宁波分公司,收货人为马士基物流公司,通知方为凤凰公司,起运港、卸货港、货物品名,数量和FCR相同。

原告收到FCR后,附于信用证交付银行结汇。

后因信用证不符点被银行退回,退单理由之一是未按信用证要求交付提单。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承运人,未向原告签发提单且擅自放货造成原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被告辩称,其为收货人在起运港的收货代理人,依据与收货人之间的约定向原告签发FCR并无过错,且原告已经收到货款,并无实际损失。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发放托运单,托运单上记载的事项可以证明原告对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约,被告接受该托运单,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并出运货物。

据此,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成立。

同时,涉案FCR记载的内容与提单格式几乎完全一致,可以表明原、被告对涉案运输合同具体事项已作出约定且已实际履行,FCR的内容,可证明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题分析精选(1)案例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 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货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 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装箱因绑扎不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牢而落入海中灭失,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①B货运代理公司作 为无船承运人,对其承运人的货物损失具有赔偿责任;②D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有责任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2) 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不适用免责条款。

理由如下:作为实际承运人,D航 运公司将运输货物装在甲板上,加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另外,D航运公司未将装箱绑扎 牢靠,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日前装船。

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日。

由 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遭到拒绝。

试分析:(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航线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航线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航线案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越来越成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通过一实际案例来介绍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航线选择的决策过程。

一、案例背景某汽车厂商需要从位于德国的总部将汽车部件运至中国的生产基地。

货物体积庞大,需要通过海运运输,运输时间需考虑到生产时间的因素。

二、选线过程1. 航线筛选选择航线时,首先需要了解两地之间的航线情况,由于该航线是远洋航线,因此需要考虑到航线的长度以及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船公司和包含的中转港口、航班计划、运输时间、费用等方面的因素。

经过筛选,确定了以下几条航线:上海-汉堡-慕尼黑-上海、上海-汉堡-南安普顿-上海、北京-汉堡-南安普顿-北京、北京-慕尼黑-南安普顿-北京等。

2. 航线评估在确定了几条可选航线后,需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从货物的体积、重量、运输时间、费用等方面进行评估比较,选出最优的方案。

根据评估,最终确定了上海-汉堡-南安普顿-上海的航线方案,原因如下:(1)该方案整个航线较为直接,中转次数较少,从而可以保证运输时间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2)该方案能够提供预计的航行时间,以及最终到达目的地所需的时间,使得客户能够更好地进行生产计划;(3)该方案具有相对较低的费用,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也能够给进口方提供相对较高的利润空间。

三、小结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航线的选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航线长度、中转港口、运输时间、费用等,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够进行有效的选线工作。

同时,对于货运代理企业而言,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优选择的航线方案,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更能够让客户满意,进而增强企业的市场声誉。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 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案例2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倒签、预借。

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评析】货运代理并非是承运人的代理(特殊授权除外),未经承运人的授权,任何单位都不能代其签发或更改提单,否则为无权代理。

一旦造成后果,便构成对承运人的侵权,属违法行为。

至于打印好一张空白提单,盖上私刻图章,让委托人到银行去结汇,这与海事欺诈中伪造提单的做法并无两样。

如货主要求货运代理这样做,货运代理也应拒绝,若货运代理明知违法仍进行该活动,则须负连带责任。

案例3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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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案例一:海运代理实务
某公司从中国深圳港口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港口。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
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海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船运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船期,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装柜,包括协调货柜的提供、安排货物装柜时间和地点,并监督装柜操作过程。

5. 将货物送至港口,并办理相应的出口货物仓单和装船手续。

6. 跟踪货物运输状况,包括船期、船舶位置和货物运输进度,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更新。

7. 协助客户办理目的港口的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8. 安排货物从港口运往目的地,包括联系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收货、清关和配送等。

9. 追踪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包括货物的清关和配送状况,并及时向客户
10. 结算费用,包括核算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发送账单和相关付款信息。

通过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公司成功完成了货物的海运出口,减轻了货物运输的复杂性和风险,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目的地。

案例二:空运代理实务
某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进口一批货物到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
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航空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航班,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的提货和运输,包括协调货物的取件、安排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并监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5. 执行货物的装载和航班预定,包括协调货物的装载时间和地点,并与航空公司协商并完成航班预订手续。

6. 跟踪货物的运输状况,包括航班时间、货物位置和运输进度,并及时向客户
7. 协助客户办理目的地的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8. 安排货物从机场运往目的地,包括联系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收货、清关和配送等。

9. 追踪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包括货物的清关和配送状况,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更新。

10. 结算费用,包括核算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发送账单和相关付款信息。

通过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公司成功完成了货物的空运进口,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目的地,并实现了高效的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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