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共51页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项选择题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答案:复合国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答案:新政府3、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答案:采纳或转化4、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答案:被保护国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答案:随领土转移原则6、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答案:绝对主义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答案:限制主义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9、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答案:使国际法法典化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
答案:19世纪1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1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答案: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1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
答案:强行法性质1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15、国际法委员会于( )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答案:194816、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答案:美国的凯尔森17、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
答案:主权18、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 )的体现。
答案:独立权19、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
法理学(部分问题)

法理学(补充问题)1.法制与法治的区别?答:法治是指依据法理的治理。
法制是指法理制度的总称。
它们的区别如下:A 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制虽然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但法制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B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程度范围。
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治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从界定的C法律正当性的要求程度。
法治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2)法治防止社会生活中强调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3)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法制不能解决法的正当性要求。
(1)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2)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
2.法的概念的争议?答:法的概念争议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大致可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A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理论都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不必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可以是分离的,也即“恶法亦法”。
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即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B非实证主义。
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应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也即“恶法非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有:(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经济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等。
(三)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四)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doc 51页)

§1-1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2,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它必须具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 资格,即具备能够享有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 传播活动义务的资格。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新闻传播媒体;新闻传 播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自然人。
§1-1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 1.宪法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不仅规定了国家 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还为各种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来源。 对新闻事业所 作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闻法规的主要 渊源和新闻立法的法律依据。
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 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1-1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 念
(二)有关新闻传播法的一个问题
(1)问题
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 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 门法律?即:要不要制定一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 法》?
§1-1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新闻传播行为和智力成果。
§1-1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新闻传播权利与义务。新闻传播权利,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 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 障。新闻传播义务,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 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电大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1

电大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1第1章法律概述概念与知识1.基本概念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表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在性法规D.行政法规宪法法域外生效。
②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律地方性法规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4)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以下( AC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开始生效的两大类。
时间。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包括A.规范作用B.警示作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现形式,即法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专指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生效,也就是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准则。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规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选择题(1)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B.权利义务C.国家强制力D.社会关系(2)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 C )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3)下列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宪法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B.宪法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C.社会作用D.政治作用(5)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 ABC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