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委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提高外委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煤矿外委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煤矿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煤矿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综合素质,保证工作效率。

第五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与本单位人员的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队伍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好队伍内的矛盾和纠纷,保持队伍的稳定。

第十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对队伍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外委队伍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二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按照规定穿着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三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煤矿外委队伍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作业区域的安全监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要求,合理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保证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人员,确保作业进度。

第十八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作业设备和工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规范作业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与煤矿内部人员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煤矿外委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外委培训管理,提高外委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对外委培训的管理,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培训考核、培训档案等。

二、培训计划第三条煤矿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外委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

第四条培训计划应报送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经矿长批准后实施。

三、培训内容第五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分析;(三)煤矿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四)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培训内容应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

四、培训组织第七条煤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培训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培训资质;(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培训机构或专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五、培训考核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二)操作技能熟练程度;(三)安全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分数线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

六、培训档案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外委培训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计划;(二)培训通知;(三)培训记录;(四)考核结果;(五)培训费用结算单。

第十三条培训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培训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寸草塔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汪腾蛟副组长:张贵成李建华郅喜荣张更业张凌云吕彪王文清刘皓李江涛郭成成员:王贵林杨生荣刘向军郝德刚巴特尔王耀王满才马军樊振兴王硕矿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各机关科室检查人员—1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王满才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监察,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培训、安全资金投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全面协助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各项重大罚款审议、各项管理办法审核工作;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矿设立外委工程管理组,主要负责:(一)负责协调矿上与驻矿外委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确保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二)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质量标准,对工艺流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

(三)针对于不正确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提醒负责项目的外委单位,并且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

(四)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外委工程管理组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对于私自更换使用质量低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作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修、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赁、承包经营项目.第三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监局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必须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外委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安监局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八条凡进入公司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外委队组的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制定本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包括外委队组和煤矿管理人员等。

2. 外委队组管理责任煤矿外委队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外委队组管理制度煤矿管理人员应制定完善的外委队组管理制度,明确外委队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制度中应包括外委队组的入场和退出程序、安全管理要求、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

煤矿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外委队组人员。

外委队组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管理人员应与外委队组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外委队组人员的问题和困难。

2.3 外委队组安全管理煤矿外委队组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煤矿管理人员应与外委队组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有效将安全工作纳入每个环节。

外委队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指导,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巧。

2.4 外委队组生产效率管理煤矿外委队组应按照煤矿的生产计划和要求,确保高质量、高效率的生产。

管理人员应对外委队组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同时,还应鼓励外委队组人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为了规范煤矿外委队组管理的程序,制定如下管理程序:3.1 外委队组入场程序外委队组需经过煤矿的入场手续,包括与管理人员的沟通、签订委托合同、办理临时工作证等。

管理人员应核实外委队组的资质和从业经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能。

3.2 外委队组工作计划制定外委队组应根据煤矿生产计划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期、人员配置等。

管理人员应审核和批准外委队组的工作计划,确保其符合煤矿的生产需要。

3.3 外委队组工作过程管理外委队组在执行工作计划时,煤矿管理人员应进行过程管理。

包括与外委队组人员的定期沟通、检查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

管理人员还应定期进行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外委队组的工作表现。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煤炭产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外委管理是指煤矿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矿山开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外委单位对煤矿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煤矿外委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诚实”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安全生产环境和个人安全。

第四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提高矿山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形成多方共同监督、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向纵深和有效方向发展。

第二章外委管理程序第六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包、外委等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按照《煤炭产业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经过规范的程序和程序审批,确保外委管理合法合规。

第七条煤矿企业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书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征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循“保护矿工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外委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辅导,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外委单位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外委管理的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煤矿外委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外委维修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维修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煤矿设备维修质量,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与外部维修单位签订的设备维修外包合同,涉及煤矿设备维修的所有工作。

第三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煤矿相关规章制度,遵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高效、规范。

第四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质量优先、客户至上、持续改进”的经营理念,确保设备维修质量和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维修外委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的宗旨是确保设备维修质量和效率,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故障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维修外委的选择和评估第七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具备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维修资质,有一定的维修实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维修设备和人员,能够保障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有丰富的维修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第十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保证维修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维修业绩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维修能力和信誉水平。

第三章维修外委合同管理第十二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与煤矿签订外包维修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维修内容和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和结算标准进行费用结算,保持费用合理和公正。

第十六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与煤矿签订的合同有关维修作业的监督检查由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维修外委作业管理第十七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按照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控制标准执行维修作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整理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便于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三)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解决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四)向公司及时如实汇报项目工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记录。

