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摘要:本文结合近年来城市道路改造中的工程实践,谈一谈对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体会。
重点对规划前收集现状、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设计的综合协调程序、各种管线的特点和排布原则以及管线的间距和交叉等提出建议,以期与广大同仁互相交流规划经验,共同提高管线规划水平。
关键词:城市道路; 综合规划1、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道路不断新建、拓宽,市政基设施不断完善。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水等管线是维系现代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工程管线经由城市道路,联系千家万户,城市道路不仅负担交通功能,同时还是各种地下管线的走廊,管线综合设计已经成为城市道路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道路的管线综合设计中常见的管线有:污水管、雨水管、给水竹、燃气管(包括天然气管及煤气管)、电力管、综合信息管廊、热力管等。
在管线综合设计前要收集完整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设计所在地的常用管材及规格,计划管线实施的先后顺序;设计时需要与道路、桥梁,及其他相关专业相互协调,互相配合。
本文结合近年来城市道路改造中的工程实践,谈一谈对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体会。
2、资料的收集收集现状资料:主要有三种:现状管线的物探资料、现状管线竣工资料、现状管线的设计资料。
这三种管线资料的准确性是以物探资料为最佳,因为现状管线都埋设于地下,最小的覆土厚度约为0.5 m,最大的如污水管理深可能会达到8m左右。
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在地面上识别它们主要靠检查井。
但只有污水、雨水、通讯、电力等管线检查井是比较有规律的,而给水、热力、燃气管线等往往很长一段才设置一个井。
而且给水管道的阀门井还不是设置在给水管位上,是偏离管位,所以较难发现。
还有的管线与别的管线共沟敷设,无法识别其种类。
有的道路翻新时直接铺一层沥青,把井盖全部压住了。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先进的管线探测仪、全站测量仪相继进入我国,使管线探测技术有了质的飞跃,用它们可以确定出各金属管线的空间位置;消防栓、水龙头和井盖下的热管道是地下管线的已知出露点,只要在这些出露点上直接加上发射机,由地上的探测器现场采样,就可以确定它们的走向;但是如果是非金属管道,如污水管、雨水管,采用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者塑料管管材的隐埋管线,可以采用开挖样洞的办法来检验地下管线走向。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录1总则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直埋敷设综合管沟敷设3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内容1总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宁波市区的市政管线综合规划

系及 与周边 建筑 物 的安全距 离 等 。
现 以 宁 波 市 永 达 路 江 东 段 3 I 道 路 为 例 进 行 注① : 61 宽 T 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 发[0 77 2 0 ]7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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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①的 规定 , 市 雨 水管 应 布 置在 道 路 东侧 和 北 侧 , 城
市政 管 线管 位 的布 置应 结 合 道路 红 线 宽 度 、 路 污 水管 则 布 置在 道路 西 侧 和南侧 。在 规划 设计 中 . 道 雨
断面 、 管线类 型和 数量 以及周 边 环境等 因素综合 考虑 。 水 管 距 离 人 行 道 侧 石 20m , 水 管 距 离 人 行 道 侧 石 .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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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更加大 了城市 交通 压力 。 解决市 交通 负荷 大 、 要 流 量分 布不 均 衡等 问题 。 就需 要 进 一步 加 快城 市 道 路 基 础设 施 建 设 , 善路 网 布局 , 理 利 用 开 发 地 下 空 完 挑 战 , 别是 当 特
道 路建 设 大 幅增 加 。道路 是 管 线 的主要 通 道 , 市政 管 道 。其 管线 平面 布置 见 图 1 。
线 的合 理布 置 能为居 民生活便 利 提供 保 障 。由于城 市
地 下 市 政 管 线 布 置 日益 复 杂 , 部 分 市 政 管 线 未 能 与 且
南 暮
道路 同步实 施 , 得城 市道路 经 常需要 二 次开挖 , 使 因此
如何 合理 布置 市政管 线 就显得 尤 为重要 。
201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alignmentCJJ 193-201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3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9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6.1、10.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有关科研成果,参考国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横断面设计;6.平面设计;7.纵断面设计;8.线形组合设计;9.道路与道路交叉;10.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士林赵建新和坤玲王晓华方守恩孔庆伟赵广福张慧敏朱兆芳秦健张兰芳崔新书邢锦陈雨人欧阳全裕汪凌志张琦张欣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崔健球徐波张汎杨斌袁韬吴瑞麟魏立新马国纲徐一峰裴玉龙1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合理确定路线设计技术指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制定本规范。
市政工程规划 第8章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管线

主
要
内
容
• 概述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总体规划步骤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详细规划的步骤 • 管线综合设计方法
8.1
概 述
一、城市工程管线种类
1.管线种类按性质和用途分为:
(1)给水管道(工业管道、生活管道、消防管道等) (2)排水管道(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雨水管道和明 沟等) (3)电力线路(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 电车用电线路等) (4)电信线路(电话、因特网、有线广播、有线电视 线路等)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步布置原则
(1)城市各种管线的位置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及标高系 统; (2)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 布置统一进行;
(3)管线敷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当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 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 装置及贮灌区; (5)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同一管 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一、城市工程管线种类
•
综合术语
(4)管线覆土深度:指地面到管道顶的距离,即地面标 高减去管顶标高。 (5)同一类别管线:指相同专业,且具有同一使用功能 的工程管线。 (6)不同类别管线:指具有不同使用功能的工程管线。 (7)专项管沟:指敷设同一类别工程管线的专用管沟。 (8)综合管沟:指不同类别工程管线的专用管沟。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其他管线;
(4)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 、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 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次1 总则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2 直埋敷设2.3 综合管沟敷设3 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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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篇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返回2 地下敷设2.1 至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2.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3.1.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处理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返回2.2 直埋敷设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2.2.2 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
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人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测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3矿。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2.8.1 正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以下;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 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共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a+ Tgd 2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为宽度(m);d——土壤内摩擦角(o)。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返回2.3 综合管沟敷设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直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免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返回3 架空敷设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消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债电线交叉敷设。
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3.0.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返回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调说明如下:(1)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调采用“应”反面调采用“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__。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篇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注:篇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Comprehensive PlanningGB 50289-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 24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定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