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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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津政办发[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好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以及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经办,独立列账核算。

第四条本市下列机构中领取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4•【文号】国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

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

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其公务员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因此,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对于广大公务员以及关心公务员工作的人士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构成。

天津市的公务员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组成。

其中,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资的基础部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的。

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而确定的,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等。

奖金则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而确定的,包括绩效奖金、奖励金等。

这些构成部分共同组成了天津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公务员工资标准按照不同级别和不同岗位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2019年为例,天津市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市级领导职务月工资为1.5万元,处级领导职务月工资为1万元,科级领导职务月工资为8000元,一般公务员月工资为6000元。

同时,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公务员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津贴和奖金。

这些具体数额的规定,为广大公务员提供了明确的工资待遇。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天津市对公务员工资的调整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的。

同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天津市也会对公务员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种调整机制保证了公务员工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天津公务员工资标准的保障措施。

天津市通过建立健全的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员工资的监督和审查,保证公务员工资的发放公平合理。

同时,天津市还加强对公务员工资的信息公开,让广大公务员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公务员工资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情况,保障了公务员工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 硎芄 夜 裨币搅撇怪‎ 觯?br>(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津财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3号各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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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硎芄夜裨币搅撇怪觯?br>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
(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付:(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特殊门诊、社区病床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会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
人员以上人员(年满50岁,下同)补助95%。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5%,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级以上人员补
助100%。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四)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办法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有困难,影响本人基本生活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有关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确定国家公务员补助经费的科研单位水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经费补助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三)市和区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期,市财政按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总和及其相关系数,计算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补助额,将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单位自行管理,以收定支。

各单位应建立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单独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将医疗补助经费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极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
来源渠道筹措。

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在严格审核基础下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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