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最新)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关于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确定评估目标1.确定评估的目的:评估的目的应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评估实施的效果和影响,为下一步的改进提供依据。
2.确定评估的范围:明确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制定评估计划1.确定评估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方法,以收集充分的信息。
2.制定评估指标:建立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程度、影响程度、解决问题的效果等。
3.制定评估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评估的时间节点和评估工作的进程,合理安排资源和时间。
三、收集数据1.建立评估调查问卷:根据评估指标编制评估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与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收集详细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反馈。
3.收集相关数据:搜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数据,包括数据报表、监测记录等,用于评估。
四、分析和评估数据1.数据整理和分析:整理和归纳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2.评估实施情况:根据评估指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实施程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3.评估影响程度: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包括影响到的相关部门、个人和组织。
4.评估解决问题的效果: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解决的问题的程度和效果,包括解决的问题情况、改善的程度等。
五、整理评估结果1.撰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标、方法、指标、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等。
2.提出改进意见: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包括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和改进措施。
3.进行结果交流和沟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评估结果,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征求意见和建议。
六、改进和跟踪1.修订规范性文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修订规范性文件,完善不足之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一)文件的执行效果。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文件积累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一些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方案旨在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准确性和实施效果。
二、整治目标1. 优化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文件数量合理、内容规范、形式统一。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 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 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三、整治措施1. 清理梳理(1)行政单位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工作,将目前有效、废止和冗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实际需要的文件。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台账,记录清理情况,做到清清楚楚。
将清理出的废止文件及时予以公示,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的透明度。
2. 减量规范(1)行政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合理控制文件数量。
对可能导致文件过量的流程、环节进行优化,简化文件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2)建立规范性文件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文件的规范化制定和合法性审批。
(3)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和模板化,减少文件的重复撰写和内容重复。
3. 提升质量(1)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校对,避免文件中的错误和模糊表达。
(2)加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写作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平。
(3)建立文件查新、更新和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陈旧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4. 电子化管理(1)行政单位要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统一存储、检索和共享。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1. 简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是指对已经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本文将提出一种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2. 评估目标评估目标是评估工作的核心,明确了评估的方向和重点。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中,评估目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影响;- 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改进和优化建议。
3. 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是衡量评估目标的重要依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指标。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指标作为评估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与宣传情况;- 相关行业或领域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同度;-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落实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和执法效果;- 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影响;- 各方对规范性文件改进的评价和建议。
4.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实施评估工作的具体手段和途径,用于收集、分析和解释评估的数据和信息。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纸质调查问卷和在线调查问卷,收集相关信息和反馈意见;- 实地走访和观察,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 数据分析和统计,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定量评估;- 专家评审和意见征询,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 案例分析和对比研究,寻找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成功经验和问题。
5.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重要成果,用于总结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建议。
在编写评估报告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目标和方法的说明;- 数据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 评估结果的总结和展示;- 对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问题和不足的评价;- 对规范性文件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6. 实施步骤根据以上的规划,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制定评估目标和指标体系;- 确定评估方法和数据收集方式;- 开展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并进行分析;- 编写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提出规范性文件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将评估结果和建议进行传达和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健全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制度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
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活动。
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等刊发条例全文和条例新闻稿,印发条例单行本,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完成时间: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发改委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升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提出机关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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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
为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x〔x〕129号),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概念
(一)文件调整的对象是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规范性文件中行政管理涉及到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
“一定时期”包括几个月或者几年不定;“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三)“涉及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等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四)“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些群体的,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例如x 地区的居民、部分餐饮个体工商户,都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区划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有些批复的内容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而且适用于批复机关管辖范围的同类事项,具有事实上的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下列文件一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和会议讲话等材料;
(二)商洽性工作函。
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工作计划、要点、汇报、总结;
(四)对小区、地名、街道命名的批复;
(五)行政机关对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六)发文机关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七)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职工及事业单位职工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就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询问答复、请求批准答复、申请行政事项答复、信访答复;
(九)就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一)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二)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三)其他不符合《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五、有关事项说明
党委政府或者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不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
纪要、批复、函是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
纪要的有关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外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公布失效:
1、适用时效已过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或工作任务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公布废止:
1、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2、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修改并公布:
1、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出台修改案,文件的部分内容需要相应修改的;
2、部分内容与国家政府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3、国家政策已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