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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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2018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已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4日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2018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三章人居环境提升第四章产业发展促进第五章保障和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村庄的美丽乡村规划、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4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4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林长制”管理制度,强化森林资源监管,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提高科学利用水平,实现森林资源“三保、三增、三防”(三保,即保森林面积总量、保林地〈湿地〉面积总量、保林区秩序稳定;三增,即森林蓄积量增加、受保护国土面积增加、林业经济增长;三防,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重大生态破坏行为防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市、县区两级“林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建立。

到2018年底,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两级“林长制”全面建立,全市全面实施“林长制”,全市25度以上陡坡地无新增毁林开垦及非法占用林地现象,实现高速、国省道、骨干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两侧第一山脊线及25度以上陡坡地生态修复50%以上。

到2020年,全市森林保有量达到405.4万亩,重点公益林保有量达到121万亩,湿地保有量达到65万亩,森林蓄积量每年净增长率达5%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864万立方米,实现高速、国省道、骨干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两侧第一山脊线及25度以上陡坡地生态修复90%以上,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5.7‰以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国土保护面积实现增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林区保持持续稳定,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

全域美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细则

全域美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细则

全域美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细则全域美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细则一、考核目标全域美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旨在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和美化,提高农村居民的生命周期质量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考核目标主要包括:1. 农村环境质量考核:评估农村环境的整体质量,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等方面的考核。

2. 农村环境美化考核:评估农村的美化程度,包括农村道路、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方面的考核。

3. 农村环境管理考核:评估农村环境管理的效果,包括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1. 农村环境质量考核(1)空气质量:评估农村空气质量,包括PM2.5浓度、细颗粒物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等指标。

(2)水质和土壤质量:评估农村水体和土壤质量,包括水源地、河流和湖泊等水质指标以及土壤污染等指标。

2. 农村环境美化考核(1)农村道路美化:评估农村道路的美化程度,包括道路平整、路灯和花坛设置等指标。

(2)建筑物美化:评估农村建筑物的美化情况,包括农民房屋、公共建筑和农村商业设施等指标。

(3)污水处理设施:评估农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处理效果等指标。

(4)垃圾处理设施:评估农村的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站建设等指标。

3. 农村环境管理考核(1)环境监测:评估农村环境监测的情况,包括监测设施设置情况、监测指标覆盖范围等指标。

(2)环境治理:评估农村环境治理的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合规情况等指标。

三、考核方法1. 数据调查:组织调查员对农村环境质量、美化和管理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2. 现场检查:组织专家对部分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农村环境的实际情况。

3. 报告评审:评估专家根据数据调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并进行评审。

四、考核结果应用1. 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对农村环境管理的评价标准,对不达标地区进行整改和督促。

2. 考核结果将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参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的环境治理工作。

美丽乡村及环境整治考核细则

美丽乡村及环境整治考核细则
美丽乡村及环境整治考核细则
序号
项目及分值
考 核 内 容

环境整治
(8分)
对已经建成的中心村、自然村整治点后期管护进行现场,考核分值计算办法:1、直接运用乡环境整治月考核结果(4分);2、乡美丽办不定期抽查考核计分(4分)

项目建设
(12分)
1、建设程序规范(2分):项目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招标得满分,没有招标的不得分。
2、任务完成。全面完成改厕年度任务;(5 分)
3、质量控制。改厕管理规范,改厕验收档案整理规范齐全,系统录入准确;( 5分)
4、资金发放。查阅相关资金安排资料是否及时发放。(5分)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 20分)
1、治理成效。结合每月考核分值;(5分)
2、保洁队伍。按照标准配备农村环卫保洁队伍;( 5分)
3、村级考核机制建立。是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效监督考核机制;(5分)
4、资金保障。(5分)
2、建设成效(10分):参照县考核办法考核。

加、减分项目
1、环境卫生考核在县考核当中进入前3名的直接加2分,后5名的直接扣分2分;
2、项目建设在县考核当中获一、二、三等奖的直接加3分,在县日常各项考核当中通报批评的直接扣2分。
四改厕工作( 2来自分)1、组织领导。制定村年度计划,建立农村改厕信息,改厕工作统筹协调机制;(5分)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2024年8月29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24年8月29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旅游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地域空间,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开展游览、度假、休闲、研学、康养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乡村旅游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民生为本、全域统筹、错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湖农发〔2023〕102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4年度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储备项目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项目类别主要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包括渔业产业、蔬菜产业、水果产业、蚕桑产业)、农产品加工和产地仓储保鲜设备购置项目、现代种业项目、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项目等四类项目。

