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初级会计证考出后的继续教育要求

初级会计证考出后的继续教育要求示例文章篇一:《初级会计证考出后的继续教育要求》一、什么是初级会计证继续教育哎呀,咱们好不容易考出初级会计证了,可不能就这么一劳永逸啦。
初级会计证的继续教育呢,就像是给咱们的会计知识不断地“充电”。
你想啊,会计这个领域,就像一条一直在流淌的河流,知识在不断更新。
如果咱们考了证就不再学习,那就像一艘船停在原地,迟早会被落下的。
我有个朋友,他考了初级会计证之后就觉得万事大吉了。
结果呢,过了几年,他发现自己连新的会计报表格式都看不懂了。
这多可怕呀!所以说,继续教育就是让我们跟上会计行业的脚步。
二、为什么要进行继续教育有人可能会问,为啥非要继续教育呢?这可不是随便定的规矩。
你看啊,现在的经济发展得多快呀,就像火箭发射一样。
新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就像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冒出来。
如果我们不学习,就像拿着旧地图找新地方,肯定是不行的。
企业也希望自己的会计人员是与时俱进的。
我表哥在一家公司做会计,他们公司每次有新的会计政策出来,都会要求会计人员赶紧学习。
因为如果会计人员不懂新政策,那公司的财务报表可能就会出问题,就像盖房子,基础打歪了,房子能稳吗?三、继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继续教育的内容可丰富了呢。
首先就是会计准则的更新。
比如说,新的收入准则,这就像给我们会计记账换了一套新的规则。
以前我们可能按照老方法记账,现在就得按照新准则来。
还有税收政策。
税收就像国家的钱袋子,政策也是不断调整的。
像增值税的一些新变化,我们得清楚什么时候该交多少税,哪些可以免税。
另外,还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
这就好比做人要有底线一样,会计人员也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
不能做假账,要诚实守信。
我听老师讲过一个例子,有个会计为了给公司少交税,就做假账,结果被查出来了,不仅自己丢了工作,还面临处罚,这多不值得呀。
四、继续教育的方式继续教育的方式也有好多种呢。
一种是参加线下的培训班。
这种就像回到学校上课一样,大家坐在教室里,有老师在前面讲课。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四)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第二章教育内容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第三章教育形式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面授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二)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课程、直播讲座等形式,方便会计人员随时随地学习;(三)自学: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资料进行自学;(四)实践锻炼: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会计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一)参加培训的出勤率;(二)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三)考核考试成绩。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报送当地会计管理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补学;(二)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1、会计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安排,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
2、依据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3、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其从事会计岗位。
4、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决定。
5、医院会计人员基于财务工作牵涉面广和其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其要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而且要做好自觉自学更新专业知识工作,以适应财经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的时代要求,从而优化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更好为医院的财务管理服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一、继续教育的形式:1.培训课程: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会计培训课程,包括财务报表分析、税法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内容的培训。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通常由专业培训机构或会计师协会提供。
2.学术研讨会: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探讨会计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成果。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有助于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践。
3.实操培训: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实际工作中的项目经验来积累继续教育学时。
他们可以参与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内部控制等实际工作,从中学习和提升技能。
4.自主学习: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包括阅读相关书籍、参与在线课程、参考会计刊物等。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进度和时间进行安排。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1.国家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其中,包括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业技术学习和不少于10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会计师协会要求:各地的会计师协会也会制定相应的学时要求。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其会员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3.职称评审要求:对于职称评估的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学时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如高级会计师)的学时要求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实操培训和自主学习等;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法规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一般为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和参加足够的学时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

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1.学分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中级会计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累积一定数量的学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中级会计人员需要每年至少参加60个学时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同时需累计获得360个学时的学分方可继续保持中级注册会计师的资格。
2.学习内容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审计、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中级会计人员需通过参加课程学习、研讨会、考试等形式来扩展和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继续教育机构认可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课程和培训机构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定期发布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名单,中级会计人员只有参加这些认可的机构提供的课程和培训活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4.考核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需要通过考核来进行评估。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中级会计人员需参加每年一次的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涵盖中级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通过考试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5.学习时间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可以适当弹性安排,以满足中级会计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般而言,中级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在工作之余或节假日等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中级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增强他们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通过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可以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更好地胜任与会计相关的工作。
因此,中级会计继续教育应该是中级会计人员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 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进行设置,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 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
培训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水平, 熟悉现阶段会计工作的发展状况,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会计类专业教授职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或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 每项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 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 核的,折算为24学分;
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摘要:一、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概述二、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具体要求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四、不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正文:一、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概述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持有会计证书或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那么,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二、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具体要求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如下:1.总学分要求:不少于90学分;2.专业科目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即不少于60学分;3.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学分要求可能略有差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关注当地财政局发布的继续教育通知。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要求1.参加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各地财政局会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课程参加;2.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学习:部分网络教育平台提供会计继续教育课程,学员可以在线学习并参加考试,获取相应学分;3.参加学术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参加会计相关的学术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可以获取一定的学分。
四、不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影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能会影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如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等;2.应对措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总之,2023年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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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