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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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9.23
•【字号】赣府字[1998]79号
•【施行日期】1998.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知(赣府字〔1998〕79号1998年9月2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射箭等98项体育项目作为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现予以公布。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殴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
电测向、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蹦床、散打、空手道、飞镖、漂流、潜水、冲浪、卡丁车、赛马、蹴球、木球、秋千、角力、中国牌(麻将)。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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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04〕86号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范围:公安部。

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管理依据和职责(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1、对申请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2、对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进行审核审批;3、对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4、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适用范围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

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并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三)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六)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七)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场地设计、建设标准、枪支弹药配置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枪支弹药向公众提供营业性射击娱乐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严禁设立露天射击场。

射击场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军事机构、易燃易爆仓库、要害企事业等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第五条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警示标志、疏散通道标志以及游人须知提示牌。

其中射击区和枪弹库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三)配置开展射击活动所需的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四)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射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值守人员和前台信息登记员等岗位,并配备足够人数;(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值守人员年龄应在至周岁之间;(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行政拘留、刑事处罚记录;(五)无妨碍从事射击活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六)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感情纠葛等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七)无涉恐、吸毒、酗酒、嗜赌等其他不适合从事射击活动的情况。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运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营业性射击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场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射击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和维护;(3)负责射击场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射击场内的枪支弹药管理;(5)负责射击场内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6)负责射击场内的应急处理,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枪支弹药管理:(1)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枪支弹药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回收;(2)枪支弹药库(室)应设专人看管,确保库(室)门窗完好,消防设施齐全;(3)枪支弹药入库、出库必须办理手续,实行双人验收制度;(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枪支弹药库(室),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出库(室)。

2. 安全设施与消防设施:(1)射击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标志、防护栏、隔离网等;(2)射击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3)射击场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疏散人员。

3. 人员安全管理:(1)射击场员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2)射击场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射击活动安全进行;(3)射击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安全巡查与隐患整改:(1)射击场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全场进行安全巡查;(2)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3)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在哪办理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在哪办理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在哪办理射击是⼀项很好的体育运动,我国的射击运动员在国际上的⽐赛中经常会取得优异的成绩。

开设营业性射击场所,可以丰富射击训练活动。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在哪办理,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吧。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办理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滩赣江南⼤道1366号省公安厅⾏政服务⼤厅2号窗⼝⼆、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的办理材料1、《设⽴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申请表》(含申请报告书)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射击场的⽤地产权或者使⽤权的证明材料4、射击场的⽅位图、平⾯布局图,射击区和枪弹库的设计图纸和现场照⽚,枪弹库与外部居民区等四邻距离图5、射技术防范设施安装及检测报告6、射击活动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清单7、涉枪从业⼈员资格证明(部门核查),及⾝份证复印件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9、经办⼈⾝份证及复印件10、申请单位介绍信三、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1996年10⽉1⽇起施⾏)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枪⽀:(⼀)经省级⼈民政府体育⾏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吉安市营业性射击场是不可以随意设⽴的,要设⽴营业性射击场所,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要到江西省南昌市红⾕滩赣江南⼤道1366号省公安厅⾏政服务⼤厅2号窗⼝办理审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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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6.20【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18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18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18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18日)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处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应每年对射击场民用枪支持枪证组织审验。对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及时作出收回持枪证和枪支弹药的决定。市公安局检查审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4〕86号
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适用范围
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营业性射击场应在配置枪支后10日内向省公安厅枪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办理持枪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营业性射击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市公安局应及时收缴射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件。
八、营业性射击场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是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依据和职责
(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
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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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场地设计、建设标准、枪支弹药配置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枪支弹药向公众提供营业性射击娱乐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严禁设立露天射击场。

射击场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军事机构、易燃易爆仓库、要害企事业等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第五条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警示标志、疏散通道标志以及游人须知提示牌。

其中射击区和枪弹库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三)配置开展射击活动所需的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四)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射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值守人员和前台信息登记员等岗位,并配备足够人数;(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值守人员年龄应在至周岁之间;(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行政拘留、刑事处罚记录;(五)无妨碍从事射击活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六)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感情纠葛等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七)无涉恐、吸毒、酗酒、嗜赌等其他不适合从事射击活动的情况。

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射击场属地公安机关背景审查合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保管员、安全员、值守人员等涉枪从业人员,应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营业性射击场应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射击技术负责人各名、保管员及值守人员各不少于名,每个靶位应配备安全员名。

射击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保管员、安全员、值守人员不得兼任。

处置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风险的安保力量人数配备,应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有关规定。

