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为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分子的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质要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
同时,工作者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适应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和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
他们有权采集必要的信息,并根据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妥善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和权益;2. 严守工作纪律,不泄露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3. 关心和照顾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5. 定期与矫正对象进行面谈和评估,调整矫正计划。
四、培训和考核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
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情况并进行改进。
五、工作记录和报告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矫正对象的情况、行为变化和服务情况。
他们还需要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以便上级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六、团队合作和交流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互通信息,并共同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
他们还应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矫正对象的良好反馈,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上管理办法,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
七、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对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的能力。
他们需要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史和心理特征,并综合评估他们在社区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问题。
基于评估结果,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社区的安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沪司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司发〔2020〕74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市监狱管理局,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切实规范本市社区矫正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2020年8月13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首席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首席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沪司矫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首席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关于开展首席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2021年7月2日关于开展首席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进一步突出专业化发展导向,聚焦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集中执法模式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成型的优势,积极大胆开展先行先试和探索实践,努力为全国提供示范经验和实践样本,结合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社区矫正法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相关规定,紧扣专业化发展目标,以突出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持续推进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为保障刑事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队伍保障。
二、总体要求坚持科学谋划与全域推开相结合、总量控制与突出质量相结合、审慎推进和调整完善相结合、专业优先和示范带动相结合,立足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基本规律,适应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发展需要,积极试、大胆闯,锚定目标、稳步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三、目标任务通过首席社区矫正官试点,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选树业务标杆,培育领军人物,充分发挥首席社区矫正官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扩大社会影响力、积蓄改革推动力,努力打造彰显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底蕴、特色、水平、成效的专业化队伍,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七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等五种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间和矫正表现制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分类矫正时,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二章社区矫正一般管理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六)定期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七)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沪高法[2003]3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3.12.19【实施日期】2003.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03]377号2003年12月19日)第一章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有关上海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自新;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监狱等管理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审判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重视检察意见。
第二章减刑条件第四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平安卫士和谐使者——优秀社区矫正工作者”评比宣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平安卫士和谐使者——优秀社区矫正工作者”评比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沪司矫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平安卫士和谐使者——优秀社区矫正工作者”评比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司法局:为深入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选树典型、展示风采,振奋精神、鼓舞斗志,更好激励和引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努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工作氛围,不断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经研究,现决定组织开展第三届“平安卫士·和谐使者——优秀社区矫正工作者”主题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对标对表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结合市司法局“弘扬英模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主题活动部署安排,以争当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排头兵为主线,深入挖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条线在执法办案、教育帮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真正把忠诚担当、清正廉洁、成绩优异、群众公认的先进模范选树起来。
二、组织领导成立第三届“平安卫士·和谐使者——优秀社区矫正工作者”主题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耀鑫副组长:邓骏、田航军成员:杨挺、徐鑫、张国华、宋军民、章悦、李振宇、王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司法局刑罚执行处,负责评比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宣传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田航军同志兼任。
为广泛征求评选意见,集体评议前将邀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总干事、副总干事,各区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领导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职能科(处)室负责人作为评选顾问,提出意见建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沪府办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劳动教养工作职责。
2.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专业培训、业务档案管理职责、技术职称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者诚信信息汇总、核实工作,转移至行业协会。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2.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三)加强的职责1.依法加强戒毒管理一体化建设工作,创新戒毒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戒毒管理的工作合力。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能力,强化司法行政业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在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发布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1]7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综治委【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1号)各区(县)民政局、安帮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2010]1847号)文件有关精神,加强对本市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一)对象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和原为本市户籍现正在落实本市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
(二)发放时限1、不符合本市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一般给予发放3-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2、户籍还未落实的刑释解教人员和在市、区县“中途之家”安置的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简称“三无人员”)的刑释解教人员,救助期限为3个月。
(三)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城乡低保标准。
(四)申请流程1、需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刑释解教人员需向其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家庭情况材料及安置帮教部门的有关情况说明等,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受理后报街道审批,并在受理后的30日内办结审批程序。
2、户籍还未落实的刑释解教人员向原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
3、安置在“中途之家”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由个人向“中途之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见附件),经区县安帮办审核后,向“中途之家”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批,并报区县民政局备案(或街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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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沪司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2〕2号2012年8月3日)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制定依据及工作职责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三)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四)审批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五)研究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指导和协调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全市性重大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七)指导和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的工作;(八)组织社区矫正执法培训;(九)其他应由市司法局履行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履行前款所列职责。
