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是对北京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涵盖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范围、待遇标准、保险费缴纳、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文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统一管理、风险共担、合理待遇和公开透明等。

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所有在北京市参加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待遇标准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受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待遇标准也有所差异。

保险费的缴纳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也是工伤保险运行的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比例。

雇主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按照自己的工资收入缴纳。

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管理是保障受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办法》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

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社保机构进行审核和支付。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办法》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办法》的制定,为受伤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障,从而确保了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该办法的实施也为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通过的一
项法规,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劳动者的工作保障水平。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简要解读。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本保险待遇、基金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全市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基本权益。

基本保险待遇一章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援助。

基金管理一章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对于单位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者故意虚报降低缴纳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中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复员、就业、职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细化了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工人的保险待遇和工作保障水平,加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了全市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相信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还会不断完善,为更多劳动者带来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0.08【实施日期】2016.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10月8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核定其在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档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是指按照《工伤。

《工伤保险》之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工伤保险》之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xx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xx 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收到补正材料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第一条工伤保险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劳动者单位之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满足《劳动保障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参保资格条件的单位应于参保之日起实施工伤保险。

第三条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限是按照每个用工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工资收入和有关国家政策制定的。

第四条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患病需要医疗的,应当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等享受保险金福利。

第五条保险金发放时,实行政府有关政策落实,支付方式应当依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之间的约定,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离职人员在退休前享受工伤保险福利,必须提前交纳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险金要求,发放方式经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参照国家实施办法确定。

第七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其参保单位未遵守本法的规定或者不支付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追索保险金,追索的期限从该劳动者收到医疗保险结算凭证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12.03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引起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严重
损害了或可能严重损害劳动能力的,依据《条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情形,也包括因劳动者在职业培训期间受到伤害,致使劳动能力受到严
重损害的情形。

二、参保范围。

本市订立就业集体合同的劳动者,即在就业集体合同中签定劳动合同
而从事工作、接受职业培训的劳动者,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依据。

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待遇类别。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受到伤害,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于劳动者
由于受到伤害而导致的一次性或按期支付的经济救助金。

五、申诉处理机制。

当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遭到否决时,申请人或工伤保险受益人可以提出
书面申诉。

有关申诉处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受理结果,并向申
诉人说明处理结果的理由。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
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1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第三条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总额乘以0.5%。

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费率水平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
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本通知施行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保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单位按照因工负伤处理的相关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陈旧性工伤确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2 -
- 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