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问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docx

为做好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唐医统办〔2014〕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模式按照统分结合、基金暂时调剂的统筹模式,实行与市级分级管理体制,实现同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
二、统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安排,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依照市级政策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
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 元;劳动年龄非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70元;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0 周岁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年满60 岁周岁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二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 元,二级医疗机构500 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转外就医700元。
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住院报销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异地就医市范围外的转院、急诊、异地居住或工作报销标准为60。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报销标准参照住院报销标准,起付线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000 元。
三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学生儿童类居民每人每年20 万元,成人类居民每人每年10 万元;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全市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 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 万元。
四门诊统筹标准。
按照市级标准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学生儿童类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每人每年40 元,成人类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每人每年50 元,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费。
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年限最多为 4 年。
职工统筹医疗工作制度规定

职工统筹医疗工作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职工统筹医疗保险。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职工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职工个人缴费;(二)用人单位缴费;(三)政府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医疗保险待遇(一)职工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特殊疾病保险待遇。
1. 基本医疗待遇: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2. 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3. 特殊疾病保险待遇:职工患有特殊疾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二)职工统筹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标准和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医疗保险缴费(一)职工个人缴费:职工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从工资中扣除,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二)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职工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贴,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管理(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支付等事项。
(三)医疗保险信息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情况。
第七条医疗保险监督(一)职工监督:职工有权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信息。
(二)用人单位监督:用人单位有权监督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信息。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医疗保险对于每一位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一份重要的保障。
在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广大居民的健康和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这一政策。
首先,我们来看看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这项政策覆盖了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未就业的成年人等。
也就是说,无论您是在家照顾家庭的居民,还是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只要您是安徽省城镇户籍居民,都有机会参加这一保险。
参保的方式也相对简便。
通常,居民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社区或相关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政府还会提供相应的资助,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保。
在缴费方面,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组成。
个人缴费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和地区有所差异。
政府补贴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提高保障水平。
那么,参保后能享受到哪些医疗待遇呢?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以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是其中的重要一项。
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费用的金额,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相对较高,旨在引导居民合理就医,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则涵盖了一些特定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等。
这些疾病的治疗费用较高,通过报销可以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也为居民日常的小病小痛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安徽省还在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这意味着,如果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就可以方便地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无需来回奔波报销。
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安徽省也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的监管。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9
【摘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结算原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医
【总页数】3页(P3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关于批转《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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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合医改[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2003年4月1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有关单位:为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费用缴纳(一)缴费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医疗救助金。
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3.5%计入个人帐户, 6.5%计入统筹基金;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逐月计入个人帐户。
今后,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划入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其中,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可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合政办[2011]2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肥东、肥西、长丰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求,为推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推进肥东、肥西和长丰县(以下简称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三县城镇职工统一医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服务。
三、主要内容1.统一政策。
三县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7号令)和市本级已出台的配套政策。
2.统一待遇标准。
统一执行市本级医保目录,统一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统一大病救助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大病救助待遇水平。
3.统一基金管理。
(1)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三县及市本级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单独管理。
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4%,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护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是指城镇居民参加的、由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保的目标是在合理规划和合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的基础上,全面提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条基本医保的政策实行统一,保险待遇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社区实施的方式。
基本医保筹资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和的缴费,个人缴费由个人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负担。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合肥市户籍的居民和合肥市居住但不具备合肥市户籍的居民。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通过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保险费。
第三章缴费标准与方式第六条基本医保的缴费标准由合肥市人民制定,并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并且有义务及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基本医保的保险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临时性工伤医疗费用、传染病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大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
