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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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林峰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XXX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XX镇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XX镇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XX镇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并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五)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特指、专用的名词,应当作必要的解释。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初提出。

法规科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草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送法规科论证、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局长审签。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后、正式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拟发文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考虑。

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

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

第六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

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涌现使得人们生活更有序、单位运作更规范。

规范性文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用于规范行为、规定制度的文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手段,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则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是指为规范和统一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详细规定了制定、审核、公布、实施等步骤和条件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度规范、合法、科学,旨在维护国家法制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要法治价值。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对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确保法制化决策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分为程序要求、程序流程、程序机构和程序结果四部分。

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建立制度责任、法律、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程序流程包括起草、审查、修改、批准、公布等环节流程;程序机构则包括指定管理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会议审核等程序机构;程序结果则包括公告、实施、监督等环节。

如今,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早已成为了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列入国务院法制规定中的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而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也将更加注重制度规范、程序公开、审查公正等方面,以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进一步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

总之,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在当前全面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它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保障,使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更加规范、合法、权威。

希望在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更多地借鉴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指导意见,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实现法制化建设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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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邱县交通局草拟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按照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邱县交通局
文件形式发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起草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第四条有关处(局)、科室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审查。

局有关处(局、室)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安全法规科根据局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局、室) 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有关处(局、室) 对需要制定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

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

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分为完成项目、调研项目。

完成项目是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六条年度计划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安全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
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或局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安全法规科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局、室) 负责起草工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局、室)的,组成各有关处(局、室) 参加
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局、室)由局领导指定;领导认为必要的,安全法规科可以直接负责起草工作。

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处(局、室)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安全法规科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第九条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炼、规范。

草案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十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局、室)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局机关有关处(局、室 ) 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送审稿。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草案送审稿提交安全法规科统一审查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提交安全法规科的材料应当包括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各
10 份(附电子文档)、方法依据参考资料、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
纳情况。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和理由、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安全法规科对起草处(局、室) 提交的草案,应当及时审查。

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处(局、室)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处(局、室)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会审。

对于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局领导裁定。

安全法规科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各县、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听证会。

第十二条在审查或者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处(局、室)修改:
(一)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
(三)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三条草案经安全法规科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报告,形成草案修改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局、室)负责人和安全法规科负责人分别作起草和草案审查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
第十五条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部、市政府的决定、决议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局、室)负责起草,涉及其它处(局、室)的,应当征求有关处(局、室)的意见。

第十六条在规范性文件报审或者发布前,起草处(局、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拟稿、有关处(局、室)的意见和起草依据送安全法规科审查。

第十七条安全法规科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送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局、室)的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审或者发布,涉及交通管理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提请审议和备案
第十八条报审的草案或者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由安全法规科起草报送市政府审议文件,并负责联系、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前的论证、调研、修改等准备工作,起草处(局、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局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草处(局、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十五份和起草说明三份送安全法规科,由安全法规科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章解释
第二十条对各县、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解释,报局领导审签。

解释时应当听取有关处(局、室)的意见。

市交通局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必须以局文件的形式发布;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修改、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一条邱县交通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规章、规范性和我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市政府或者由局决定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以文件形式上报或者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由安全法规科负责。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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