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
在公文写作中经常会遇到,它与其他公文不同之处表现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上,虽然规范性文件在文书格式上也有很严格的要求,但相对其内容而言,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常用的公文每一类都对应一个专门的名称和文书格式,规范性文件则不然,它的名称是不固定的,有可能一个办法是,也有可能一个通知是。
怎么去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这就要看规范性文件它有些什么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普遍有效,反复适用,具有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之为规范性文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目前这类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共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乃至各级党委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狭义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管理性规范性文件。
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二条将这类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政府规章外,本省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2010年市政府1号令《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管理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做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要求或组织内部制定的一系列文件,用于规定和指导工作、行为和流程。
这些文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旨在确保组织或个人的工作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要求进行。
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以下几类:1.法律法规:这类文件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和法规,规范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各种行为,例如宪法、刑法、劳动法等。
2.标准规范:这类文件是由标准化组织、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统一某个行业或产品的相关标准,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SO标准等。
3.组织规章制度:这类文件是指某个组织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组织内部各种行为和流程,例如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工作流程规范、员工行为准则等。
4.工作程序:这类文件是指某个组织或机构制定的具体操作程序或规范,用于指导某项工作的进行,例如工作指引、操作手册、流程图等。
5.工作计划:这类文件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制定的工作计划,用于规划和安排工作的具体内容、步骤和时间表,例如项目计划、日程安排等。
6.操作规范:这类文件是指某个工作或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例如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范等。
7.合同协议:这类文件是指各种合同和协议,用于约束各方在合作、交易等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协议等。
8.政府文件:这类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文件,用于指导和管理社会事务,例如政府政策文件、通告通知、规划方案等。
9.教育制度:这类文件是指教育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事务,例如课程标准、考试制度、教育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对于保证工作、行为和流程的规范性和有序性非常重要,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方的权益,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各个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并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工作和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也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规范性文件,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区别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这几个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1.1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最高的法规,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具有普遍约束力。
1.2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3 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二、行政法规2.1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2.2 行政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辅助性和细化性。
2.3 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地方性法规3.1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3.2 地方性法规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特殊情况。
3.3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四、行政规章4.1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具体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4.2 行政规章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于具体指导和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
4.3 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上位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五、区别总结5.1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最高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具体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5.2 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5.3 四者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各自的制定、适用范围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详细解释,希望读者能更清晰地认识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标准
总结词
标准是对特定事项或产品作出规定的文 件,通常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
VS
详细描述
标准通常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规定,旨在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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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法律
总结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范围内适用
详细描述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 用于全国范围。它是其他各类法律文件的制定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规
总结词
效力仅次于法律,适用于特定地区或领域
详细描述
法规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民族自治机关等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对特定对象 具有约束力。
规章
定义
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 府制定的,用于规范特定行业或 领域的管理和运作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
特点
规章具有行政约束力,是特定行 业或领域的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制定主体
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行政机关或地 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 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用 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各种行为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 定义与概述 • 制定主体与程序 •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 内容与形式
目录
Part
01
定义与概述
法律
定义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于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义务。
特点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是维护社会 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司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湘司发[2010]5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审查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计划确定后,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四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五条起草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名词,但这些名词之间的区别很多人并不清楚。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
一、法律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1.2 法律的特点:- 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范围广泛。
-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 由国家主权机关制定,代表国家意志。
二、法规2.1 法规的定义: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法规的特点:- 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范围较广。
-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三、规章3.1 规章的定义:规章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法规的具体化。
3.2 规章的特点:- 由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制定,具有约束力。
- 是法规的具体化,对法规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 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在某个特定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四、规范性文件4.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2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适用范围有限。
- 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 不能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五、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法规的具体化,由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制定,适用范围相对较窄;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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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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