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

合集下载

会计与税收的不同

会计与税收的不同

会计与税收的不同会计是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提供会计信息。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

那么会计与税法有哪些差异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估收益或资产;⽽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为的发⽣,减少税收收⼊流失现象的发⽣。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定真实的发⽣;⽽税法认为除⾮损失确实发⽣了,费⽤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制原则认识不同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制原则来计算⽣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法只依据权责发⽣制计算⽣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

权责发⽣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形式为依据是不全⾯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实质为依据进⾏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会计在⼀些情况下会放弃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了公允价值的应⽤;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因为征税属于法律⾏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不幸遇到⼀些⽐较棘⼿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店铺还⽀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从静态角度看,会计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以便与他们做出正确决策的信息系统;从动态角度看,会计是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合理的做出判断与决策,而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会计与税法相辅相成,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为经济活动服务,但由于许多原因存在不同。

会计与税法既相互联系有存在差异。

会计与税法相互联系,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会计信息是税收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时受税法的影响。

会计信息提供的收益、利润、资本、收入等资料是税额计算的依据和基础,只有在会计信息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下,税法才通过纳税事项的差异做相应的调整。

会计准则的制定受税法的影响。

税法优于会计法。

具体来讲,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考虑税法对收益和费用处理的规定,特别在会计实务的处理中,需要充分体现税法的要求,不允许在税收征纳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相违背。

税法优于会计法,两者存在差异时,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其次,两者有内在的一致性。

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实质为企业所有者,服务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以保障和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为根本目的。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求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务成果,以便于所有者资本的保值与增值。

税收法规的服务对象则直接体现为国家服务,但最终通过国家再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这是因为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每个纳税人都属于公共利益服务对象的组成部分。

国家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所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但由于会计与税法主体的不同,目的的不同,使得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面存在不同,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与费用时,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具体而言: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

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

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首先,会计是一门记录、归纳和分析财务信息的学科。

它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和提供财务信息,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和评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而税法是研究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制的学科。

它通过规定税收规则和制度,确定纳税义务和税收计算方法,以及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

其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财务信息,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

它是一种管理工具,用于衡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而税法的目的是为国家提供资金,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征收税收来满足政府的公共支出和社会福利需求。

第三,会计的法规依据主要是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

会计准则是用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准则和实践的规则和规范,而会计法规是国家对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而税法的法规依据主要是税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通过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行为。

第四,会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等。

财务会计是核算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分支;成本会计是核算和分析产品和服务成本的会计分支;管理会计是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的会计分支;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进行独立审查的会计分支。

而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税收优惠和税务争议解决等。

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税基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税收征收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规定;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免税和特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规定;税务争议解决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的申诉和上诉等程序。

综上所述,会计与税法虽然有一些共同之处,但在定义、目的、法规依据、内容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对于想要从事会计或税法行业的人来说,了解并掌握这些差异是很重要的。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孙小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会计与税法在计量属性、应计基础、扣费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两者存在的差异影响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实施,无形中增大了企业交税计算的难度,增加了盈余操纵的几率。

从而给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进行协调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本文就这些方面对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强调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时应重视的问题,并针对纳税调整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纳税调整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实施,该准则对生产经营时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从而使企业明确账务处理的正确方式。

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了规范与说明。

两个法规对于收益规定并不一致,会计上的收益表现为会计利润,税法上则体现为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协调两者间差异的问题,许多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人们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议论更加激烈,本文对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明确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两者差异的协调提出几点建议。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二是盈余操纵。

而盈余操纵多数是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不进行论述。

本文就制度因素展开分析,从有助于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方面展开探究,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以下几类。

1.因计量属性不同导致的差异。

税法通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方面的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范围,所以在确定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方面会造成短暂性差异。

2.因应计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对于当期已完成的收入与应当负担的或者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对工业企业而言,确认收入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企业已转移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实质性前提。

会计与税法有什么差异_会计专业属于什么科

会计与税法有什么差异_会计专业属于什么科

会计与税法有什么差异_会计专业属于什么科〔会计〕是研究如何对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活动进行计量、记录和猜测;在取得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基础上,监督、控制价值活动,促进再生产过程,不断提升经济效益的一门经济管理学科。

那你知道会计与税法有什么差异吗?接下来我就告诉你会计与税法有什么差异。

会计与税法有什么差异: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原因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坚持各自的独立性,才干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确实认、计量和报告。

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处理: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必须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必须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执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确实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不同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不同