第三条区(县)司法局负责对所在区(县)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相关工作要求;(二)指定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三)审查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的拟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具保人资格;(四)与相关部门协同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等交付接收工作,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五)指导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制度,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特定区域或场所准入的审批;(六)指导司法所执行禁止令;(七)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的审核、审批;(八)指导司法所开展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等工作;(九)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十)会同公安等部门追查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制止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收监执行工作;(十一)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终止社区矫正的有关手续;(十二)协调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工作;(十三)指导和协调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全区(县)性重大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十四)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培训;(十五)指导和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的工作;(十六)其他应由区(县)司法局履行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履行前款所列职责。
第四条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相关工作要求;(二)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三)组织社区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工作档案;(四)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制度、实地检查走访制度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五)组织并且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等工作;(六)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核或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特定区域或场所准入的审核;(七)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奖惩材料的组织以及奖惩措施的落实;(八)配合区(县)司法局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收监执行工作;(九)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教活动和适应性帮扶工作,配合区(县)司法局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进行评估;(十)其他应由司法所履行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第五条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组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研究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二)指导社会工作者配合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协助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三)指导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化的帮教服务;(四)配合司法所组织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教活动。
第六条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帮教志愿者组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各类帮教活动。
第二章衔接与交付执行第一节调查评估第七条区(县)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应当登记备案,并于当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
司法所可以组织召开由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居民代表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评议会,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
第八条司法所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且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报送区(县)司法局。
区(县)司法局应对《调查评估意见书》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反馈至委托机关,同时留存《调查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要求司法所补正或派员重新调查。
特殊情况下,区(县)司法局可以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
第九条具保人资格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具保人是否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二)具保人是否具备必要的经济条件。
调查评估与具保人资格审查同时进行的,调查评估期限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二节法律文书衔接第十条被判处管制和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种类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种类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种类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
第十一条对于无固定住所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确定居住地的本市户籍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收到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先行登记,并于当日通知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核查其实际居住地。
经查实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区(县)的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与实际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联系,书面告知人户分离情况;实际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应当立即组织核查。
情况属实的,按照居住地变更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法律文书衔接和人员交接手续。
同一个区(县)范围内司法所之间因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居住地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县)司法局负责指定;区(县)司法局之间因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居住地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负责指定。
第三节社区矫正人员交接第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区(县)司法局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完成《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的信息采集与填写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在与实际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沟通协调期间,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落实监督管理措施,避免造成脱漏管。
第十四条区(县)司法局依据收到的法律文书,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的,应将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期限报到及查找落实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监所押送至区(县)司法局或其住所的,区(县)司法局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干部到场办理法律文书和人员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派员与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干部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在外省市服刑的本市户籍罪犯,需回本市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核实有关凭证。
第四节社区矫正宣告第十七条司法所应当按照区(县)司法局通知要求,在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当日,指派干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宣告应在社区矫正宣告室进行。
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宣告由司法所干部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参加宣告,社区居民可以旁听宣告。
第二十条宣告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宣告纪律及相关事项;(二)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三)公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四)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签名确认;(五)其他事项。
第五节矫正小组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司法所干部、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居(村)委干部、志愿者等。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矫正小组成员可以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
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有女性成员。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干部任组长,社会工作者任联络员。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应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
第二十三条矫正小组应当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交流和季度例会制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措施。
第六节矫正方案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应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案由、犯罪类型、刑期及认罪表现,禁止令内容和期限,前科或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悔罪表现,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及日常交往情况,个人或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工作状况等;(二)风险评估和需求评估结果;(三)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主要措施及责任人;(四)适应性帮扶的主要措施及责任人。
矫正方案的制定由司法所干部负责,社会工作者协助。
矫正方案应经矫正小组讨论确认。
第二十五条司法所应当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季度考核、矫正效果评估等手段,定期对矫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且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方案调整应经矫正小组讨论,并且记录在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报告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报告应由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后送交司法所,司法所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并且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在社区矫正宣告后3个月内,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经风险评估等评估手段的测评认定风险程度高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