第八条营业性射击场的射击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置运动步枪、气步枪进行固定射击的:.射击靶位与观众席之间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并有明显的隔离标志;.设有固定的射击靶位、符合安全距离的弹道区、可靠的隔离和保护屏障,射击位置应当有明显的标志;.设有挡靶墙,挡靶墙厚度应保证射击的子弹不能穿透,高度一般不得低于米;凡低于米的,必须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子弹不飞越挡靶墙的顶端;.射击靶位之间应当设置屏障,屏障厚度应保证子弹不能穿透。

射击靶位应装有适宜的控制设施,使枪支不能脱离射击位、不能回转;.应当设立枪弹中转室(柜);.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二)配置运动猎枪进行飞碟射击的,射击区除应当符合第(一)款第、项要求外,还应设置围墙或具有天然屏障的山体。

射击位置至落弹点距离短于米的,应设置防止子弹飞出射击区的安全防护设施。

射手前方及其两侧应设置防止子弹飞越的防护设施。

(三)配置彩弹枪进行对抗射击的,射击区应当设置不低于米的围墙或者安全防护网与外界隔开。

野外场地应当无悬崖、陷阱等危险区域,室内场地应当安装防护栏。

(四)射击区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等出入控制装置和安检装置。

第九条营业性射击场的枪弹库室建设及防范要求应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有关规定。

应分别设置枪支、弹药库室,库室内应设有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标准的存放枪支弹药的专用保险柜,分开存放枪支弹药,库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条在临近枪弹库室的适当位置设立保卫值班室。

保卫值班室应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其结构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应备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严禁设置床铺。

保卫值班室内应设立监控中心,并安装直拨电话、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一条营业性射击场的射击区域、枪支弹药库室、前台信息登记处及枪支搬运路线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能清晰辨别人脸、车辆、物品等特征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枪支弹药储存、发放、搬运、使用、清退等环节视频监控全方位、无死角。

视频监控图像储存时间不得少于天。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应在施工建设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筹建申请,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性射击场筹建申请表》;(二)筹建申请报告书。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投资方情况介绍、项目可行性分析、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的种类和数量、安全风险评估、安防设施和力量投入计划、筹建总体规划及进度安排。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筹建的相关文件;(六)有关主管部门对射击场项目建设、规划用地的批文;(七)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八)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九)射击场的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射击区和枪弹库室设计图,枪弹库室与外部四邻距离图,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设计图、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图;(十)射击活动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清单;(十一)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射击技术负责人取得的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二)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并装订成册,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逐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县、市公安机关逐级审查同意筹建申请材料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到筹建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材料的完整证、真实性等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综合审查评定。

专家组审查后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填写《营业性射击场筹建审查意见表》。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将有关筹建审批表、审查意见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治安总队有关领导审核。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提交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公安厅主管领导审批。

省公安厅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作出同意筹建营业性射击场的书面批复;不同意筹建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筹建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施工建设完成后,应向省公安厅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业性射击场许可申请表》;(二)设立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报告。

包括营业性射击场建设情况,建设变动情况说明;(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验收合格材料;(四)由具有资质的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五)竣工后的第十二条第项的各类设计图纸;(六)《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七)申请单位负责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第十五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应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共同参与,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逐项填写《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查意见表》,最终作出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明确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查意见表》经所在地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依据专家组及市、县公安机关审查意见,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将有关许可审批表、审查意见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治安总队有关领导审核。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提交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公安厅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应将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情况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公示期结束后,无反馈意见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并加盖省公安厅行政印章。

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许可审批期限为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八条《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营业性射击活动的,营业性射击场应当在期满前日内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营业性射击场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内,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营业性射击场迁址、改建、扩建的,按照新建项目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取得《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购配置民用枪支。

枪支配置到位并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射击活动。

第四章枪支配置标准第二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种类仅限于运动猎枪(限飞碟项目使用)、运动步枪(含小口径、大口径)、气步枪(含彩弹枪)。

第二十三条每个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的枪支种类、数量应根据射击场设置的靶位确定。

运动猎枪、运动步枪、气步枪配置不得超过该枪支靶位设置数的倍。

大口径运动步枪配置的总数不得超过支。

第二十四条彩弹枪游乐场按照射击活动场地面积,每可配置彩弹枪支。

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军警用枪支弹药和手枪式枪支以及非本射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第二十六条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度:(一)营业性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二)明确射击场各岗位人员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三)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责任状,全面、积极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四)应建立所有从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一)治安保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从业人员和经营秩序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二)射击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射击安全教育培训,传授射击运动理论、枪弹操作技能,保障安全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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