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摘要:I.简介- 工伤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重要性II.赔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生活护理费III.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IV.申请流程- 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 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V.结论-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职工的意义正文:I.简介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
在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II.赔偿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北京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的工资。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生活护理费用。
III.赔偿标准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划分,共分为十级。
不同等级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
北京工伤停工留薪

北京工伤停工留薪
北京工伤停工留薪是指在工伤期间,被工伤保险认定为停工留薪的一种待遇。
下面将就北京工伤停工留薪从法律、实施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停工留薪的,应当按照本人所在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发给伤工生活护理费。
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对北京工伤停工留薪进行了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
㈠“停工留薪”的时限从工伤诊断证明书规定的伤期开始计算,至下次鉴定期满为止。
㈡“停工留薪”的金额根据工伤保险纠纷处理机构制定的办法确定。
二、实施情况
北京市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实施情况相对较好,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
由于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政府高度重视工伤事务,在法律保障和实际政策上都有所配套。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他们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
三、存在问题
但是,北京工伤停工留薪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工伤认定的标准较为严格,有些工伤职工难以获得停工留薪的待遇。
毕竟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伤程度不同,一些轻微的工伤可能并不满足停工留薪的条件。
其次,停工留薪的金额并未与经济
发展水平相匹配,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并不足以覆盖他们停工期间的全部开销。
综上所述,北京工伤停工留薪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一种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希望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职工的保护,提高停工留薪的标准和金额,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北京市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获得相应待遇的保险制度。
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待遇和赔偿额度。
下面将从北京市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伤残等级与赔偿额度、医疗费用报销以及护理费等四个方面,阐述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一、北京市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北京市工伤保险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由北京市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及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护理费等。
二、伤残等级与赔偿额度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伤残等级与赔偿额度的计算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费率、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来计算的。
其中,伤残等级分为10级,赔偿额度也相应不同。
1. 当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时,赔偿标准为100万元;2. 当伤残等级为五级时,赔偿标准为80万元;3. 当伤残等级为六级时,赔偿标准为65万元;4. 当伤残等级为七级时,赔偿标准为50万元;5. 当伤残等级为八级时,赔偿标准为35万元;6. 当伤残等级为九级时,赔偿标准为20万元;7. 当伤残等级为十级时,赔偿标准为10万元。
三、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所需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报销。
报销金额是根据医疗费用清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的。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以直接去工伤医院进行治疗,也可以选择其他医疗机构,费用会根据规定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部门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的材料,如医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
四、护理费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或罹患职业病需要护理时,可以申请护理费。
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时间来确定。
护理费的计算是以每月护理费标准、护理时间以及个人伤残等级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的一些基本情况。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贵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不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申报和认定(一)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并按时限要求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职工家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北京在2023年将进行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是指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基数,也可以理解为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它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金的数额。
二、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原因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职工在工伤发生时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三、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原则1.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应与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保险金数额与职工的工资水平相匹配。
2.保障职工权益: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需求,确保他们在工伤发生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3.可持续发展: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时,应充分考虑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四、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方案北京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方案。
具体的调整方案将会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发布。
五、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调整的影响北京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工伤保险金数额。
如果基数提高,职工在工伤发生时将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和医疗保障;反之,如果基数下降,职工的工伤保险金将会相应减少。
六、如何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可以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提高保险金发放标准;企业可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职工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工作规程,减少工伤风险。
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这可有点复杂呢!》嘿,你要是问我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我可得跟你好好唠唠。
这事儿啊,可不像咱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有个远房亲戚,就是在北京当农民工的,叫大柱叔。
大柱叔这人可实在了,干起活来那叫一个卖力。
他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班,每天和砖头、水泥打交道。
那工地可大了,到处都是高高的脚手架,大柱叔就像个小蚂蚁似的,在那些架子中间爬上爬下。
咱先说说这工伤保险是咋回事儿。
对于农民工来说,这个保险就像是个保护伞。
大柱叔刚到北京打工的时候,啥都不懂,就知道埋头苦干。
后来工地的负责人给他讲了工伤保险的事儿,他才明白这是个多重要的东西。
在2024年的北京呢,工伤保险的计算好像是和工资基数有很大关系。
大柱叔他们工地的工资计算方式就有点复杂。
他们有的是按天算工钱,大柱叔一天能挣三百块钱呢。
不过这三百块钱可不是直接就拿来算工伤保险的基数。
工地得按照北京市规定的一个平均工资水平之类的东西来调整。
我就记得大柱叔跟我说过,他们每个月还有一些补贴,像什么高温补贴啊,在夏天那几个月,太阳晒得人都要化了,大柱叔在高高的架子上干活,那汗珠子就像断了线的珠子一样,噼里啪啦地往下掉。
这高温补贴也是算在工资总额里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又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去计算到工伤保险基数里。
具体的比例,我还真得去好好研究研究。
而且啊,大柱叔他们工地有时候会加班。
加班的工资计算又不一样了。
大柱叔说加班的时候他能多挣不少钱,可是这多挣的钱在工伤保险计算的时候又好像有不同的算法。
就比如说,平时加班的工资是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周末加班是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
这不同倍数的加班工资在工伤保险计算里好像要先换算成正常的工资水平,然后再加入到那个基数里。
这可把大柱叔给绕晕了。
大柱叔还说,他们工地有一些特殊的工种,像电工、焊工这些,他们的工伤保险计算可能又有点区别。
因为这些工种风险更高一些。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伤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的,以此为基础计算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三项赔偿。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伤而发生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比例为100%,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损失的职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30%•二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25%•三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20%•四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15%•五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损失的职工,在经过一定期限后,根据伤残程度一次性获得的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60倍•二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48倍•三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36倍•四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24倍•五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12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死亡的职工家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福利。
总结北京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涵盖了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根据职工的工伤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特殊情况下,还会有额外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等福利待遇。
这些标准旨在为工伤职工提供全方位的赔偿和保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北京市工伤保险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各项补偿和治疗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一般伤残:30天以下休工或逸行加工的,按月3,000元计发;30天以上休工的,按休工期每日发放丧失劳动能力3,000元。
2.二级伤残:每月3,000元。
3.一级伤残: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伤残津贴,每月1,400元。
二、工伤致残津贴1.一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1,400元。
2.二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800元。
3.三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600元。
4.四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400元。
三、伤残津贴调整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实际支付能力,每年的伤残津贴标准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
四、工伤医疗费1.治疗期内,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和治疗费用清单,报销比例为100%。
2.伤残人员出院后继续治疗的,报销比例为80%。
3.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报销比例为60%。
五、伤残评定费工伤事故后,对于受伤残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伤残评定,评定费由基金支付,标准为每次300元。
六、丧葬费对于因工致死的被保险人,支付丧葬费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1,100元。
七、误工补助金误工补助金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按误工期间停工(失业)当地工伤保险所在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因工致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支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根据被扶养亲属的关系和人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总结:以上就是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致残津贴、伤残津贴调整、工伤医疗费、伤残评定费、丧葬费、误工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这些待遇标准的出台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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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简介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1];(5)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康复性治疗费用。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收到补正材料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
第七条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至10级,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条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核定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1至4级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定基数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作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第十二条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将1至4级工伤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退休的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根据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
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医治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3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核准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为工伤,本办法实施后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3日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8]23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于2009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8〕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61元的,调整到166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329元的,调整到13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997元的,调整到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