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一、引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期货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
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期所的交易规则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上期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二、交易品种和合约上期所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
金融期货包括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国债期权等;商品期货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股票期货则是以股票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对于每个交易品种,上期所都会制定相应的合约,规定了交易合约的标的物、约定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等要素。
投资者在交易之前需要详细了解每个合约的规定,以便在交易中遵守相关规则。
三、会员制度和交易权限上期所实行了会员制度,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非交易会员。
交易会员拥有全面的交易权限,可以直接参与交易;非交易会员只能通过交易会员参与交易。
投资者需要在选择交易会员时注意其资质和信誉,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不同的会员还有不同的交易权限,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相应的交易会员。
四、交易流程上期所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交易准备、开市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市等环节。
交易准备阶段,交易会员和非交易会员可以提前准备好交易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账户开立、保证金缴纳等工作。
开市集合竞价是交易日开始前进行的交易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开市价格,并给投资者提供参与早盘交易的机会。
连续竞价是交易日正式开始后的交易环节,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报单、询价等方式参与交易。
交易会员的报单将直接进入交易系统,非交易会员的报单则需要经过交易会员的代理执行。
收市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当日交易的收盘价格,并进行交易的结算。
五、交易风险管理上期所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了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是合约的风险控制,上期所设置了合约的涨跌幅限制,当价格达到限制时将触发交易中断措施,以防范异常波动带来的系统风险。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5]10号)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正案》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铜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调整等措施,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十七条关于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整倍数的措施,自cu0504、al0504、fu0504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五条关于铜、铝品种临近交割期时的保证金调整措施,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1、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
原有规则中有关交易所可以提高保证金的规定分散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不同的地方,不利于投资者集中研究,全面掌握。
《修正案》把其中有关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相对集中起来,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此项修改涉及第四条和第八条。
2、增加临近交割期时铜保证金的提高幅度和梯度,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部分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铜铝市场的风险控制,拟对临近交割期铜铝保证金的提高方式作相应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2020〕113号《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修订自2020年9月2日(周三)起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合约月份的修订,自2020年11月17日(周二)新挂牌期货合约CU2111、RU2111、AU2112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行权方式的修订,自2021年11月16日(周二)新挂牌期货合约CU2211、AU2212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CU2211、AU22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CU2211、AU22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3.《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5.《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7月31日附件5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期货期权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详解

期货期权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详解期货和期权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衍生品,其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对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期货和期权的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
期货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期货交易规则介绍期货是一种标准化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
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制定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操作方法1.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投资者应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的期货合约。
2.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需要在经纪商处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完成开户流程后方可进行交易。
3.下单交易:投资者在期货交易所通过经纪商下单进行交易,包括开仓、平仓、止盈止损等操作。
4.风险管理:投资者应合理控制仓位,设立止盈止损线,以规避风险。
期权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期权交易规则介绍期权是一种约定权利,而非义务,买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
期权交易也在期权交易所进行,受交易所规则约束。
期权交易操作方法1.选择合适的期权合约:投资者应了解期权的类型和行权方式,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期权合约。
2.开立交易账户:开立期权交易账户后,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通过经纪商下单进行交易。
3.买卖期权:投资者可以买入或卖出期权合约,根据市场走势确定持仓时间和操作策略。
4.风险控制:期权交易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特性,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设定正确的风险管理策略。
总结期货期权交易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交易形式,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时应充分了解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合理规划交易策略,控制风险,实现投资目标。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些帮助。
以上是对期货期权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的详细介绍,希望读者能够从中获得有益信息。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修正)(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交易的准则)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
第三条(管理体制)期货市场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监管部门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行使。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对上市的期货商品及其期货合约样式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五)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
第八条(联席会议)本市实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连续交易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交易时间:上期所连续交易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3:00。
2. 交易合约:连续交易合约是指上期所主力合约及相关期货品种的交易合约。
3. 报价范围:连续交易的报价范围为合约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上下限。
4. 交易规则:连续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报价相符时成交。
5. 市场监管:上期所对连续交易进行市场监管,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监管措施包括价格波动监控、成交量控制等。
6. 风险管理:上期所通过限制连续交易的价格波动幅度、调整保证金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7. 交割规定:连续交易的合约到期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交割或平仓。
需要注意的是,上期所连续交易细则可能根据市场状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投资者在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第十三条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九条会员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第二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
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期货公司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两种指令属性。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一)标的期货合约新挂牌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同时挂牌;(二)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按照期权合约的规定,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该月份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者接近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
当两个相邻行权价格均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权行权价格。
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九条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四章行权与履约第三十条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一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或放弃申请。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应当按照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在提交行权申请时间截止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三条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四条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五条到期日结算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行权;(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行权;(三)其他期权持仓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十六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但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应该代买方客户向交易所提交放弃申请。
第五章结算业务第三十八条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期权交易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条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期权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在结算时,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三)期权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四条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履约)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四十五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其中: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四十七条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八条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二)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九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