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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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二)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工作;(三)对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四)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协调、指导工作;(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2008年8月20日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赣交法规字[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赣交法规字〔2013〕25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交通运输法制统一,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程序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和实施细则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厅内设的临时性机构和处室不得以本机构或处室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四)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管理规定;(五)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制定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统一;(四)符合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1995年10月4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各级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政府行为法制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责。

要把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作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新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首先必须学习、宣传好《条例》。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今年年底以前,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在学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好具体条款,并把对《条例》的学习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作为行政执法及其监督工作岗前培训的内容。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利用专栏、专题、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202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202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0-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
2021)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要求,省厅组织开展了2020-2021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_条例_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_条例_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如何真正行之有效?下文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重点第二节审查方式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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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请示。

要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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