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提高外委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煤矿外委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煤矿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煤矿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综合素质,保证工作效率。

第五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与本单位人员的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队伍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好队伍内的矛盾和纠纷,保持队伍的稳定。

第十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对队伍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外委队伍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二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按照规定穿着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三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煤矿外委队伍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作业区域的安全监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要求,合理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保证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人员,确保作业进度。

第十八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作业设备和工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规范作业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与煤矿内部人员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煤矿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外委单位,包括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集团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煤矿组织安全检查时,将外委单位纳入检查范围,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性。

第四条外委单位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

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负责。

第五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外委单位准入管理第六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许可证;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人员配备;4.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5. 安全生产业绩。

第七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外委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人员进入本矿前,必须参加本矿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安全风险防范第十条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XXX 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办法为严格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准入,明确责任范围,切实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对驻矿外委队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委施工队组,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标引进的,在本矿从事井巷、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队组,包括集团公司下属的xx 施工队组。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矿方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外委队组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矿方主要负责人、各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外委队组的施工安全协同负责。

第四条矿方与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站职责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延深办、技术科、地测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4、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

(三)通风区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机电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规定。

(五)劳动人事科、培训学校职责1、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带班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带班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办法一、带班下井规定1、各单位每天三班必须要有项目部班子成员在井下带班。

每班必须在井口明显位置对带班领导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领导姓名、职务、带班班次。

2、各单位领导带班实行井下交接班。

在井底车场或其它适当位置附近设置交接班记录簿。

交接班时,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3、领导人员带班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行为。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同时,在井下带班过程中要随时向调度室汇报带班所在地点、现场安全作业情况。

4、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设置带班登记薄。

领导人员带班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5、各单位要制定月度领导人员带班表,每月1日前上报煤业公司调度室、安监科。

领导人员必须按照排定的带班表下井带班,带班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带班班次。

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具有同等带班资格人员替代,并做好登记,报煤业公司调度室和安监科。

二、下井带班纪律1、各单位领导人员下井实行井口考勤、安全信息卡两签到,并由本人如实填写下井登记表。

2、虚报下井、带班次数,或者下井、带班登记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分别给予单位罚款500元。

3、未按要求上报、公布本单位领导人员下井带班表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安排带班而未带班出现空班的,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三、严格检查监督1、安监科对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进行监督管理。

2、安监科每月对下井带班值班情况的抽查不得少于4次,重点抽查带班情况;每月对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对执行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矿山外委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担矿山建设、修缮、拆除、改造等施工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揽施工,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规定,服从矿山公司管理,维护矿山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五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矿山外委施工专职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矿山公司与外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矿山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外单位的绩效,对表现优秀的外单位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外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八条外单位施工前,应当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矿山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外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表,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第十条外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公司应当派驻专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并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外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矿山设施。

第三章施工质量第十三条外单位应当按照矿山公司的施工标准和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矿山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对合格的施工进行确认,并及时处理不合格施工。

第十五条外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便于矿山公司进行追溯和查询。

第十六条矿山公司应当对外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奖惩分明,保证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施工安全第十七条外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矿山公司的安全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矿山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规定和措施。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寸草塔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汪腾蛟副组长:张贵成李建华郅喜荣张更业张凌云吕彪王文清刘皓李江涛郭成成员:王贵林杨生荣刘向军郝德刚巴特尔王耀王满才马军樊振兴王硕矿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各机关科室检查人员—1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王满才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监察,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培训、安全资金投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全面协助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各项重大罚款审议、各项管理办法审核工作;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矿设立外委工程管理组,主要负责:(一)负责协调矿上与驻矿外委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确保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二)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质量标准,对工艺流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

(三)针对于不正确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提醒负责项目的外委单位,并且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

(四)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外委工程管理组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对于私自更换使用质量低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作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修、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赁、承包经营项目.第三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监局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必须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外委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安监局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八条凡进入公司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办法为严格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准入,明确责任范围,切实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对驻矿外委队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委施工队组,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标引进的,在本矿从事井巷、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队组,包括集团公司下属的xx施工队组。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矿方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外委队组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矿方主要负责人、各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外委队组的施工安全协同负责。