第九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选择具有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保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在参保区域内就医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医保的筹资、收支管理、待遇支付、参保人员管理等工作,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基本医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利对基本医保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基本医保暂行办法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二)疗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月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四)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五)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按个人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和确定,并应当遵守本款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新成立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资额确定,并应当符合前款的相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2002年12月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成立的单位,应当自2002年12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上述时间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补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参保日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2003年4月30日前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自2003年5月起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2003年4月30日后(含该日)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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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问答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义1、工医疗保险为何要实行市级统筹?答: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2年实施以来,保障了县域经济发展和参保职工医疗需求,但因县级统筹层次的限制,医保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较弱。
根据省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2012年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将大大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参保人员就医选择范围更大、就医和报销手续更方便,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2、实现市级统筹后交费政策有何变化?答:我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目前核定的范围为1718-8586元;单位缴费率将提高2个百分点,即从6%提高到8%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不变,按缴费基数2%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10%或6.5%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为其参保职工按每人15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医疗救助缴费,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应当由单位一次性补齐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3、实行市级统筹医保个人账户有何变化?答:不满45周岁的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划拨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 3.5%划拨,退休人员按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拨。
灵活就业人员以10%比例缴费的按3.5%划拨个人账户,以6.5%缴费的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4、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规定?答: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如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缴至上述规定年限,补缴费用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乘以补缴年限计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2002年12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
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5、什么是社会保障卡?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保障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为社会保障单位和社会保障个人卡。
6、社会保障卡何时启用,医保个人账户如何管理?答: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县将启用“社会保障卡”管理社账号,直接划入“社会保障卡”,,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折上的资金不冻结、不划转,可继续使用。
“社会保障卡”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只能用于医疗健康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7、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答:单位的在职人员,按要求将个人近期照片,在规定时间内交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集中办理。
8、个人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答:个体参保人员持劳动保障手册,按要求将个人近期照片,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其档案托管的单位办理。
9、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挂失?答: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
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电话挂失:电话挂失时,工作人员首先通过电话核对挂失人的真实身份,核对无误后,挂失生效。
(挂失电话:2619582)持卡人须在电话挂失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到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未按时来办理的,电话挂失失效。
书面挂失:社会保障卡遗失后,持卡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到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电话或书面挂失生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立即冻结该卡的使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由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承担。
10、如何解除挂失?答:持卡人在挂失后,又重新找到社会保障卡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到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持卡人已办理挂失补卡手续的不再办理。
11、如何挂失补卡?答:在办理挂失补卡手续后7个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领取新卡。
社会保障卡的补领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同时原卡注销,新卡开始使用,原卡内的个人信息等转移至新卡。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2年1月1日起执行)12、参保人员何时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个人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3、参保单位和个人欠费医疗保险费对参保人员有何影响?答: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期间职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
中断六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以上续保的,续保后连续足额缴费六个月后,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承担。
1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哪些?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就诊项目目录、医疗设施服务标准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负伤、女职工生育、在境外就医、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5、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是哪些?答: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由其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支付部分自理。
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16、参保人员是否可以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答: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二十四种特殊疾病,从取得门诊准入资格的次月开始,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享受期限见下表:城镇职工特种病特种病门诊待遇一览表17、特殊病患者如何取得门诊待遇?答:参保人员患有上述二十四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县医保中心办公室,由合肥市医保中心组织省市医疗保险专家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不符合标准的,材料退还本人;符合标准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申请人从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的次月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原则上门诊准入资格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18、取得特殊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如何享受门诊待遇?答:取得特殊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到本人的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一个参保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要更换,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因特殊病的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当月或次月不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实时结算。
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统筹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4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治疗的起付标准减半。
19、参保人员能否同时申请多种病重门诊待遇?答:能。
参保人员通过多种特殊病鉴定的,以其中年度支付限额最高的病重费用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特殊病种,按该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9%依次增加支付限额;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的,以高血压门诊治疗门诊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增加支付限额。
20、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如何选择定点医院?答:我县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可持本人社保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合肥市22家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答: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合肥市22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费用;合肥市范围以外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自入院起三日内通知县医保中心备案,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县医保中心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医疗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如下表。
同一年度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门槛费减半计算,即按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每次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
2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是多少?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今后随合肥市医保政策调整而变更。
23、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如何办理医保手续?答:参保人员在合肥市范围以外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和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门急诊、抢救、留观未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应当自入院起三日内(不含节假日通知县医保中心,对患者社保卡号、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病因、住院时间等进行备案,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患者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持社会保障卡、急诊(留观)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用材料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及其他审核需要的材料到县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