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现某种制度或政策目标而编制的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
在社会生活中,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们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若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使用不规范,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定工作暂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指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和格式要统一。
具体而言,名称应简明扼要、反映实际、吻合法律法规;内容应具体明确、逻辑严密、与实际相符;格式应规范统一、易于审查、适应实际需求。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意义在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首先,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和格式统一,使得其权威性提高,人们更容易找到适用于自己的文件。
其次,编制的规范性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还可以提高文件审查的效率和质量,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便利。
在实践中,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定工作的推进也遭遇了一些困难。
首先是制定单位意识不够,缺少足够的细致、严谨和科学态度。
其次,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格式不够统一、内容不够准确等问题也导致了制度的难以落实。
此外,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统一制定可能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困难。
因此,需要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的制度意识和规范水平,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作为一种指导性政策,目的是为了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通过高质量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同时,实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广泛而深入的推进工作,以期达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

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是企业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用以指导和规范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生产制造、产品检测、产品销售等过程,确保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从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概念、重要性以及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详细探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
一、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概念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是指各类技术性文件,它们针对不同的技术领域和不同的需求,制定出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可实施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其中,技术规范是指针对某一特定技术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来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和生产制造;标准是指对某一特定领域中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统一规定;规程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管理规定。
二、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重要性1. 生产过程的规范性: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为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使企业具备了科学的技术制造流程和标准化的生产操作,从而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企业间的互通性: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制定过程都是由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因此它在企业之间具有广泛的互通性,从而使企业可以相互借鉴、促进合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提高产品质量: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都会包含产品质量的各项检测标准以及技术指导,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遵守相关标准和规程,提高产品的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要求。
三、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体系是企业内部用于管理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文件的一系列操作程序和流程。
它包括了制定、审查、修订、应用和评估等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下面详细介绍如下:1. 制定管理规范: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审查、修订、应用等方面所应注意的一些管理规范。
技术标准的格式要求

技术标准的格式要求技术标准在各行各业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是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技术标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技术标准的文档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
本文将介绍技术标准文档的格式要求,以便于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撰写和使用技术标准。
一、标题。
技术标准文档的标题应当简明扼要地表达所涉及的技术范围和内容,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指导性。
标题应当居中排列,字体大小适中,突出显示,以便于读者快速了解文档的主题。
二、正文。
1. 引言。
技术标准文档的引言部分应当简要介绍技术标准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内容,为后续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技术标准文档中,应当明确列出所有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信息,并说明其在本标准中的引用关系。
这有助于确保技术标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 术语和定义。
技术标准文档中的术语和定义部分应当对文档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定义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确保读者对技术标准内容的理解和应用不会出现歧义。
4. 技术要求。
技术标准文档的核心部分是技术要求,它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性能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以便于实际生产和应用中的执行。
5. 检验方法。
技术标准文档中的检验方法应当详细描述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操作步骤、结果判定标准等内容,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在技术标准文档中,对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也应当进行规范性的要求和说明,以确保产品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7. 附录。
技术标准文档的附录部分可以包括一些与技术标准内容相关的补充性信息,如参考文献、样品图表、实验数据等内容,以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支持。
三、结论。
技术标准文档的结论部分应当对整个技术标准的制定目的、内容要点和实施意义进行总结和归纳,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指导和建议。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及其他国有单位等的规范
性文件,例如:政府文件、部门工作规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行政政策文件等。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
(二)根据实际需要。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结合业务需要,做到既实用又规范。
(三)选择合适的规范性文件类型。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中,要根
据所涉及的业务及内容,选择合适的规范性文件类型。
(四)按照规定格式编写。
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进
行编写,并且应当准确、严谨。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收集资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根据所涉及的业务及内容,
收集有关资料,以便有效地支撑编写文件。
(二)编写草案。
编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准确、完整地阐述文件
内容,以及加以体现。
(三)审核草案。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
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
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
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
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二“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并不涉及外部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特定事项的批复、答复通常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对于行政管理某些方面的类型化问题的批复和答复,因“同类问题,同样处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四“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可多次适用,而不是只用一次.这个时间段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此外,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从行文方向和文种上进行排除判断.规范性文件属于下行文主体与对象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不可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文件内容来判断.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属性,结合工作实践,以下类型的文件通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及会议纪要其中包含行政管理内容且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的除外等;二工作往来函件.包括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六人事任免文件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九对特定具体事项的批复,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除外;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一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三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四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五其他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三、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上下级机关或者部门之间事权调整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其对外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是通过规范下级机关执法行为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五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六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八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党委系统文号发文,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标准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简言之就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现阶段要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当主要从实体内容上来判断,而不能太拘泥于形式尤其是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制定主体应当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性;二是文件内容应当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即具有外部性;三是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向社会公开发布,即具有公开性;四是转发上级机关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五是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六是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包括文种、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这些要素的
规范使用能够保证公文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利于信息的传达和管理的规范。
下面就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行政公文的文种有很多种类,如公函、通知、请示、报告等,每种文种
都有其特定的格式要求和使用场合。
在起草行政公文时,首先要确定所使用的文种,然后根据该文种的格式规范来进行书写。
其次,行政公文的标题应简明扼要,体现公文内容的主题和重点,避免出现歧义。
标题应置于文种名称之后,一般采用宋体小三号字体,居中书写,可以适当加粗或加大字体突出重点。
再次,行政公文的正文内容应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
绍公文的缘起和目的,正文部分详细阐述事由和要求,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内容,表示期待和祝愿。
正文内容要求言简意赅,信息准确清晰,避免使用口头语和方言,确保表达准确。
此外,行政公文的署名是达成公文正式性和可控性的标志,署名须注明主办单
位的名称和标志,以及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署名位置一般置于正文下方右侧,排列整齐,字迹工整。
日期应置于署名之下,一般使用国际标准格式“年-月-日”,表
达清晰准确。
总的来说,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对于提高公文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规范的格式要求,才能使公文内容得到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因此,在起草、审核和签发行政公文时,务必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文风规范、内容真实可靠。
希望各级单位能够重视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解析

