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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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武政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印发,2015年7月27日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武发〔201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设立账户,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计划,实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主要有市直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用于平衡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三)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轨道交通运营补贴;(六)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七)其他来源的资金。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通过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事项,旨在维护轨道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职责,要求其加强轨道交通的综合管理,负责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责任,积极防范和整改安全隐患。

总之,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轨道交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武汉市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解读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解读

»38速递/FEATURE REPORT《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解读®文I交通运輸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晖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简称“《目录》”)。

《目录》的出台,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交通运输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目录》出台的背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从2002年开始试点,经过16年不断扩大试点,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包括交通运输在内的5个领域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简称“中办发2018年63号文”),对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了系列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稳妥、紧凑有序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目前,省、市、县三级综合执法机构组建、执法人员划转等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已从整合组建执法队伍、破除机构重叠和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的改革期,转入厘清职责职能、构建高效运行综合执法机制、增强素质能力的新阶段。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印发,对《目录》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提出系列要求。

根据要求,交通运输部编制完成了《目录》。

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同意,2020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的推进下了一场及时雨,打了一针强心剂。

《目录》对改革的影响《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交通运输执法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

其印发实施,是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源头治理、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将对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尤其是综合行政执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简本)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简本)
7
电量的 2.5%。 因此,武汉市能源发展能为为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提供充
足的电力资源保障。 (4)规划建设项目属于城市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
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所禁止建 设的项目。其中对于涉及生态底线内的规划项目,将分别依据风景名胜区 管理规定、森林公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分析其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因 此规划总体上符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规划方案环境可行性分析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五、联系方式及公众意见征集说明 附图: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4‐2020 年)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4‐2020 年)敷设方案
2
一、评价工作概述
1、评价工作思路 本次评价将主要围绕《武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2014~2020 年)》实施与城市相关规划的相容性、协调性以及规划实施 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其中以本项规划与城市相 关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分析为评价重点。
11 号线东段
武昌火车站‐‐左岭
11 号线西段(24 号线) 新汉阳站‐‐蔡甸
19 号线一期
高新大道—高新五路
21 号线
新荣‐‐阳逻
1 号线径河延伸线
金山大道‐‐径河
2 号线南延
流芳‐‐藏龙岛
4 号线西延
黄金口‐‐新汉阳站
8 号线北延
三金潭‐‐汉口北
合计
2、投资估算
36.0
30.9
16.5
4.5
15.0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2014-202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甲级国环评证甲字第 2605 号 2014 年 6 月 武 汉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 (江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 (江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 (江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武环管〔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工程起于青菱站(不含),终于科普公园站(含),线路全长约37.9公里,共设车站23座,全部为地下线,新建丹水池车辆段、复兴村停车场,不新建主变电所。

(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该工程纳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2024)》,符合《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3)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

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依据。

三、工程建设和运营中,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结合工程沿线敏感点分布,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布设、施工方案及施工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综合管控;施工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回用,严禁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妥善处理工程弃土、建筑垃圾等施工期固体废物,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影响,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工程以隧道下穿堤角水厂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对饮用水源水质造成不利影响;施工中禁止采用对环境有害的化学浆液、外加剂等;注浆填充、封闭等措施选择有限范围进行封堵,避免浆液扩散;严禁丹水池站、丹水池车辆段施工废水、弃渣排入堤角水厂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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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突发事件,制订交通疏解方案和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执法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的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区人民政府是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的责任主体,筹措轨道交通站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具体负责征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轨道交通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筹集本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公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依法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综合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并将依法批准的规划控制区纳入本市规划管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内;(二)轨道交通场站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面通风亭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三)尚未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一百米、长度二百五十米至三百米内;带配线的车站按宽度一百米、长度六百米至七百米内;特殊地段和建设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根据技术要求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设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反恐、消防等要求。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沿线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先于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不足五米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

(二)后于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不足十五米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

鼓励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节约、集约使用,鼓励轨道交通场站用地复合利用,适当提高开发强度。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方面的经营权。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行使前款规定的经营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获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按照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并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有关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时序,安排工程建设时序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其相邻的建(构)筑物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的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和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等设施和管线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和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等设施和管线档案资料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关部门、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上述档案资料和检测数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只能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依法给予迁移补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适当的技术保护、监测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时,应当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包括机电、信号等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运营手续:(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二)结合试运行效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三)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四)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环保标准,采取防噪声、防振动、防灰尘措施,减少轨道交通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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