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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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级:即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地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管理、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地面:5分系数为0.05;2.采煤:15分系数为0.15;3.掘进:15分系数为0.15;4.机电:15分系数为0.15;5.运输:15分系数为0.15;6.通风:15分系数为0.15;7.安全管理:5分系数为0.05;8.地测防治水:15分系数为0.15。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实现安全目标。

2. 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3.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4.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5.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7.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办法:(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2) 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2020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2020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1]

附件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1部分总则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质量控制,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3.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8.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1.突出理念引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发挥领导作用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降低和撤消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公告(2024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降低和撤消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公告(2024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降低和撤消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公告(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4.04.07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关于降低和撤消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公告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有关规定,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1日将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撤消,于2024年3月15日将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富家凹煤业有限公司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撤消;安徽省能源局于2024年3月11日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撤消。

现将上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变化情况予以公告。

2024年4月7日。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校、检定到位,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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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 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系统运行正常;(2)开采自 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检查防火系统,确 保正常运行
专职人员 申勇
吴小朋 吴小朋 童远刚 谢传斌 申勇 申勇
李芳利
吴小朋
完成日期
2017年5 月23日
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 的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 4/5;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符合 AQ1028 规定;矿
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 5m,设有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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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 2m 的 设置栅栏;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所有导电体在密闭
井上消防材料库 不属于通风部门
负责
井上消防材料库 不属于通风部门
负责
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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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及时构筑通风设施;设施可靠,利于通风系 统调控,设施位置合理,墙体周边掏槽符合规定,
与围岩填实不漏风
检查各处通风设施 是否可靠
6
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检查瓦斯,严格现场瓦斯管理工 检查各类与瓦斯相
作,不形成瓦斯超限
关的报表及图表
(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 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
1.每组风门不少于 2 道,其间距不小于 5m(通车 风门间距不小于 1 列车长度),主要进、回风巷 之间的联络巷设具有反向功能的风门,其数量不少 于 2 道;通车风门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并有保护
风门及人员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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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
检查考核工作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工作,保障检查考核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稳定的专业团队;
(三)具有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考核单位聘用的检查考核人员(以下简称考核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作风扎实,经验丰富;
(二)能够满足集中时间现场检查考核和下井(坑)工作的需要,身体健康,无入井工作禁忌疾病,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三)与被检查考核煤矿没有利害关系;
(四)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相关专业仪器设备;
(五)具有5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考核单位应组建覆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专业的考核专家队伍,并保持专家队伍的相对稳定。

对考核专家持续开展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满足现场检查考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考核单位应设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工作组组长,对承担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做到检查考核统一标准尺度、统一工作流程。

第六条考核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工作的内部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考核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专家队伍的管理,以及与被检查考核煤矿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解决检查考核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考核单位应建立考核专家评估机制,每次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单位应对每一名考核专家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不合格的考核专家及时调整。

第九条考核单位应建立考核专家评估机制,每次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单位应对每一名考核专家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不合格的考核专家及时调整。

第十条考核单位收到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转交的煤矿申报材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应及时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工作。

发现申报煤矿材料弄虚作假时,应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工作要严格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进行,详实、准确记录考核情况,保证检查考核工作的公平、客观、科学。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考核时,要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安排检查考核工作。

应当首先检查煤矿是否具备《评分方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不能同时具备4项基本条件的,直接判定不达标,不再进行后续检查考核工作;具备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煤矿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生产布局、安全状况等情况,并督促被考核煤矿签署确保提供的图纸、资料、情况汇报等真实性承诺书;
(二)根据煤矿的基本情况,确定个专业检查考核的地点和路线,并记录在案;
(三)对照标准对煤矿进行井上、井下现场检查,并查阅审核相关资料、图纸等;
(四)召开现场检查考核组内部会议,汇总各专业考核评分及检查出的问题,汇总计算考核总得分;
(五)向煤矿通报各专业检查出的问题及考核得分,并通报总考核得分;
(六)收集用于验证现场检查考核结果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十三条检查井工煤矿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随机抽取检查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少于该矿采煤工作面总数的50%,且覆盖该矿所有采煤工艺;
(二)随机抽取检查的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少于该矿掘进工作面总数的50%,且覆盖该矿所有类型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和所有掘进工艺。

第十四条检查露天煤矿时,每种采装工艺、运输工艺均要做到全覆盖,采装工作面检查个数不少于工作面总数的30%。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应坚持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应当入井(坑)开展检查考核的专业,不得以查阅资料等方式替代。

第十六条考核单位应做好考核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及时归档,并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七条考核单位应每月初向国家煤安全监察局行管司报告上月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考核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必须遵守“六个不准”:(一)不准收受和索取被检查考核煤矿的任何报酬、礼品、土特产;
(二)不准在检查考核工作过程中与被考核煤矿开展项目洽谈、产品推销、争取赞助等与检查考核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不准在检查考核期间违规接受被考核煤矿超标准食宿接待,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四)不准在检查考核过程中接受被检查考核煤矿安排的旅游观光活动;
(五)不准擅自降低考核标准;
(六)不准泄露被检查考核煤矿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考核单位应根据“六不准”建立并严格执行检查考核工作廉洁自律相关制度,并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的监督管理,防范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应立即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检查考核组到达被检查考核煤矿后,应立即公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的举报电话,接受被检查考核煤矿监督。

第二十条考核单位应对所检查煤矿的考核结果真实性负责,对单位考核通过的煤矿,在3年有效期内的后续2年,每年按照10%左右的比例进行动态抽查,以督促一级标准化煤矿持续保持达标水平;对抽查发现不再符合一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煤矿,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进行处理;抽查煤矿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采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委托业务经费管理办法》(安监总厅财[2016]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42号)等规定确定客户单位,并对其直系本规定情况和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现场督查。

发现考核单位弄虚作假、擅自降低考核标准、违反本规定的,或者被举报经查属实的,核减承担的检查考核煤矿数量直至取消检查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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