二、补助标准和建设内容1.特色优势产业--渔业产业项目。

补助标准为按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200万元;重点支持渔业连片养殖100亩以上,或设施化养殖投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完善道路、水渠、电力、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支持应用智慧渔业、设施渔业等先进技术和模式,新建类项目鱼塘改造、尾水治理设施建设等。

2.特色优势产业--蔬菜产业项目。

补助标准为按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100万元;重点支持连片种植100亩以上(标准大棚50亩以上)的蔬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设施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喷滴灌系统,水肥一体化设施,环境控制系统,数字化农业系统,集约化育苗设施,智能化植保系统等。

3.特色优势产业--水果产业项目。

补助标准为按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100万元;重点支持连片种植100亩以上(标准大棚50亩以上)的水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设施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喷滴灌设施,果园专用施肥、打药、开沟、湿度温控、弥雾装置、修剪、枝干粉碎等机械设备,监控、防虫等数字化设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1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4日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五水共治”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包括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考核工作由市治水办牵头,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二考核内容与分工第四条按照“五水共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分为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和综合工作六个部分,并设定相应分值。

第五条考核总分值设定为100分,分别为治污水42分、防洪水16.5分、排涝水13分、保供水9分、抓节水7.5分和综合工作12分,同时设置加分项和否决项。

相关考核内容的分值可根据年度工作进展适时调整。

第六条市治水办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分值和评分细则。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州市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州市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湖农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州市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农发〔2022〕32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数字化改革,我局制定了《2022年湖州市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数字化改革重点应用清单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28日2022年湖州市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数字化改革2022年工作方案》(浙农专发〔2022〕7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聚焦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高水平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坚持数字引领、变革重塑,全面对标“1612”工作体系,围绕“166”行动,统筹推进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和数字乡村建设,加快推动核心业务和重大任务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全力打造一批具有湖州辨识度重大应用标志性成果,推动我市数字“三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为奋力建设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贡献“三农”力量。

二、主要目标按照全省数字化改革“两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打造一批重大改革标志性应用,数字化多跨场景应用扩展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全领域。

——数据互联互通更加顺畅。

实现“浙江乡村大脑2.0”省市县三级贯通应用,开发地方特色数据仓3个,归集“三农”数据1亿条,绘制“三农”地理信息图层80张。

——浙农系列应用加快推广。

加快推广“14+2”浙农系列应用贯通落地,“浙农码”赋码用码量累计达300万次,“浙农优品”入网农资店520家以上、规模主体1600家以上。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任务清单和奖补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任务清单和奖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湖农发〔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任务清单和奖补计划的通知湖农发〔2022〕90号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粮油产业发展、未来农场创建、现代种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动物防疫、农村集体经济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奖励、低收入农户帮扶等实际情况,现将2022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任务清单和奖补计划下达给你们(详细见附件)。

为加强推进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提高政策效能,发挥资金绩效,请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落实到位。

附件:1.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任务清单和奖补计划-转移支付资金2.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特色优势产业等项目建设计划明细表3.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村电子商务奖励计划明细表4.2022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补助计划明细表5.2022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部门预算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补助计划明细表附件6.2022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部门预算资金-农信担保与金融服务补助计划明细表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2022年11月21日附件1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任务清单和奖补计划-转移支付资金单位:万元附件2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特色优势产业等项目建设计划明细表单位:万元附件32022年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村电子商务奖励计划明细表单位:万元附件42022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补助计划明细表单位:万元附件52022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部门预算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补助计划明细表单位:万元附件62022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部门预算资金-农信担保与金融服务补助计划明细表单位:万元。

抓住核心 大胆创新重点突破——湖州省级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进展


研 院所 为技术主导 , 构建 以县级农业技 术推广联盟 为核 心单元 ,
以首席专 家团队为技术支撑 , 以项 目为载体 , 以现代农业示 范基 地( 园区 )龙头 企业 、 、 专业 合作组织 为主要 工作平 台 , 健全 “ ( 11
个专 家团队 ) l 1 + ( 个产 业协会或 当地农技推广 队伍 ) n 若 干个 +(
培育互促共赢机制 、以项 目实施为纽带 的资源整合 与合力共建
长效发展机制 、以绩效 考核为根据 的多重激励与有 效保障效 能
优化 机制等 。全市 已完成浙江大学湖州 市现代农业 产学研联盟
和五个县 区分联盟 、1 4 个产业联盟 的组建 , 现了联盟建设县 区 实
及 主 导产 业 全 覆 盖 。
条件 和 “ 农 ” 状 均有 一定 代表 性 和工 作基 础 的 1 三 现 5个镇 ( 街 共服 务城 乡一体 , 就业 机会 城乡 均等 ” 的思路 , 突破就 业政 策享 流转分 开 ; 鼓励 以承包 地换股 、 换租 、 增保 障 , 以宅基 地换 钱 、 换
房、 换地 方。1 5个试点镇 ( 街道 ) 都组建 了建设 和投融资 主体 , 推 进规划 、 征地 、 建房等各项工 作。因地制宜选择推进模式 , 利家教师队伍初步建立 。
银行 控股 ,阿祥集 团 、永艺 家具 等 当地 1 7家企 业法 人共 同 出
创新 金融服 务新 农村建 设机 制 , 进农 村金融 改革 。大力 推
资 ,注册 资本 1 亿 元 的全 市第二 家村镇银 行—— 安吉交银 村 . 5
湖州 还积极推 进农村 土地综 合整治 , 目前 全市 已确定 1 1 0
选择吴兴 区妙 西镇和南 浔区双林镇 开展试 点 ; 信联社 向湖州 提供 2 0亿元贷 款支持新 农村建设 。深化农 村合 房确 权发证工作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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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一、考核指标及数据来源二、指标解释及计分办法1、村庄规划编制。

