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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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广告是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医师、医药保健品等方面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活动。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告的诚信度和可信度,国家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广告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与医疗服务实践相冲突。

2. 真实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服务的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性宣传。

3. 诚信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三、医疗广告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无法证实的疗效,不得使用虚假的医疗案例。

2. 夸大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夸大病情、治愈率等内容,不得使用绝对化、保证化的用语。

3. 恶意竞争: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与其他医疗机构、医生进行恶意比较的宣传。

4. 干扰医疗秩序:医疗广告不得有鼓励过度治疗、频繁检查等行为,不得诱导消费者做过多、过频繁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核1. 医疗广告发布机构:医疗广告的发布机构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2. 广告审查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诚信性等。

3. 发布程序: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核,并取得审核通过的文件后才能发布。

五、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广告发布、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

六、医疗广告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对于因医疗广告引发消费者的损失,医疗机构、医生等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生等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广告是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利用广告宣传手段,向公众传递相关医疗信息的一种方式。

在医疗领域,广告的内容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健康和权益。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的宣传行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规范医疗广告内容2.1 严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医疗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严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基于可靠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不得捏造数据或歪曲事实。

2.2 禁止未经批准的医疗广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广告是非法的,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合法的广告批准文号后方能发布广告。

2.3 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医疗广告在宣传中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如姓名、年龄、病史等。

同时,广告宣传也不得利用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行歧视或侮辱。

2.4 避免产生过度医疗需求医疗广告应避免产生过度医疗需求的情况,不得过分夸张医疗服务的效果,避免误导患者产生无谓的医疗消费和治疗需求。

3. 广告审查和监管3.1 成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相关部门应成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和监管。

该机构应由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等组成,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2 加强广告监管力度医疗广告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定期抽查广告宣传内容和发布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医疗相关主体遵守规定。

3.3 搭建广告投诉渠道公众应提供广告投诉渠道,以便举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

4. 教育和宣传4.1 加强医疗广告专业知识培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的医疗广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型;(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形式:(一)涉及医疗技术、医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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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医药广告【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8日)修订【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9.27【实施日期】1993.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他人的;(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自2007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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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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