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温政办[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温州市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行为,加强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规章及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合资、合作、独资、发行债务等各种投融资方式,从事地下空间建设(包括利用地下空间进行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交易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的利用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温政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日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利、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以及防洪、排涝、灌溉、环保、航运、景观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域保护规划、航道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蓝线保护要求确定城市蓝线的位置。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是指由相关政府机构制定并执行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的制度和措施。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地下管线网络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重要任务,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可以规范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更新,避免因无序建设和管理而引发的各类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检修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线故障和泄漏等问题,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科学管理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提高管线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从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运行效能。
其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地下管线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被埋藏在地下,通常不为人们所注意。
然而,一旦管线出现问题,如漏水、断裂等,不仅会造成供应中断和安全隐患,还会破坏城市的景观和环境美观。
通过加强管线的管理和维护,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此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有重要意义。
城市居民的生活离不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支持。
如果地下管线管理不善,给居民供应带来隐患和困扰,将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管线的正常运行,提高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和美观、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多方合作。
同时,需要广大市民的配合和支持,共同为创建一个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环境而努力。
只有在制度的引导下,才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地下管线网络,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撑。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5〕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和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机动车辆停放场所;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机动车辆停放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临时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场所。
第四条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多元建设、市场运作的原则。
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手段合理调控停车设施的设置,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及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审批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5〕2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审批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5〕23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强化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审批重点环节把关(一)方案设计前必须取得现状管线资料。
开展地下管线(含结合道路和单独)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前,须凭年度建设计划或相关文件,先到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取得地形图和现状地下管线信息,查阅管线详细档案资料,建设单位予以现场复核,如无管线资料则由建设单位进行补测,补测成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库,同时作为项目设计的基础资料。
(二)初步设计前必须加强设计方案审查。
1.结合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项目。
为了确保规划条件能正确实施,结合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项目,道路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温政发〔2012〕72号文件)办理,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2.单独建设的常规管线项目(微型管线项目除外)。
单独建设的常规管线项目,主要包括在既有道路、绿地或其他用地下(不含建筑区划内)新建、改扩建管线项目(微型管线项目除外),管线建设单位须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测绘)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关于温州市管线探测的若干补充规定-20150317修订

附件一《温州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2008年7月,温州市规划局发布了《温州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管理技术规定(审定稿)》,为温州市地下管线的探查、测量、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等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为确保各类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果质量提供了标准的支持和依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条件的变化,为解决地下管线探测、数据建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更好地完成温州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推进温州市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和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推进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推进科技进步,全面贯彻国家及温州市有关技术标准,在现有数据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的更新和扩展。
此次对标准的更新主要集中在图层命名、属性表结构及符号化表达等方面。
本规定是对《温州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管理技术规定》中相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原技术文件中与本规定内容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一、管线点编号规则管线点编号即物探点号采用管类代码+顺序号两部分组成。
管线代号按附录C规定的代码表示,如:GD001234表示供电管点001234号。
物探点顺序号长度至少为6位。
二、地下管线实地调查的项目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的项目可按表2.1进行填写。
注: 1表中“★”表示应调查项目;2同沟(管组)铺设的多种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以其中的最高电压表示;3同沟(管组)铺设的不同权属单位的管线应按其权属进行探查;4管埋与直埋的探查项目相同。
三、测区相关属性测区属性表用于描述测区的相关属性。
数据结构如表3.1所示。
测区属性表数据结构表3.1四、管线点相关属性管线点属性表用于描述管线点的相关属性。
数据结构如表4.1 所示。
管线点属性表数据结构表4.1五、管线线相关属性管线线属性表用于描述管线线段的相关属性。
数据结构如表5.1所示。
六、管沟点相关属性管沟点属性表用于描述管沟点的相关属性。
数据结构如表6.1所示。
说明:本表中包括管沟/人防两侧边线起终点七、管沟线相关属性管沟线属性表用于描述管沟线线段的相关属性。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温政办〔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23〕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3日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消防安全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标识系统等。
(三)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四)市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决定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事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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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程序对各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时,会同发改、规划(测绘)、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公安、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近期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第十一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于每年1月份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含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建设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扩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线工程,逐步实施改造。
原有架空线、110千伏(含)以下高压输电线位于规划建成区内的,应当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三条道路附属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下列排序敷设,并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各管线间安全距离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设定:(一)沿城市道路东侧、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电力管(沟)、雨水管和污水管等;(二)沿城市道路西侧、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燃气管、供水管、综合通讯管(沟)、雨水管等;(三)在机动车道下可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管线综合共同沟;(四)在非机动车道下可敷设供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通讯管(沟) ;(五)在人行道下可敷设电力管(沟)、燃气管、综合通讯管(沟)和供水管;(六)在绿化带下可敷设供水干管、污水干管、高压电缆以及热力、油料等特种管线。
因道路工程条件特殊性,附属地下管线确不能按上述敷设于对应位置的,经论证后可以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安全保护距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影响重大的管线,设计时应当考虑在管道正上方连续敷设警示带或金属示踪线,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至0.5米,警示带应用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敷设于地表的应当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地面附属设施(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配电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工程规划统一设计,进行综合设置、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尽量不占用人行道,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占用、挖掘等审批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文物和军事设施,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需办理许可或者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信息,并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相应管线详细档案资料。
在取得现状管线资料后,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并于30日内将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中所需土地手续要求如下:(一)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上的需提供道路(或公共绿化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主管部门的意见;(二)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以外的需提供建设单位与街道(乡镇)或村委会或土地使用人签署的土地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先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附属地下管线工程,应敷设于规划管位,并做好自身保护,不影响道路后期建设。
如无条件在规划管位敷设的应急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道路建设时做好管线迁改工作,服从建设统一安排。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的建设,由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统筹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工期;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计划报送道路建设单位,并服从统一协调,同时应当签订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牵头召开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综合对接会,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已建管线保护协议书,已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管线资料后,对现场的地下管线应当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再进行复核及确认,并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五条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重大的变更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挖前应当安排专人监护。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落实,并在开挖时做好旁站。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直接开挖。
第二十八条可能对管线的安全和维护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一天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对影响范围内的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并通知监管单位,全程监督指导施工作业。
在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或作业指导人员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一)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的管线,需人工挖掘探沟的;(二)施工单位在管线单位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相应的管线,需对管线进行重新勘验标注后再次进行探挖的;(三)施工单位在管线探挖过程中遇到多条管线近距离交叉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线被其他管线或建(构)筑物包裹的;(四)其他有需要的。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围挡、警示标志和诱导标志,并在施工路段沿线设置夜间警示灯。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等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当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现场告示牌,告示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隐蔽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完工后及时采用探测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调查;管线接管单位或者专业管理单位依法出具调查;管线建设单位根据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
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复核审查意见。
工程质量调查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