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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报废更新政策及制度研究

农机报废更新政策及制度研究

3 超 期使 用的农机 造成环 境污染 据环 保专家实 .
9 亿千瓦 ,农 机拥 有量 4 0 多 万套 ( . 2 00 其中拖拉 机和 际检 测分析,拖拉机 、联 合收割机 非正常使用时排 放 联合 收割机 约 3 0 5 0万台) 目前,我 国农 业机 械 已经 的污染 物主要 有 C 、碳 氢化合物 等有害物质 。同时, 。 O 建 立进 入机 制 ( 经营者购 买农 机 、进行 注册登记 、检 超期使用的农 机排放物中含有多种重金属 、化学液体 、
1 实行严格 的报废制度 对达到报废条 件的农机 , .
累计作业 1 万小时) . 8 ,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 或虽未达 到报废条件,但功率降低 、油耗超标、主要
构件严重损坏,经检验不合格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农机 f小型 拖 拉机使 用 年 限超 过 1 0年 ( 累计 作业 实行强制报废。报废农机由其所有人依法交 由国家定点 或
2 能耗增加,使 用成本上升,浪费惊人 据调查测 轴功率 降低值 大于出厂标定值 1% 的 ; . 5
算 ,超 期使 用 的拖拉 机油耗 比正常值 高 1% ~2 %, 5 5 超期使用 的联合收割机油耗 比新机高 1% 以上。按 陕 定值 1% 的。 5 5 西省农机作业年耗 油 10 吨计,超 期使 用及技 术状 8万 经过一定 时期使 用后,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 的拖 拉 态恶 化 的机械按 5 % i,每吨油 按 7 0 0 f 5 0元 计,每年 机应报废 :
机 、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超期服役,导致机器磨损、
问题 : 是 农 民经 济能 力有 限 ; 是缺 乏 相应 的制 一 二
腐蚀 、老化等现象加剧。随着新农 机的技 术集成 水平、 度。因此 ,建 立我国农机 报废更 新制度 ,应考虑 以下 安 全保障水平、节 能环保 水平、智能化水平等大 大提 问题 : 是要制定农机 强制报 废办法及实施 细则。二 一 高 ,在用 机械还存 在着无形损坏 ,即机械 因技 术进步 是要有相应 的监管措施 ,保证其 落实。三是 要综合研 带来 的贬值,从而使 旧机械 在使用性 能和经营效益上 究 , 据现有 的 《 依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条件》( B 6 5- G 111 大 打折扣 。如果 这些 机 械不 能在 监 督 管理 下淘 汰报 2 0 ) 《 动车安全技术条件》( 0 8、 机 农机部分 ) 《 、 拖拉机 废 和更 新,不但使 用效率降低 ,而且极不利于安 全生 禁用与报 废 》( BT 6 7- 19 )等提 出多种 报废更 G / 18 7 9 7 产。据统计,陕西省近 1 0年来共发 生各 类农机事故近 新 的条件 ( 标准 ) 。基于以上考虑 ,提 出主要农机报废 50 0 0起 ,其 中 4 以上系拖拉机突发机械失灵故障所 标准建议 。 成 致 ,5 % 系使 用 年 限 1 以上 的拖 拉 机所 致。超 期 0 5年 使用 的农机 ,技术 状态严重恶化 、排 污加重、噪声 加 大 ,还 会影 响驾 驶人 的听力及 中枢神 经系统 ,使其 精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和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一切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二)制定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四)负责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五)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化作业质量监督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六)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3篇)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3篇)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全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农机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红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界定此应急处理预案只适用农机事故,是指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停放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界定一次死亡___人(含___人)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___万元(含___万元)以上的事故,称为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___人或直接经济损失___万元以上,___万元(含___万元)以下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的报告乡辖区内发生农机事故,乡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由副乡长报告乡长,由乡长报告乡党委、政府,并上报县农机局及县农机监理站。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驾驶操作员的基本情况,事故主要经过及伤亡情况。

四、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理乡政府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按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指示精神,带领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协同医疗等单位实施救护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积极配合上级及事故处理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并搞好后勤服务,协助搞好死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做好群众的思想___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处理重特大事故的职责分工1、乡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对事故处理作全面安排。

2、分管安全的领导赶赴事故现场,与主要领导一道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到达现场具体___指挥抢险施救、现场保护工作。

六、施救措施保障1、建立___小时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值班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2、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2)农机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发生的意外事件,一旦发生农机事故会给生产和人员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陕西省农业机械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增强农业机械驾驶员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减少农机违章行为,预防农机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农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农机驾驶员)。

第三条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农机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依据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情节轻重,每次违章记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第五条农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违法运载10人以上的;(二)驾驶农机车辆从事客运的;(三)醉酒后驾驶农机的;(四)驾驶拼装农机车辆的;(五)涂改、伪造、冒领农机牌证的;第六条农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法运载5人以上的;(二)饮酒后驾驶农机的;(三)在非乘坐位置乘坐或站人的;(四)挂车或车箱内搭乘未成年人的;第七条农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违法运载3人以上的;(二)驾驶农机下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三)挪用、转借农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四)驾驶与准驾驶型不相符合的农机的;(五)驾驶未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农机的。

第八条农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法运载1人的;(二)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机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驾驶农机的;(四)驾驶未按规定报户挂牌农机的。

第九条农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驾驶农机未关好车门、车厢的;(二)驾驶农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第十条农机驾驶员违章记分卡按照《陕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对领取记分卡的驾驶员造册登记,并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分年度签注。

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模板】

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模板】

附件: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营市场秩序,规范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违规处理行为,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补贴产品,是指纳入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农机产品。

