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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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12期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高维权效率……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国际贸易的“标配”,也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将进一步全面提升。

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制度约束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2013年至2018年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26.9万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0.1万件。

2019年上半年,全国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办案实现综合执法,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6529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15万件。

与此同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迈出重要步伐。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意见》要求,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吴汉东认为,“通过强化制度约束来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快修改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确保了‘严保护’具有合法性。

”在吳汉东看来,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是一大亮点。

“当前我国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宽、松、软等问题。

比如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业态新领域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仍不完善,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新的规则,对药品专利保护需要及时跟进等。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5篇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5篇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5篇第一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实施知识产权带动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现就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带动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与科经贸结合1.确立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

以经济建设和自主创新为中心,以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为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和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为主攻方向,大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大投入、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贸易的紧密结合;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着力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2.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研究体系。

紧紧围绕“电煤钨铁种芋红”七大项目体系建设和打造“三基一都”这个重点,利用资源优势,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先进实用技术成果,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 1略与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为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实行知识产权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在企业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模式。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研发中心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作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4.密切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工作的结合。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以及科技成果、优秀新产品的鉴定和奖励申报,必须首先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交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在于鼓励创新,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为创新成果提供有效保护,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面对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求,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的衔接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需要依靠严格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跨行业性,违法者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维护创新主体的权益,保护良好的创新环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实现更好的保护。

我国已经和许多国家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协议和条约,但在国际合作方面仍有待深入推进。

我们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国际规则,建立更加公平、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构建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为此,我们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和鼓励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

具体而言,可以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知识产权的良好运行。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国知发保字〔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一)明确联络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

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

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4.10•【文号】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聚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主要任务,结合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促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前期推荐到我局、经审核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备案联盟”)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监督管理:(一)坚持正确发展方向。

备案联盟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建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

要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要注重公益性质,着眼加快成员内部之间的知识产权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备案联盟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定期总结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备案联盟会员大会换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单位变化、重大活动组织等有关信息。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联盟有组织管理散乱、涉嫌违法乱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取缔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撤销备案。

(三)加强日常活动管理。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和协同合作
1. 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2.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二、加大合作力度
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 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检察机关等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
1.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和侦查取证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2. 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依法追究侵权犯罪的责任。

四、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
1.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2. 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1.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法律意识。

2. 鼓励公众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奖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总之,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大合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等多方面的努力,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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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
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2.11.2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
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十条。

(一)第一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并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
正)关于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将知识产权鉴定定义为:知识产权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第二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涉及的具体领域。

考虑到部门职责和知识产权主要领域案件特点,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

其中,“各类知识产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客体。

(三)第三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性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第四至八条是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相关机制,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其中,第七条中重点提出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

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
构互荐共享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的互相反馈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其中,第八条重点提出行业自律和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强调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制度,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

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惩戒。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九条规定《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六)第十条规定《意见》自发布之日即2022年1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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