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存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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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及《古书院矿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明确存货管理的责任、权力、义务,规范存货管理程序,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存货,有效发挥存货的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各单位。

第三条存货管理主要包括各种库存物资、库存煤、库存材料、库存配件、在途物资、材料价差。

第四条存货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为强化存货管理,提高存货的利用率,加强存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成立存货管理领导组。

组长:经营副矿长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后勤副矿长

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员: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审计监察科、矿办公室、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二)领导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全矿存货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审批按规定购入需用的各项存货,监督各单位存货使用管理情况。

3.负责全矿存货的报废及处置工作。

(三)相关部室的职责划分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矿存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存货的清查工作;负责全矿在途物资、材料价差核算工作;负责存货报废审批工作;对全矿各类存货定额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及考核,参与存货使用效果评价,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

2.机电管理部负责全矿存货中的库存配件、在途配件、委托加工配件,配件价差及库存专用工具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

3.物资供应管理部负责存货中的库存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及材料价差的管理,负责分管范围内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

4.生产管理部负责全矿生产单位材料、配件的管理,负责基层单位库存材料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修旧利废及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库存煤的管理。参与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存货的清查工作。

6.机修工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

7.各基层区队及矿内部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存货的管理工作。

8.审计监察科负责对全矿存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存货利用效果评价。参与全矿各单位存货的清查工作。

9.矿办公室负责全矿存货定额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存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各类存货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存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本部门分管存货的管理办法,每年根据本年度存货定额制定降储措施,并严格执行。已报废的存货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回收的废旧存货及可周转复用材料按规定建帐管理,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负责分管范围内存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存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分管的存货进行分类,按规定设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八条存货管理(包括库存煤、库存材料、配件、在途物资、专用工具、基层核算单位库存物资)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各存货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存货定额管理。

(一)库存材料、配件、专用工具及各基层核算单位库存物资从采购计划的确定,到材料、配件的收、支、存管理,严格执行《古书院矿自主招标管理办法》《古书院矿材料、配件预算管理办法》《古书院矿物资回收与复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各基层区队,严格按规定执行存货领用签字制度,随时掌握存货流向,杜绝非生产使用及人为流失,努力降低存货储备,加速资金周转。

(二)存货管理施行网络控制储备量,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要严格施行A、B、C 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核定各类物资的最高存储量和最低存储量,将核定最高最低存储量通过网络平台加强控制,对已超过最高存储量的物资,仓库保管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入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三)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各基层核算单位,应定期认真执行永续盘点制度,在保证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实行存货定额管理,及时清理到货三年以上闲置未用的材料、配件,如属淘汰设备的材料、配件,要按规定办理调拨或报废手续,对三年以上闲置未用的超储积压物资,每年初制定分月处置建议,每月将处置结果上报计划财务部。

(四)存货主管部门,根据矿全年生产经营任务计划及存货定额指标,合理安排存货储备,并按月进行分解落实。要求各主管部门每月将存货累计平均占用控制在定额以内,每月由计划财务部将各单位存货定额完成情况报矿办公室进行考核。

(五)废旧存货处置程序:由存货主管部门牵头,生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科共同调研确定价格后,经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六)库存物资稽核管理规定:

1.每月24至25号计划财务部对存货台账(包括物资回收与复用台账、修旧利废台账)进行稽核,如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结账时,计划财务部提前通知存货保管部门,存货保管部门应按时完成结账任务。

2.存货稽核期间,存货保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管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求财务稽核人员与保管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每笔业务认真核算,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第九条在途物资的管理,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每月22日前将本月自购移拨材料、配件、专用工具进行清理,及时办理到货物资手续,对采通未到的存货,应按实际数量进行估价入账,每月物资供应管理部在途物资控制在10万元内,机电管理部配件在途物资控制在15万元内,专用工具控制5万元以内。

第十条材料价差的管理

(一)自购移拨材料、配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计划价格。

(二)自购材料自主招标价格参照年度计划价格,招标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计划价格。

第十一条库存煤的管理

(一)库存煤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力争增加商品煤销量,压缩库存煤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二)生产管理部、选煤厂要加强对煤山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炭的流失和丢失,保证国有存货的完整;

(三)生产管理部、选煤厂、物资供应管理部对库存煤的出库计量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存货使用单位要合理使用存货,保证存货的完整,单位之间不得随意调用存货,需要调用时,必须经存货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调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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