指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及“美丽乡村”专项建设规划编制情况。

总分3分。

(1)修编完成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覆盖全村),做到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依法报经批准实施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根据村庄建设规划,对中心居住点、规划保留村点编制美丽乡村创建环境提升设计方案和节点、亮点等工程的设计,设计方案通过会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对拟撤并村点、农户明确搬迁去向,编制完成农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制定农户搬迁政策,并与计划搬迁农户签订搬迁意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村庄规划执行度。

指美丽乡村创建当年村庄建设规划得到有力推进的情况。

总分3分。

(1)村庄各类建设项目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得1分。

每发现一处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扣0.5分,直至不得分。

(2)通过土地置换、流转、购买等途径,落实或部分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地块并完成用地报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无村庄撤并的山区村此项不扣分)(3)创建年份农民集中居住区启动农房建设(以完成地基建设为准)的农户超过20户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新建农房实现结顶的加1分。

(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无村庄撤并的村此项不扣分)3、土地集约利用。

指村庄建设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

总分3分。

(1)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居住建筑用地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得2分;每发现一户农房新建项目占地超标或没有落实建新拆旧规定的扣1分,直至不得分。

(2)村庄建设新占用耕地积极通过宅基地复垦实现占补平衡的(若当年难以实施复垦,则需与搬迁农户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得1分;否则不得分。

4、村庄风貌品位。

指通过美丽乡村创建使村庄布局、特色、品位得到有效提升的情况。

总分4分。

(1)严格按照美丽乡村创建环境提升设计方案和节点、亮点等工程设计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并保证建筑质量的,村中心居住点和规划保留村庄整体形象和特色风貌得到有效提升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者酌情扣分。

(2)村庄布局合理,文化、体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布点合理、建筑品位较高,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农房不一味贪大求洋、美观实用、保留地域传统特色风貌、与保留村庄风貌基本协调一致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者酌情扣分。

(3)村内“五线”得到有效整治,视觉效果良好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4)创建当年积极整治村域范围内有碍观瞻的破旧房屋、棚披、私搭乱建建筑,整治力度大且基本没有有碍观瞻建、构筑物及私搭乱建建筑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5、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指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覆盖的情况。

总分2分。

(1)完成村域内“农村道路联网工程”及“农村低承载桥梁”改造,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2)完成电气化改造,获“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得1分,否则不得分。

6、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指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便民服务、商业服务等发展状况。

总分5分。

(1)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属中心村的设有比较完善的商业服务网点,能提供多项或综合服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属基层村的设有满足农户生活基本需求的商贸服务设施,得1分;否则视情扣分。

(2)有达标的幼儿园(参考标准:有宽敞的教室和活动场地,教室人均面积达到1.5m2以上,户外场地面积3m2以上,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有较好的卫生保健条件,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幼教和保育人员任职资格等),得1分。

按照教育部门的幼儿教育布点规划,本村没有规划幼儿教育点的,此项不扣分。

(3)建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即按要求设立“一窗口四室五站两栏”(便民服务窗口;村民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综治调解室、多功能教育室;农业服务站、社会事业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站、保障救助服务站、综合治理服务站;村务公开栏、法制科普栏),具体由民政局按建设标准记扣分,达标得2分。

(4)至少建有一处供村民休憩的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的集中式休闲公园,得1分,否不得分。

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值为14000元,达到指标值得3分,每减少600元扣1分,不到600元按比例扣分,直至不得分。

8、新农村信息化建设。

按照《湖州市市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建设方案》(湖农发〔2008〕66号)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创建村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推荐,经县(区)农业局核定上报,列入市、县(区)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创建计划并通过考核验收,获得县(区)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或达标村等)称号的得2分;获得市级以上农村信息化示范村(或达标村等)称号的加0.5分。