本规定所称补贴产品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指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企业)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适用于在调查发现、上级转办、举报投诉等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补贴政策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违规农机企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二章违规类型第五条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类型。

第六条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产品的种类、名称型号、制造商、配置参数及补贴额等相关内容;(二)补贴产品销售记录等资料不健全;(三)补贴产品信息不齐全、铭牌标识不规范等影响购机者申办补贴;(四)因履行承诺事项不完全等,给补贴政策带来较轻危害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七条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一)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推广鉴定参数配置不符;(二)未报告补贴产品补贴额过高、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事项;(三)未执行补贴产品退货相关规定;(四)因违背承诺事项,给补贴政策带来较大危害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八条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一)采取未购买报补贴、重复补贴等手段虚假申报,或组织、参与倒卖已享受过补贴的机具,骗取补贴资金;(二)伪造、篡改、冒用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信息等;(三)不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不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四)其它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就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给人身和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对于农机事故的处置方案,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案,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如果发生农机事故,应该按以下步骤进行事故处理:1. 立即停止机械作业农机作业人员在发现农机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机械作业,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马上拨打119报警电话农机事故属于火灾和劳动安全事故,如果情况紧急,应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以便当地消防部门、医院和工商往来迅速赶到现场施救。

3.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现场救援农机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需要保证自身安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展开现场救援工作,包括救治被困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扑灭火源等。

4. 进一步调查和报告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后续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防范农机事故的措施农机事故的防范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 加强技术培训农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正规的技术培训,了解农机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掌握安全使用技术和紧急处理措施。

2. 加强日常维护农机设备需要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在操作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运行场地管理农机作业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保证操作环境的安全。

4. 强化安全意识农机作业者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的制度和规定,不随意改变设备的结构和工作模式,确保安全生产。

三、农机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在实际处理农机事故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障自身安全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首先需要保障自身安全,切勿冒险行动或盲目救援,对事故场现做好保护工作,保证现场人员安全。

2. 救援工作农机事故救援工作要有计划、有条理、有步骤地进行,遵循“救治前面优先,救治多少先救大伤、再救小伤”的原则。

农机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农机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农机驾驶员安全责任书1、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申领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证等手续,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度检、审验、临时检、审验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学习、竞赛等活动。

2、严格禁止农业机械从事客运。

3、坚决杜绝农业机械无牌证行驶(作业)、超速超载、违法拉人等严重违章行为;禁止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禁止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条例》、“25号令”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4、农机手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农机监理人员的管理。

5、因违反两个《条例》和《操作规程》而发生重、特大农机现场责任事故的,除依照《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外,农机监理机构将对该农业机械所有者和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牌号:农机驾驶(操作)员证号:责任人(签名):主管机构(单位盖章):日期:日期: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好农机安全生产,预防各类农机安全事故,有效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百宜镇人民政府与各村签定农机安全“包保”责任书。

责任内容如下:一、贯彻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l、根据农机局安全生产实施意见,结合镇实际提出工作意见各村认真抓好落实。

2、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落实。

3、负责抓好本村的内外业管理工作,抓好本镇的农用机车入户、登记、档案管理;4、负责抓好农机驾驶员及车主安全学习,并有安全学习记录及花名册,与本镇内农用车车主、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5、负责抓好本镇内农用机车及驾驶员年度检审验工作,协助交警搞好路检、路查,纠正违章,搞好安全信息反馈。

6、各村召开农机宣传会,与各村支书、主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7、深入群众具体了解实情,给农民讲解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利用农机化的操作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和使用;二、工作措施1、以人为本,加强管理,严肃纪律,调动农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农机管理人员素质,使百宜镇镇农机系统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有人的保障;2、目标分解,责任到人,使我镇农机安全工作的各项指标落到实处;3、加强各项工作督促检查,使我镇农机化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4、各村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好安全网络,使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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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X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

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

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十二条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

事故发生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

无法修复的,依本办法规定作价赔偿。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三条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损失情况,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办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并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方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责任按以下规定认定:(一)当事人逃逸、破坏、仿造、隐藏、毁灭证据,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二)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方负全部责任;(三)各方当事人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四)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五)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纵容、迫使者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责任;(六)强行乘、爬、攀附农业机械造成自身伤亡的,强行乘、爬、攀附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可向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

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

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损害赔偿与调解第二十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可应用调解方式。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平等自愿,互谅互让。

第二十一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由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事故处理结案时,限期由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偿付。

第二十二条损害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等,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证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伤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固定收入高出当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或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以1人为限,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的120%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尚能自理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他残疾者,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与当地平均生活费折合计算。

赔偿年限自致残之日起为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功能补偿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丧葬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对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对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按5年计算。

(十)交通费及住宿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支付。

最高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因农机事故损坏的车辆、机具、物品、设施等,已修复的,按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未修复或者无法修复以及牲畜因农机事故致伤失去价值或者死亡的,按照实际价值折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但各方当事人纳入计算费用的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四条农机事故受伤者需要住院、转院并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

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的,其费用由受伤者承担。

与住院有关的费用的计算时间,以医院通知的入、出院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应负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三)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各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害赔偿;(四)无责任的,不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农机行驶、作业或停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农机监理机构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在认定农机事故责任、确定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后,应召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承担损害赔偿份额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

致人伤残的农机事故的调解期限,从受伤者出院之日起计算;致人死亡的,从规定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由参与调解各方签字,并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生效,调解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事故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经农机监理机构两次召集调解拒不到场,或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不再调解,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对造成农机事故责任者的处罚,《XX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操作证;(二)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三)在一般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及轻微事故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可吊销6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事故发生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或其他恶劣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三条农机事故责任者在农机事故发生后,主动抢救伤者、协助查明情况,或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事故损害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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