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晋政发[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0〕34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1999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努力工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工作进展普遍比较缓慢,一些地方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仍有等、看思想。
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在年内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近期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按照这一目标要求,我省要在2000年年底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到50%以上;2001年达到70%以上;2002年基本实现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尽快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当前,各地要尽快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落实经办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晋政办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8号)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用人单位职工要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一)提高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1.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2.调整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3.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4.调整转诊转院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
2024山西职工医保缴费流程

2024山西职工医保缴费流程1.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6月。
The payment period is from January to June every year.2.缴费人员需准备好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资料。
Payers need to prepare their ID card, social security card, and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3.可以选择到医保定点机构窗口进行现金缴纳。
You can choose to pay in cash at the designated medical insurance institution window.4.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方式进行缴费。
You can also pay through bank transfer, Alipay, and other electronic methods.5.缴费金额根据个人工资收入大小而定。
The amount of payment is based on individual income.6.职工医保缴费是由职工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的。
Employee medical insurance is jointly paid by employees and employers.7.缴费时需填写缴费通知书和相关缴费凭证。
When making the payment, you need to fill in the payment notice and relevant payment vouchers.8.确认缴费后,保持好缴费凭证作为日后查询和核对的证明。
After confirming the payment, keep the payment voucher as proof for future inquiries and verification.9.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医保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山西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山西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山西省实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采取职工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共同实施的方式,向退休职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符合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规定的职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交纳。
参加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享受山西省定点医院提供的各类医疗卫生服务,包括诊疗、住院、药品及其他医疗费用;其中,参保职工本人按照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其自付费用有限,会受到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使职工的费用负担降低。
参保职工的家庭成员,能够通过职工登记在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和获得医疗保障,并享受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参加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可依照参保项目享受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优惠,将满足全面的医疗支付的需求,使其可以得到优质、安全、经济的医疗服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的重要意义。
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药品目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
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的主要内容。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2022年山西医保住院待遇: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是多少?

2022年山西医保住院待遇: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是多少?很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都知道生病住院以后,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既可以用医保办支付看病就医的费用,还可以用医保卡买药。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标准是多少。
由于各省医保待遇的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最近我整理了各省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结合一些案例,为大家逐一讲解。
本期我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山西省在职和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标准!一、山西省职工医保基本情况根据山西省医保局发布的《山西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3245万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为716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2529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
根据《山西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主要指标与预期目标》显示:2020年,山西省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97.8亿元,支出438.2亿元,累计结余567.6亿元。
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6%,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9%。
预计在2025年,各项指标将在2020年的基础上,保持在合理水平,逐步优化。
二、山西省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关于山西省职工医保的住院待遇,所辖各市略有差异,具体应以各市最新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为准。
下面以太原为例,做具体分析,仅供参考。
1.起付标准太原市将职工医保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类别,划分为3个标准,其中: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太原市,同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是一致的。
2.报销比例太原市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类别,划分为3个标准。
对于在职人员:如果住的是一类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如果住的是二类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6%;如果住的是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山西省大同市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8.5%(用人单位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费率为8.5%,缴费基数为我市核定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细则》规定,实行门诊大额疾病补助和单病种限价制度。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包括14种,分别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细则》还将因病致残的参保人员进行相对应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也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细则》还规定,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800元、500元、3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发生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述标准降低50%,以后住院不再扣除起付标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蓝佛安2021年8月25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诊疗行为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依法查处单位、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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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的规定,依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厅主管省直管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具体项目包括:行政单位工资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参照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标准执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以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并按核定金额于每季度的上个月按季缴纳。
第八条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当年筹集的基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条省医保中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一条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一)4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二)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1.9%划入;(三)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的5%划入。
第十二条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保中心从其达到新年龄段的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职工退休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本人《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IC 卡,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能够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跨省直管单位流动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存储额同时转移;在省直管单位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失业,个人帐户存储额可继续使用。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1、住院治疗的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费用,以及急救、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活动性结核病等病种的门诊费用。
(二)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1、门诊、急诊的费用;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帐户支付部分,也可由本人自付。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起付标准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予以公布。
个人在当年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当年累计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具体限额,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测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以下比例分担:(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费用:1、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1%,职工支付19%;2、5000元以上至1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3%,职工支付17%;3、15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费用:1、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3%,职工支付17%;2、5000元以上至1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3、15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三)在一级医院发生的费用:1、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2、5000元以上至1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3、15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9%,职工支付11%。
(四)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50%。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先由本人自付15%的费用,其余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先自付10%,然后再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符合特殊适应症或在急救、抢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批准后使用,其费用先自付10%,然后再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大额疾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补助70%。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照三级医院的标准再提高5%。
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治疗的,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可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但本人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愿意承担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省医保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费用支付标准及审核办法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确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实现与省医保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诊室及挂号、划价、取药窗口。
第二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要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实现与省医保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获得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本人选择意向,除定点专科、中医医疗机构外,可再选择不超过3家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选择1家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省医保中心统筹确定。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还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一所县级及其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由所在单位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一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所在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需持医疗保险证卡(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下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接诊医师诊断病情后,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或诊疗单;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的审核签字。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卡及所在单位的住院介绍信,到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根据病情的不同,由本人预交一定数额自付部分的费用,出院时结算。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后,需本人先自负部分费用或全部自负费用时,医师有责任有义务预先告知其诊疗项目、使用药品及费用分担情况,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患危、重病时,可就近急诊抢救治疗,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要在一周内由用人单位告知省医保中心,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往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住监护病房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同意,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需转院治疗的,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意见,经该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
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转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一般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疾病15天,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