9、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指年度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不包括上级项目拨款、土地征用费、银行贷款等项目收入;一次性付清、多年使用的承包收入按照年份分摊后计入)及发展情况。

总分4分。

(1)年度内村集体经常性收入达到30万元得2分,村集体经常性收入每减少5万元扣1分,直至不得分。

(2)年度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实施且完成(以开始产生效益为准)年稳定增收达3万元以上的项目得2分;新实施但没完成(指没开始产生效益)年稳定增收达3万元以上的项目得1分;新实施且完成(以开始产生效益为准)年稳定增收达5万元以上的项目加1分;没实施集体经济增收项目或增收项目年稳定增收额不足3万元不得分。

(若本村前二年已实施效益明显的集体经济增收项目且确实因条件限制当年难于新实施项目的,视情计分。

)已经实施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加0.5分。

10、农民社会保障。

指农民享受医疗、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情况。

总分3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指本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占全村应参加总人数的比率。

参保率≥96%得1分,每下降1%扣0.5分。

(2)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

指45-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参保人数占可参保人数达到90%以上得1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不得分。

(3)行政村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行政村建有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得1分;劳动保障工作站配置电子显示屏并及时更新、公布就业信息的加0.5分。

11、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农民创业。

指本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农民创业情况。

总分为4分。

(1)全村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面积(或产值,限二个以内亩均效益超2000元的种养产业)占农业经营总面积(或产值、不含生态公益林)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得2分,每降低5个百分占扣0.5分,直至不得分。

(注:通过验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视作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面积。

)(2)全村规模经营种养户及在二、三产业创业的户数(指创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达50%以上)占总农户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得2分,每降低5个百分占扣0.5分,直至不得分。

12、土地流转比例。

农业企业、大户经营10亩以上的耕地面积(与原承包户签定规范化的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期限在2年以上)和达到专业化规模服务要求的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48%的得3分,指标值<48%,每降3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不得分。

平原村农户连片蔬菜基地视作土地流转面积。

山区村、丘陵村可以用生态高效林业特色基地指标替代。

生态高效竹林、花卉苗木、经济林基地占林业经营用地面积的比重达到25%的得3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不得分。

13、社区卫生服务“星级站”建设。

指在已建立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星级站”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工作水平,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满意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市级考评达到三星级或以上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14、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建设。

指建有村级气象信息服务站,有专用设施、专人负责日常气象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群众能方便查询到日常气象信息,有固定传播渠道及时传递气象预警信息,编制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计划,定期开展气象科普宣传,群众对气象科普知识知晓率80%以上。

15、村庄道路硬化亮化。

指村内道路硬化及村庄亮化情况。

总分为5分。

(1)道路硬化。

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通行政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村庄连接道路、村内主要道路宽3.5米以上,进户道路宽1.5米以上,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得3分。

道路不符合硬化建设标准或硬化比例不足视情扣分。

(2)村庄亮化。

村庄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100%,且维护到位、使用正常的,得2分,路灯安装量不足、损坏不及时维护则酌情扣分。

16、河道、沟渠、水塘整治率。

指村庄内河道、沟渠、水塘开展清淤、护岸、保洁,保持水体清畅情况。

总分为3分。

(1)村庄内河道、沟渠、水塘完成清淤、居民集中地做到砌石护岸、危险河段通过护栏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得2分,否则视情扣分。

(2)河道、沟渠、水塘净化整洁,水体清澈,无淤积,无白色污染、无垃圾等杂物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17、生产生活污水(废气、烟尘)处理。

指村域范围内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农家乐废水(油烟废气)处(治)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以及工业企业排放达标情况。

总分为5分。

(1)村中心的基本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农户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比例)达到70%以上,规划保留点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得2分;村中心的基本建成区污水处理率或规划保留点污水处理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不得分;每发现一外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要求厨房间、卫生间污水一并接入、进出水可见、出水正常)扣0.5分,直至不得分。

村中心的基本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规划保留点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附加1分得3分。

(2)村域内农家乐污水、废气开展治理达标排放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村域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得到全面整治、龟鳖温室养殖废水(废气)得到有效治理、村辖内湖泊等水体珍珠养殖得到全面清理的,得1分,某一项没按要求组织实施完成,扣0.5分,直至扣完。

(4)村域内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90%,得1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

18、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指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有专人收集,集中运送到固定的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总分为3分。

(1)设施配置。

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村庄人口分布和自然村落布局合理配置垃圾房、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垃圾房一般一个行政村至少配一座、垃圾箱每10户左右配一个、垃圾清运工具一般一村2-3辆),且各类环卫设施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垃圾房、箱、桶内垃圾不外溢,得1.5分,配置不合理或管护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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