1、税法上应税事项和会计上的收入是不一样。

比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必须是转移了产权,会计上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行,收到钱,包括订金也要缴纳营业税。

有些应税事项,比如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这些,不管是否企业有收入,都要缴纳的,特别是印花税,有不少税务机关是要求按购买货物和销售货物的金额来计算,不管是否签订有合同。

2、不管是否有税,只要开始经营了,都要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税就○申报。

3、对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两个主要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准确、完备,就会采取核定征收。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方式认定,现在都有一张认定表的,每年在年初的时候就定好了,新办企业在办理好税务登记以后就会有认定的。

5、核定征收每个月都要纳税的,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认定不满,理论上可以协商甚至申请复议,但调整范围不会太大,因为现在定税都有一定的标准的,活动范围不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与税法
会计与税法之间历来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深入的研究探讨还仅仅始于最近几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会计制度、税收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会计法律、准则、制度、政策类规范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在实务和理论界引起强烈争议和反响,成为近年来会计和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立法目的不同。

税收是根据税法所进行的活动,国家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培植税源、组织收入、公平税负等,税法直接规范了税收工作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要求;从会计工作的角度来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由于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以二者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有时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2、调整对象不同。

税法调整税收关系,会计法调整会计关系。

税法规范内容主要是“对谁、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交税”等,而会计规范内容主要是对经济业务“如何确认”、“如何计量”、“如何记录”、“如何报告”等。

二者的关系简言之,征税对象一般都是会计对象,而会计对象并不都是征税对象。

3、立法程序及技术要求不同。

税法确定的是普遍性的利益分配关系,公平效率是其基本原则,所以税法须经过较严格的立法程序并具有较高的立法层次,也更强调自身的相对稳定与立法的严密性。

会计法规追求的是真实全面,相比税法,会计法规更具实践性。

4、税法征税的处理依据与会计不同。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收益实现时间和费用的扣除上。

(二)会计实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立法程序不同等原因造成了会计实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1、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1)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即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确认收入、收益时的口径
不同所产生的差异。

会计制度中,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中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

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会计制度对上述交易或者事项不确认收入,而是做冲减成本处理或者计入资本公积等处理。

另外,有些收入会计认可,税法却不予确认,比如国债利息收入。

因此,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范围上存在差异。

(2)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比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者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3)收入计量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收入应按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同意接受的金额确定。

而税法规定关于应税收入的计量可以有不同的方法。

以纳税人自产自用存货为例,应当按照同类存货的销售价格确定;当月无销售的,可按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确定;无最近销售价格的,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成本、费用计价和摊销方法的差异
(1)成本计价的差异。

例如,对于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会计制度规定按应收债权或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收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还应减去或者加上补价、应确认的收益。

而税法则以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成本,涉及补价的,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债务人或者货币性交易双方放弃或换出的现金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按放弃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对借款费用的处理,税法规定为购建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而会计制度只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对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和金额与税法规定也有差异。

(2)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差异。

在费用项目的扣除上,会计制度采用据实扣除制,而税法采用准予扣除或标准扣除制。

比如税法对于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支出均不予税前扣除,而会计制度则一概允许列支;会计制度在诸如工资费用、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一系列开支上准许实报实销,而税法一律规定了税前列支比例,在规定的比例标准以内,准许税前扣除,否则不予承认。

(3)资产折旧或摊销的差异。

以无形资产为例说明会计与税法在资产折旧
或摊销方面存在的差异。

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摊销年限按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孰短原则确定,对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十年。

而税法规定,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照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对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得少于十年。

税法还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摊销,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账,但外购的商誉可以作价入账,并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的长效机制
究竟如何解决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实现二者的有机协调,是一个涉及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复杂问题。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在正确对待差异问题的前提下,根据适度原则和可操作原则,从宏观领域到微观环境,自上而下,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在较长的时间内,实现二者的适度和谐。

(一)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近几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二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

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从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税会合一”的传统模式。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二)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了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

因此,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查,找出相互不适应的地方,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一方面的需要。

以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税法改革相对于会计改革有一定的滞后性。

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的研究,分析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异同点,根据会计制度改革后对应税所得产生的影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在不违背税收原则的前提下,承认会计制度中处理方法的合理部分,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矛盾和差异。

同样,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尽可能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消除因与税法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

为此,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国家财政部)和税法的制定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强沟通和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最低
限度。

当然,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做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分析和严格的科学论证,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