第四条矿方与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站职责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延深办、技术科、地测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4、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

(三)通风区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机电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规定。

(五)劳动人事科、培训学校职责1、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并搞好日常用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3、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培训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4、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六)技术科职责1、负责所有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工程价款结算。

2、牵头组织所有建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

3、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4、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工程质量规定。

5、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资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招标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工作。

6、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招投标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7、负责外委队组承包合同安全管理条款的制定,并搞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确保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涉及安全责任条款的制定具有法律效应,并监督、检查履行情况。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业务职责,做好业务对口保安工作。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六条资质准入管理。

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井巷采掘施工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且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使用准入管理。

凡外委施工队组自主招标的,招标之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以文件形式向矿方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委施工队组引入招标。

第八条备案管理。

中标后、开工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矿方安监站、生产技术科审核备案,同时要将所有外委员工个人信息到矿xx派出所比对备案。

第九条开工安全准入管理。

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外委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经监理及矿有关部门审核,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无开工报告擅自开工者,要追究施工责任者责任。

第十条劳动用工管理。

招投标引入的外委施工队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本行业施工经验的成建制队伍,按有关规定实现定编、定员管理,人员结构、数量配备齐全。

开工前外委施工队组要将劳动用工情况(花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防院等资质单位出具的个人体检报告、人员培训信息)报矿劳动人事科与安监站审核备案。

人员增减变化要到劳动人事科与安监站变更手续。

施工队组组织结构必须合理,项目经理要有相应资质,领导班子要有上级正式任命书(文件形式)。

第十一条项目部管理机制:项目部设置经理一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副经理各一人,不得相互兼职。

副经理以上必须有所属注册公司的委任证明,项目经理必须有建造师技术职称。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项目部、队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配齐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招投标过程中外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商务谈判程序,进行技术交底。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采用落后的工艺施工。

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矿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外委施工队组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经矿方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方可执行。

施工前,由外委队组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施工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外委施工队组应按规定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集地测等各类基础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外委施工队组的“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本矿的安全管理。

1、掘进巷道开口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提出书面开口申请,编制开口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和各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2、巷道贯通时,由矿方和施工队组分别编制贯通安全组织措施,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贯通通风系统调整的专项安全措施。

施工队组负责编制贯通施工安全措施,双方的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3、存在水害威胁的作业区域要制定探放水方案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按规定配备测量仪器和探放水设备。

4、必须按照规定配齐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

第五章现场管理第十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保证体系,严把质量关,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第二十条外委施工单位要为员工配备统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岗位操作证;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开展员工“人人都是通风员”资格准入,班组“四位一体”开工准入,班组长、区队长资格准入等,纳入矿方统一管理,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和安全程序化管理”,加强“班组、岗位、工艺、工序”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完善安全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岗位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施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周自检自评工作,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超前预测年度、月度、每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管好用好作业区域通风设施,加强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测,切实做到微风无风不作业,瓦斯超限不作业,粉尘超标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加强顶板管理。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组织施工,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前探支护、特殊支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矿压观测必须做到数据准确、监测有效。

第二十八条加强机电管理。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提升设备、皮带运输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齐全有效,机电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防治水管理。

掌握可靠的防治水基础资料,摸清施工区域水患情况,按规定安装防排水设备、管路,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加强火工品管理。

严格储存、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等各环节管理,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现场施工班组必须由跟班干部带班作业,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安全环境,干部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

第三十三条加强应急管理。

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防范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教育员工熟知应对各类不同灾害的处置方法和避灾路线,搞好应急演练工作。

第六章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凡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和《岗位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必须符合《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1、新工人下井,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地面新工人,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每隔两年,对从事井下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要搞好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开展好岗位练兵,强化技能培训和实际操作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考核第三十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所有外委施工队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精品一级标准,由安监站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达标第1名的队组奖励2万元,对排名最后1名的队组罚款2万元;对不达标的队组停产整顿,并罚款3万元;同时对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进行连带处罚。

第三十九条重点工程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逐月进行考核,对当月未完成考核计划的,对施工队组和主管部门各罚款3万元。

年底累计保质保量完成考核计划的,可返还所有罚款。

第四十条成本工程项目由延深办牵头组织逐月进行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