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精)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89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正式样本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农机事故知识》PPT课件

❖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 场情况。
❖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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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 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 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估计填报可不填报)
❖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单位领导及 有关部门已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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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在山区道路上的。指农业机械在 山区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根据各地的地方 条例确定为农机事故还是农机道路交通事 故。是农机事故填入此栏,是道路交通事 故统计到表二后的补充材料中。
❖ (3)发生在田间场院上的。指农业机械在 田间、场院发生的农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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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指发生农机事故时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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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机事故统计月报格式
❖ (一)“农机事故统计月报表”使用国统制 〔2006〕67号批复的式样。
❖ (二)农机事故统计月报表中有关名词解释
❖ 1.农机事故类型(按机械类别分类)
❖ (1)大中型拖拉机事故:指发动机额定功率为 14.7千瓦以上(含14.7千瓦)的拖拉机发生 的事故。(15-25)
❖ ⑶驾龄3年以上的。指农业机械驾驶人经考 试合格后取得正式驾驶证已满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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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况:指发生农机事故时农业机械所 处的路面等级情况。
❖ 1发生在乡级道路上的。指农业机械发生在乡 (镇)村道上的事故。根据各地的地方条例 确定为农机事故还是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是 农机事故填入此栏,是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到 表二后的补充材料中。
❖ 9.事故发生时间:指发生事故的年、月、 日、时、分。
农机事故处理法定工作时限流程图

农机事故处理法定工作时限流程图
造成人员死亡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报案接案勘查现场24小时以内不立案登记保存农业机械
事后非现场报案3日内决定立案2名以上人员扣押农业机械牌证
管辖有争议报请上级24小时以内现场勘查3日内鉴定≤20日经上一级监理机构批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总时限≤60日
肇事逃逸查获农业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5日内收到鉴定报告
肇事者未查获受害一方书面申请
3日内送达当事人2日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撤销并重新认定不符合规定3日内向上一级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通知当事人
维持认定符合规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日内
作出复核结论如进入司法程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申请重新鉴定检验一次为限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5日内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件材料不予受理
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认定书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3日内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10日内当事人共同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期限10日不能达成协议的终止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涉及保险的提前3日通知保险公司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结案归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实用】2021-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农机事故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平安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承当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那么。
第六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农机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上 100人 以下重伤的事故 ,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农 机事 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 l0人 以下死亡 , 或者 10人 以上 5O人以下重伤 的事故 ,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 3人 以下
政策 黝 …
农 ilk机 械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部 令 2011年 第 2号 公 布 ,自 2011年 3月 1日起 施 行 。)
第 一章 总 则
即停止农业 机械作业或转移 ,保护现场 ,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 全监理机构报案 ;造成人身伤害 的 ,还 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 ,抢 救受伤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 、公开 、便 民 、效率 的原则。 机构应当在 24小时 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 建设 要求 。配备必需 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 、现场勘查设备 、警示标 志 、取
第三章 勘查处 理
像设备 、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 机事故处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 ,维护农业 机械安 全生 产秩序 ,保护农业 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法所 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 简称农 机事故 ),是指 农 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 中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事件 。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农机事故 ,农业部 、省级人 民政 实存在 ,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刑法诉讼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八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第九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
中国民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准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毁、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
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勘察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和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一)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为轻微事故;(二)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为一般事故;(三)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为重大事故;(四)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为特大事故。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农机作业的辅助人员和行人,有义务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