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2023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令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依法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领导。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保护区管理,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管理,协调处理安全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建设项目、作业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协调安全保护区跨市域协同监管。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拟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技术校核,进行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监督。
第六条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制作安全保护区范围平面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武政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印发,2015年7月27日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武发〔201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设立账户,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计划,实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主要有市直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用于平衡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三)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轨道交通运营补贴;(六)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七)其他来源的资金。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和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报批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武政规[2011]3号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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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是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的依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武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通过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事项,旨在维护轨道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职责,要求其加强轨道交通的综合管理,负责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责任,积极防范和整改安全隐患。
总之,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轨道交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武汉市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

附件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一、线网规划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远景(2049年)线网总长约1100公里,形成以轨道交通为主导、与土地集约开发相协调,多元复合、衔接高效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实现“60/60客运目标”,即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60%、轨道出行占公共交通出行的60%。
二、建设规划(一)建设方案建设12号线、6号线二期、8号线三期、11号线三期(武昌段首开段、新汉阳火车站段和葛店段)、7号线北延线、16号线、19号线、新港线项目,总长198.4公里,其中:地铁项目4个(含延伸线)、总长81.7公里;市域快线项目4个、总长116.7公里。
到2024年,形成14条线路运营、总长606公里的轨道网。
12号线工程自武昌火车站至武昌火车站(环线),线路长59.9公里,设车站37座,投资583.87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6年。
6号线二期工程自金银湖至富民南路,线路长7公里,设车站5座,投资45.58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3年。
8号线三期工程自野芷湖至黄家湖,线路长4.9公里,设车站2座,投资25.97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
11号线三期工程分为三段实施,其中武昌段首开段自武昌火车站至白沙洲,线路长4公里,设车站2座,投资79.89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6年;新汉阳火车站段自黄金口至新汉阳火车站,线路长2.2公里,设车站2座,投资39.01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6年;葛店段自左岭至葛店南,线路长3.7公里,设车站1座,投资16.25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
7号线北延线工程(前川线)自马池路至黄陂广场,线路长33.6公里,设车站9座,投资175.59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5年。
16号线工程自国博中心至周家河,线路长32.3公里,设车站12座,投资154.2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3年。
19号线工程自武汉火车站至高新二路,线路长20.6公里,设车站6座,投资171.9亿元,项目建设工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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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鼓励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与轨道交通结合,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是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的依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第十条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先期组织编制相应深度要求的线路及站场总平面设计方案,为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轨道建设单位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的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三章规划控制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场用地应当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要求、交通配套设施规模需求等因素,在既保证车站功能,又协调好站场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站场及其附属设施的控制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以及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优先考虑与地面道路、地面建筑物结合设置,车站周边现状建筑物权属单位以及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提供结合设置的空间和技术条件;确需独立设置的,其造型、材质、色彩应当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第十六条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建设的,应当制定必要的工程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
建设项目需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技术要求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二)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不小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定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
(三)尚未编制线路及场站总平面设计方案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宽度100米、长度25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等)的车站按宽度100米、长度6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四)设定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评、消防等要求.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一经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其设施结构外边线应当后退规划控制区边界不小于5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3米;距现状建筑应不小于10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小于5米。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远期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划定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进行《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第47条规定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
建设项目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除满足建筑间距、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还应当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不少于5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3米。
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与建筑物结合建设,经论证研究、审查可行的,地块开发建设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设计、配套施工;其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关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先于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大于5米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二)建设项目滞后于轨道交通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三)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共同提出同步实施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影响区内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方案经具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可行,并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已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可以继续实施的,方可继续实施;不能继续实施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但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确定后,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信息库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分别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按照规定程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后及时退还。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是指依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相关线路设计方案编制的用地控制性规划,以明确线路走向、车站分布方案及用地控制,车辆基地统筹布局方案及用地控制,轨道交通主变电所、指挥中心等其他相关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控制,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条件、用地规模匡算及用地控制,线路方案与主要城市道路、立交的关系,为下步设计提出相关建议,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规划进行调整优化.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施,协调沿线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合理利用,依据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方案编制的涵盖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土地利用规划、交通组织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内容的综合性规划。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线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编制的用以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位、车站平面和竖向定位,明确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道路、立交、地下管线、周边建设衔接的关系,以指导站场施工图设计和管线迁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