(二)施工单位对招收的新职工必须进行体检。

体检合格者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红线”》、《重大隐患及“三违”辨识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章等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承揽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作业”命令,并责令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施工单位的事故统计由公司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参加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入井前培训和考试(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发放入井证方能入井,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培训和考试,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方面:(一)竣工验收时间和人员由生产部平衡组织,巷道竣工验收移交资料由生产部负责,机电运输工程(包括机电设备完好、设备基础、设备安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现场施工中存在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或反馈内容与实际检查不符,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罚款;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时,由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万等于元。

并追究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与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一)不服从安全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拒绝继续整改的单位。

(三)年度内没有达到公司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四)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在年度考核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齐全位1000元。

2000第三十三条安全培训教育正常开展施工单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应及时上报公司。

无培训计划罚责任单位1000元;未完成培训计划内容罚责任单位2000元;职工未经培训,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施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0元;每1人未持证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元;三人未持证上岗不得组织生产,并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按规定开展(一)按时参加公司各项安全大检查。

(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三)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合管理。

500元。

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不全、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二)因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罚责任单位2000元。

(三)掘进工作面的风量达不到配风计划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元。

(四)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未按规定安设瓦斯探头的,每次罚1000元。

(六)局扇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

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罚300罚款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者,罚款责任单位5000元:(一)施工单位瓦斯监测系统中断,继续作业。

(二)边打眼、边装药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口。

(三)放炮母线、警戒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母线长度警戒距离小于规程规定距离放炮时。

(四)放炮后,要及时由外向里敲邦问顶,处理危岩、活石,确保顶帮无危岩、活石,否则罚款5000元/次。

第三十八条火工品管理,执行下列规定:1000罚锁,1000余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否则罚施工单位5000元。

(六)施工单位要建立火工品进出库登记、检查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转卖、转借火工品。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0元,责任人5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处理瞎炮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并收集管理好未爆雷管,地面发现渣中雷管时,按照10000元/发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其它情况,执行下列规定:(一)入井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200202000(五)规程审批及贯彻记录符合规定,每少一人次罚款1000元。

(六)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规定时,严禁装药放炮;空顶距离超规定时,每超1米处罚1000元。

(七)巷道掘进底板平整,严禁出现大的凹坑或鼓包,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

(八)对于检查提出的问题或隐患,要按要求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毕的,处罚1000--5000元。

(九)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到现场检查验收,必须积极配合,并为检查提供方便;对于不积极配合或故意拖延的,罚款1000~2000元/次;故款1000处罚1000元,对当班掘进机司机处罚5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

(三)锚杆间排距不得超规定,误差范围超过+100mm时,按照100元/处罚款,并补打锚杆;锚杆托板必须紧贴顶板,预紧力符合规定。

锚杆出现松动,按照100元/根罚款。

锚杆未锚固,按照200元/根罚款。

(四)锚索按设计布置,间排距超规定时,按照100元/处罚款;预紧力符合规定,锚索松动时,按照200元/根罚款;锚索规格、锚深、锚固长度、外露长度符合设计。

否则,按照500元/根罚款。

(五)金属网搭接(长度100~150mm)、扭结(间距250mm)符合规定,否则,罚款200-1000元;严禁支护网片出现吊包,严禁网内有活石,否则,罚款500元/处;支护材料应有合格证和实验报告,否则处罚20001000,技术措施。

(三)停用设备连接的电缆应及时拆除,接线孔必须有密封圈,并使用合格的挡板、挡圈,防爆面应涂凡士林予以保护,防止因潮湿绝缘性能下降损坏设备。

(四)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必须齐全。

以上4条发现一处根据情况处罚2000-5000元。

第四十二条井下供电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一)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二)井下高压隔爆开关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负电压,漏电保护器,真空开关应具备过电压保护。

(八)井下电缆敷设、连接和使用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高压电缆管理标准》和《电缆吊挂标准》。

(九)井下所有电缆,严禁使用绝缘胶布包扎,必须使用接线盒连接。

(十)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十一)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器设备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十二)加强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管理,坚持定期检查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设备、线路安全运行。

以上12条每发现一处根据情况处罚1000-5000元。

全、1000元,3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安全保护设施不全必须停止运行。

(六)电缆吊挂一处不合格处罚100元,连续50M吊挂不合格处罚500元;(七)管线吊挂平直,材料分类码放整齐。

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次。

(八)压风及供排水管路,有一处吊挂不符合标准或跑、冒、滴、漏处罚100元,连续吊挂100M不合格处罚500元;(九)电缆盘圈或接头未使用接线盒处罚200元;(十)配电点各项电气安全保护,灭火器材,安全警示一项不符合标准处罚200元;300元;100罚款100元。

1000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奖罚细则及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本细则将作为工程承揽合同的附件,一并纳入合同,便于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