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

合集下载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 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
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 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 职权方面的划分。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 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 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 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 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 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 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04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市场运行概述
01
02
03
市场运行的概念
市场运行是指市场中各种 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商品和 劳务的交换实现资源配置 的过程。
市场运行的要素
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 场规则和市场监管。
市场运行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0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 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 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
市场主体的种类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市场主体的地位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 护。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 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需要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主经营 权、收益权等权利,同时需要承 担依法纳税、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义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制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七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国际税法 第⼀节国际税法概说 ⼀、定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与发展⽽形成的⼀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个分⽀。

⼆、产⽣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次世界⼤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

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三、调整对象 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上,国际上存在着意见分歧。

⼀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也仅限于这种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是从狭义的⾓度来理解国际税法。

按传统的法学分科,严格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把国际税法看成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

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李⼘特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

另⼀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

两者都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关系,便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反之,如果不存在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然也就不会存在各国涉外税收的国际协调。

正由于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同时存在,因⽽,就不能不把两者都列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显然,这种观点是从⼴义上来理解国际税法的,它突破了传统法学分科的严格界限,认为国际税法并⾮只是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是⼀个有着⾃⼰独特的调整对象的独⽴法律部门。

瑞⼠学者阿;阿;尼奇勒就持有这种观点。

总体⽽⾔,国际税法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国家的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税关系。

四、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

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7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7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七节课官方笔记目录一、本章/教材结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三、配套练习题一、教材节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1. 专利:第一层含义: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第二层含义:是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有的专有权利2.专利法——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实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4.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

6.专利权的主体——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自然人)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7.专利权的归属8.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9.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权人。

10. 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1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属于现有设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3.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自考涉外经济法1-7章笔记

自考涉外经济法1-7章笔记

第一章涉外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市场经济与涉外经济法(一)现代国际经济是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目前,全球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国际间多边的经济贸易协定和公约缔约国的增多,调整范围的扩大,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都标志着世界经济正在形成一种新的交易秩序,世界各国正在向全球自由贸易的目标前进。

涉外经济法是健全的市场经济的产物。

现代市场经济应是受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协调和引导的经济机制。

涉外经济法是一国在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中,从本国的法制原则出发所制定的调整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对外开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一方面,在一切涉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将它固定下来。

另一方面,日益发展的对外经济交往实践也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涉外经济法起到了对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对我国涉外经济活动起到了引导.协调.监督和促进的作用。

第二节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概念(一)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1.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为实现国家管理涉外经济的职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

与国内经济管理相比,对外经济管理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

2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由于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涉外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合作关系时采用的是平等协商的方法。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在性质是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纷繁复杂。

本章择要讲述三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基金协定》是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基石,依《基金协定》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具有管理和金融两个职能。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是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各成员国有义务确认美国法定的35美元=1 司黄金的官价,同时有权随时按此官价以美元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这些国家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按各自的含金量来确定,或者不规定含金量而径行确定与美元的比价。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

各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以保证外汇行市的稳定;对黄金价格的维持,亦同。

除非为消除
本国国际收支的严重不平衡,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对本国货币采取贬值
或升值措施。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当一成员国发生逆差时,有可能会采取
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货币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
际收支状况。

为避免发生此等情形,基金组织将向这些逆差成员国提
供资金支持。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除有该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
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行多边支付制度。

1973年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

(二)牙买加体系对原《基金协定》相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
修改的主要表现。

1978年4月,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

该协定是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或国家三者之间妥协的产物,
其对原《基金协定》相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汇率制度。

《牙买加协定》取消了原来的货币平价制,各
成员国能够自由选择汇率安排,即允许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但各成员国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包括实行磋商,并接受基金组
织的监督。

第二,黄金问题。

《牙买加协定》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使
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

即废除黄金官价,各成员国
按市价从事黄金交易,基金组织不在市场上干预;取消黄金作各国货币
的定值标准;取消成员国和基金组织之间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黄金支付
义务;基金组织所持黄金应逐步处理等。

第三,储备资产。

《牙买加协定》设想以特别提款权充当国际主
要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并增强对国际清偿水平的监督。

1999年10月,基金组织已将原负责国际货币体系监管及成员国
份额提升的内部咨询机构-临时委员会,改为“国家机货币金融委员会”,强化并扩大了该机构的职能。

实现区域性货币的一体化,最引人注目的是欧盟。

欧盟已于2002年元旦正式引入单一货币制(欧元),从而创立了一个全新的区域性货
币法律体制。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
(一)一般义务:《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鉴于鉴于国
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便利国与国之间商品、劳务和资本
的交流和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体制,鉴于主要目标是继续发展保持金
融和经济稳定所必要的有秩序的基本条件,各会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
它会员国实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促动一个稳定的汇
率制度。

具体说,各会员国应该:
(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动有秩序的经济增长
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
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动稳定;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
取得对其它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上述该款第一段事实上是关于各成员国一般义务的规定。

该款第
二段的第(1)、(2)项规定的义务涉及成员国内经济政策,使用“尽量”、“努力”之类措词说明对成员国并无拘束力,仅仅被“建议”,而不是被“要求”依此行事。

该款第二段的第(3)、(4)项中“避免”、“奉行”两措词,说明其规定的成员国义务是强制性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