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尺度性文件制定打点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尺度财政部尺度性文件的制定和打点,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当局建设的定见〔国发[2021]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尺度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并发布的除部分规章以外的,具有遍及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打点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方法所称的尺度性文件:〔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元的人事、财政、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那么、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工程的文件;〔四〕安插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纯真转发的文件;〔七〕按照当局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当局信息公开实施暂行方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尺度性文件的立项、草拟、审核、发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尺度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分规章的规定。
尺度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尺度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那么。
第六条尺度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尺度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七条尺度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分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庇护财政打点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八条尺度性文件的立项、草拟、发布、解释、评估、不按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元负责;尺度性文件的审核、按期清理、汇编、按期陈述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财库〔2021〕3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13日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
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五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法规、规章、指令、通知、通告、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等管理活动。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1.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要求;2.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意见,认真审查需求、理论基础、实施方案等内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3.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层级关系和程序管理要求,确保审批人员权利合法、决策程序公开透明;4.领导审批人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备案、公布1.规范性文件印发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送交印制单位,确保印制质量;2.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备案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3.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时间、效力、范围等法律效力要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权威性;4.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形式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范围等因素进行选择,公告的渠道应当多样化推广,确保公告的及时有效;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制定解释意见,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和规范性;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进行,由起草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确保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2.规范性文件备案表;3.规范性文件公告申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文件;2.层级关系:是指本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职权等方面的上下级关系;3.备案:是指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经过情况交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审核归档并且存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02]35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7.10【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预[2002]358号)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统一规划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库管埋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 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 合理排序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 滚动管理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第五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财库〔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1.04•【文号】财库[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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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第四条
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第五条
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六条
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第七条
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
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第八条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
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
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立项第二章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
划,并第九条
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送条法司备案。
31于每年12月规范性
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的要求,[2002]20(财办)第十条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规范性
文件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应当制定部门规章的,条法司可以建议将其列入财政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
中,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根第十一条
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送条法司备案。
起草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第十二条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
第十三条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单位应当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第十四条
求部内相关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部外相关单位、财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需要
时,条法司可以参加听取意见。
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
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从
简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第十五条
定:(一)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二)因发生重大灾害等
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
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四)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第十六条
、“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用“办法”“规定”、“意见”等名称。
、“决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第十七条
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第十八条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部门规章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章审核
规范性文件报送部领导签发前,起草单位应当将文第十九条.稿送条法司审核会签。
需要部内多个单位会签的,最后会签条法司。
送条法司审核会签的文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条法司会签时,应当第二十条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不同意见、
协调情
况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前款规定。
条法司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文
稿进行合第二十一条
法性与合规性审核:(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与命令以及财政
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财政部的法定职责;(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协调一致;(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要求。
对审核
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条法司可以根据第二十二条
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
个10条法司对规范性文件文稿
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应当在工作日内完成,但需要补充论证的除外。
个5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的审核,
应当在.工作日内完成。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第二十四条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根据不同情
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审核无异议的,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
过协商与起草单位达成一致的,予以会签;(二)认为规范性文件文稿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问题,并且与
起草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部领导。
规范性文件文稿未经条法司审核,
起草单位不得第二十五条
报送部领导签发,办公厅不予核稿。
签发与公布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领导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领
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部文件制发,
不得使用部第二十七条
函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抄送条法司。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网站上全文公开。
但公布30日后施行,规范
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第三十条
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
单位具体负责。
解第三十一条
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
三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于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清理分为定期清第三十三条
理和不定期清理。
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年开展一次。
清
理结果的公3定期清理由条法司负责组织,每布事宜由条法司办理。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
清理结果
的公布事宜由起草单位办理。
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送条法司备案。
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清第
三十四条.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条法司对初步清
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第三十五
条
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条法司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有关第
三十六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条法司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收
录到财政法规数第三十七条
据库中。
附则第七章条法司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报第三十八条
告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是否立项,合法性与合规性
审核情况,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事项。
财政部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国务第三十九条
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
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授权第四十条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应当报送财政部监
督
检查局和具体授权单位审查备案。
日起施行。
1第四十一条月10年2011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