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解析技术标准与规范是文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解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意义和应用。
一、技术标准的定义与作用技术标准是针对特定技术领域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相关技术的要求和评估方法,是衡量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技术标准能够统一技术规范,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文件中,技术标准通常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评价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与规范。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电子通信、能源环保等。
二、技术标准的分类根据制定过程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技术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国际标准是在全球范围内通用的标准,如ISO 标准;国家标准则是在某个国家范围内适用的标准,如GB标准;行业标准则是某个特定行业内制定的标准,如机械工业标准、建筑行业标准等。
技术标准的分类还可以根据所属领域进行划分,比如机械标准、电气标准、化工标准等。
此外,一份完整的技术标准通常包括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标志和包装等内容,以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可测量性。
三、技术规范的定义与实践技术规范是与技术标准密不可分的概念,它是规范某一特定领域中技术活动的详细要求和指导原则。
技术规范通常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倡导性的特点,能够规范和规范参与者的行为,使其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在文件中,技术规范常常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并在实践中起到具体指导的作用。
技术规范通常包括具体的工艺流程、操作方法、安全措施、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以确保技术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预期结果的实现。
四、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意义与应用技术标准与规范在各行各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应用。
首先,它们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可靠、安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
其次,技术标准与规范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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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
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
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
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
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
当然,在以后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适用的可能。
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略不提。
以下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有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单位的应用。
(一)章的应用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
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结构,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
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
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
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
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是否设置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
而且各章之间在是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
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见的。
我们不能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结构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
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至于条的应用格式,一般而言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
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
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程度,因此一般要求规范语言尽可能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
二是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多少。
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之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
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可能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
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处理,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表达,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
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个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裂于多个条文来表达。
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处理条文的适当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
应当根据条文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列条文的顺序,避免给人混乱无序、无所适从的感觉。
当然,作为整体规范上的条文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章节本身的有序性来加以保障,但在各章节以下的条文之间,合理的排序仍然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点只能靠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认真而仔细的注意了。
(四)款的应用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
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
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
通常而言,当条文含有两层以上的意思,而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表达又显累赘时,多可考虑设置款。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
一是并列式,一是递进式,还有的就是混合式。
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表述的内容来具体选择表达的方式,对于混合式而言,一般应当先并列后递进。
(五)项的应用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
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
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
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
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
这是指项本身不足以表达条文的完整思想,而必须与同一条或同一款下的其余各项相联系,才能使条文的完整意思得以形成。
因此,我们在设项时一定要注意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
一般而言,设置的项不能少于两项,这一点是无用置疑的。
但同时,项的数目也不宜过多,否则可以考虑将部分项合并成条或款来表述。
当然,什么情况下才算过多,这没有定式,条文中列举10多项的情形也是有的,这还应根据各项的内容长短及条文整体的篇幅等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六)目的应用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
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目的应用规则与项基本相同,在此不赘。
二、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类型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根据规范的条文内容多少及层次复杂程度,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简单型、间居型和复杂型。
1、简单型简单型结构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1)条文很少,一般在10条以下。
(2)条文的格式较灵活,不一定使用“第X条”的形式,往往还会应用汉语序数的“一”、“二”的形式表述。
2、居间型居间型是介于复杂型与简单型结构之间的一种居间结构,其特点主要有:(1)条文稍多,但一般在20条以内。
(2)条文的应用格式较规范,基本应用“第X条”的形式表述。
3、复杂型复杂型结构是规范性文件最为常见的结构类型,其主要特点是:(1)条文众多,格式规范。
(2)层次复杂,一般有章、节等层次结构的划分。
(二)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而言,规范性文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规范的正文部分和规范的附属部分1、规范的附属部分(1)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主要以下一些要素:①规范的适用范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而作为我们的内部规范,往往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一庭、刑二庭等等。
②规范的内容。
如税收征管、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内部的如目标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等。
③规范的种类。
规范的种类往往也表明了规范的效力等级,作为法律法规而言,其种类多样,包括法、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等。
作为我们内部的规范,较多使用的一般是规定、办法、规程等。
此外,如果是试行性的规范,还应加上试行、暂行等字眼。
规范名称的确定上,需要注意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名称不宜过长,应力求简练准确,能起到统领规范的点睛之效。
此外,规范名称也应当规范,当然,由于我们只是制定内部规范,因此运用的名称不多,不会产生适用效力等级错误的规范种类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规范名称中一般不宜使用标点符号,作为例外的是书名号在适当情况下是允许使用的。
(2)题注题注也就是在规范名称下以括号括起来的一些说明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