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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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文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2012年6月4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共中央2013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概念解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不具有单一个体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和对象的文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据权力和程序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二、制度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了备案审查机制,对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对于制定的文件,审查机关将对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取向、相关效果等问题进行审查,引导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法规,提高了法规的质量。

2.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也是一种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此外,对于提出异议的公民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3.推进政经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合理、协调、发展的经验。

尤其对一些立法不及时的地方进行影响和参考,有助于推进政经协调。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程序1.备案审查的发起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审查机关报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列明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机关的申请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收到文件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和正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一般可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审查机关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方面的达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审查机关实行审核、听取和询问,以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向申请者和其他相关方面复函,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政府提交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备案审查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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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备案审查制度:构建法治中国的基石摘要: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挑战及其完善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化对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解,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备案审查制度;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一、引言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挑战及其完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理论支持。

二、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监督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 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备案。

5.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方面,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备案审查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1. 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精选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篇1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20__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

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

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

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

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

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经过实践的总结和积累,才能达到完善的效果。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级政府、部门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

而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便成了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是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权利制约的有效手段,促使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应当受到尊重和支持。

需要制约的是超出法律法规范围滥用的权力,而权力的滥用往往是通过发布和强制执行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实现的。

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和下一级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有力手段。

作为法制机构,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权力所在,更是职责所在,而这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两项工作中。

其中,制定审核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因为是事后,所以更容易被忽略。

下面,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分析。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

因为它的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特性,所以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之外的由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其内容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所谓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就只包括这些非立法性文件。

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机会更多。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3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3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________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

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的操作流程
申请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向立法机 关或司法机关申请备案。
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结果包括通过审查、修改或撤 销等处理方式。
审查程序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收到备案申请 后,需按照审查程序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
公开与告知
审查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制 定机关处理结果。
04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结词
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
VS
详细描述
为解决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建立完 善的审查标准体系。通过制定详细的审查 标准和操作细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 体,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针 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差异,可以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提高制度的可操 作性和可执行性。
问题:审查效率低下
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
有利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 能转变。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
02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概述
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
建立多重审查机制
除了常规的合法性审查外,建立多重审查机制,包括合理性 审查、公平性审查、社会影响评估等,全面提升审查质量。
增强审查独立性
提高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他部门的干预,保证审查结 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提高审查能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才 ,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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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篇Regulations of Jiangxi Province on the filing and examin ation of normative docume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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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篇章2: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是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工作;
(三)对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协调、指导工作;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说明等书面材料。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

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备案登记,并在七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及
时登记、审查,并在七日内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登记,并
在十五日内研究是否需要审查。

需要审查的,同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不需
要审查的,应当告知审查建议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范围的审
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审查要求人、审查建议人。

第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共同审查,书面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

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交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废止的意见,并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书面反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有关意见后,应当及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制定机关认为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应当在反馈后两个月内自行修改、废止。

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意见不当的,或者制定机关经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构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废止规章的意见不当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修改、废止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书面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本条例要求,迟报、漏报、瞒报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
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建议制定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令其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章2: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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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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