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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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卫妇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到2020年年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陕西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陕西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陕发〔2017〕1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省健康优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影响健康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基本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明显提升。

到2030年,全省健康优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健康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人民更加健康长寿,环境更加健康优美,社会更加健康和谐,健康产业繁荣发展,各项健康指标大幅提升,建成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全民健康服务和治理体系,实现健康陕西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重大行动(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建立全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评价体系。

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广百姓健康系列栏目,打造权威健康教育平台。

依托健康教育项目,利用健康档案信息,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

建立健康科普专家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审核机制,编制重点人群、重点健康问题知识信息指南,向社会发布。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等关于表彰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等关于表彰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等关于表彰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陕教体[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科技厅关于表彰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陕教体〔2013〕6号)西安、汉中、延安市教育局、财政局、体育局、卫生局、科技局,各有关高等学校:2010年启动的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在全省各检测点(校)的配合下,经过调研工作人员及各项目检测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我省的调研任务,取得了大量宝贵的学生体质健康数据,为科学决策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一年的调研过程中,各级相关部门和学校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付出了大量的心血,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长期、全面、深入的开展下去,不断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为提高我省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深入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研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科技厅2013年4月2日附件: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陕价费调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20号2003年2月2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的改变,致使鉴定成本相对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设区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下列试行标准收取鉴定费。

1、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000元/例次;2、设区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元/例次。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预先缴纳。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支付。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或已做出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并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但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40%,其余退还缴款人。

受理后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10%,其余退还缴款人。

三、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的,按A3纸0.4元/张、A4纸0.3元/张收取复印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陕政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8〕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较快,网络体系初步形成,政策框架基本建立,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在促进群众健康、减轻群众医疗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和《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陕政发〔2007〕67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辖区卫生资源状况,按照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服务站为辅的原则,合理布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每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有明确的服务区域和服务人口,不应重叠设置。

中心覆盖的地方不设站,中心不覆盖的地方,一般以中心下设站为主,业务上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项目,落实配套资金,列入民生工程。

对率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标准化改造的,应优先安排建设立项。

全省各地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规费,特事特办,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土地由区级政府无偿划拨。

对租赁业务用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级政府通过划拨、购买、支付租金、以租代购等形式予以解决。

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等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陕西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等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陕西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等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陕西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陕西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体育局、卫生局、科技局,各有关高等学校:2010年教育部等六部委开展第六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本次调研也是《全民健身条例》发XXX《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印发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大规模的学生体质健康调研。

为确保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2010年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安排部署,及时开展并按期完成2010年全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

附件:1.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陕西省实施方案2.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项目表3.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卡片(一)、(二)4.《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体育教师调查问卷5.《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学生调查问卷(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科技厅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陕西省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09〕12号)的安排,制定2010年陕西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工作方案。

一、目的(一)掌握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制定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完成国家交给我省的调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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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陕卫办发[2009]33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8.31
【实施日期】2009.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陕卫办发〔2009〕3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陕政发〔2009〕27号),使全省城乡所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现就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我省城乡居民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级卫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的效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和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要。

现阶段,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2009年为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影响我省居民健康的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需要适时充实调整。

从2009年起,我省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项目。

继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随访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农村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治疗、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职业病、地方病、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

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制度落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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