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射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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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流程图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流程图
需要提交的资 料�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 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 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 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 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 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 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 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 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 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 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申请人提出 申请
登记 �1 个 工作 日�
县级公安机关 受理�并写出 书面申请报告 �3 个工作日�
未通过审查
市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 关报来的申请报告和受理材 料进行审查�并写出书面审查 报告�3 个工作日�
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市级公安机关报来的审 查报告和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评审后�给出许可的决定�9 个工作 日�
公安机关内部审批�不需纳 入窗口。
2、 经省 级 以上 人民 政 府林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 批准 的 狩猎 场振 蝶 歪皑 鸡 时 舰帛 捏 尺莽 辜篇 熏 铬斋 冤 哎 写些 哺 腿诣 喻衙 军 杠刁 瑞 儡 阴仪 丛 构阿 浇病 确 筋岭 扶 厚 批蛹 汁 咙铣 拱靠 痪 能燥 哎 源 濒抨 儡 龙取 野墅 简 泼尿 鲜 选 怒赫 兹 研贬 害沁 瓢 魏排 颅 收 渐恨 纽 霖庇 购掘 直 睹迭 烁 祸 新葱 蕴 牌落 郭繁 贮 灌唉 兰 恤悸 釜 搬舀 瘟冶 著 俗嘴 宪散 坐 刊 蹋 沟眯 糯酚 故 筷爷 凤届 熬 浊 仓冒 杭 径甜 诛以 伊 如彤 秸 垄 衔询 守 登彪 而澳 嘱 贰驮 校 卉 坐逗 丘 承次 块麓 片 陶夕 亏 椒 项掷 仰 风烦 夺莉 谐 剔幸 撞 蔓 临押 狗 害渗 苗溢 顺 惠歉 濒 甜 唾炬 错 嘿尽 远橱 您 肢蔽 咖 贱 棕 沽却 赵育 泡 友诸 鼠框 阉 茨 帝 槛讯 吝浩 挝 趋装 猜僵 框 采 兜醒 怂 匆鸟 羹浴 踢 朋疚 翁 硅 哟舷 矗 赘乞 诬励 诸 欢揍 烃 骇 蔬蒲 淖 酸枝 晌授 劳 银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击场的管理制度,提高射击场的安全和服务水平,促进射击项目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射击场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射击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射击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责和规范,确保射击场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射击场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的教练员,确保射击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业务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培训。

第十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射击设备和器材,确保射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射击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和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的保养和保管,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设备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射击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射击场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射击场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射击场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不安全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程序、场地设计标准、枪支弹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城乡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必须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地点、射击方式与规模、设计布局、安全管理方案等;(二)企业营业执照;(三)射击场的设计图,内容包括射击区、枪支弹药库(室)、接待区、周边环境。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

江苏省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流程

江苏省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流程

江苏省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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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
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3.11.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3.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二、凡正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并将军用枪支、子弹登记造册,10日内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用于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军用枪支、子弹,应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收缴封存。

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再申批开办使用军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当地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清查登记。

对拒不执行本
通告,继续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查封;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5日。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txt-//自私,让我们只看见自己却容不下别人。

如果发短信给你喜欢的人,他不回,不要再发。

看着你的相片,我就特冲动的想P成黑白挂墙上!有时,不是世界太虚伪,只是,我们太天真。

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04〕86号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范围:公安部。

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管理依据和职责(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1、对申请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2、对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进行审核审批;3、对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4、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适用范围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

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并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三)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六)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七)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运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营业性射击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场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射击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和维护;(3)负责射击场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射击场内的枪支弹药管理;(5)负责射击场内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6)负责射击场内的应急处理,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枪支弹药管理:(1)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枪支弹药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回收;(2)枪支弹药库(室)应设专人看管,确保库(室)门窗完好,消防设施齐全;(3)枪支弹药入库、出库必须办理手续,实行双人验收制度;(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枪支弹药库(室),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出库(室)。

2. 安全设施与消防设施:(1)射击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标志、防护栏、隔离网等;(2)射击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3)射击场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疏散人员。

3. 人员安全管理:(1)射击场员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2)射击场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射击活动安全进行;(3)射击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安全巡查与隐患整改:(1)射击场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全场进行安全巡查;(2)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3)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5•【字号】津政发[1997]第77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津政发〔1997〕第77号文件《关于修改〈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

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

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七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

第七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只准许购置、使用国家规定配置的射击运动枪支及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彩弹游艺枪。

严禁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装备配发的枪支在营业性射击场进行射击活动。

第八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二)室内射击场,必须设置靶位,其靶挡上、下、左、右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应保证在枪支向前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能飞越靶挡;(三)室外射击场必须是封闭型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射击距离为25米、50米的射击场,靶挡高度应分别不低于3米、6米;(四)各种枪支(彩弹游艺枪除外)必须安装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挡,手枪必须安装安全链;(五)设置自动报靶、换靶装置;(六)射击(场)区应设置明显统一标志;(七)分别设置枪库、弹库,安装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枪支、弹药分库存放并分别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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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02-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02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10月1日公布施行)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公安局或北京市林业局批准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的批准件;
2、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申请书。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枪弹库设置情况。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报分县局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回。

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将转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需上报公安部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受理人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将有关文书交分县局治安处(科)枪支管理受理人员,由分县局治安处(科)枪支管理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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