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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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置方案

农业机械事故处置方案

农业机械事故处置方案一、前言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

然而,随着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使用过程中也难免会发生各种安全事故。

如何有效处置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是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的应急处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农业机械事故中的场景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农业机械事故场景1.机械操作员受伤或意外身亡:如意外碾压、切断、电击等。

2.机械设备故障:如机器过热导致火灾、机器自动关闭导致操作员受伤等。

3.其他意外事件:如机器打捞工作时,偶然发现杀虫剂、农药、化肥等大量污染溶液泄漏。

三、应急处置措施1.机械操作员伤亡•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报告事故并请求救援。

•保护现场,尽量稳定受伤者的状况,等待救援人员到达。

•不要随意移动受伤者,特别是对于颈、肩、背和脊椎伤者,应该尽可能的固定住受伤部位。

2.机器设备故障•在发现机器故障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或关闭设备。

•对于火灾或其他危险情况,尽快报警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灭火或清理措施。

•对于机器自动关闭导致操作员受伤的情况,应该注意切勿逆向操作,避免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3.大量污染泄漏•保护自己的安全,并立即通知附近地区的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处置。

•隔离污染区域并腾出空间,减少污染物流向周围地区,防止扩散。

•确认泄漏物质的种类及其危害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污染物质进一步扩散和泄漏。

四、常见的注意事项•农机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危险防范策略。

•农机的使用和维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和操作流程进行。

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方法,避免造成人员或设备损失。

•在应急或故障情况下,切勿采取过激或不当的操作,以免引发进一步的事故。

五、总结农机是现代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对于农机事故,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学习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依据场景和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及时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地区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原则1.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3. 统一领导: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4. 快速反应: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 协同作战: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本预案;2. 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4.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成员单位及职责1.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指导农机事故调查处理;2.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人员伤亡调查、事故原因认定等;3. 卫生部门:负责伤员救治,提供医疗支持;4. 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现场安全;5. 交通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6.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处置;7.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七条事故报告1.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2.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八条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农机事故;2. 二级响应:重大农机事故;3. 三级响应:较大农机事故;4. 四级响应:一般农机事故。

第九条应急响应措施1.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2. 现场救援: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确保人员安全;3. 伤员救治: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4. 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5. 善后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赔偿、恢复生产等。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机业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撑,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机设备使用的特殊性和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的不稳定,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农机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农机操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农民获得安全高效的农机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二、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2.1 建立健全预案预案是应急处理工作的基础,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预案内容包括事故的种类、应急处理流程、责任人员及其任务分工、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使用、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等。

预案的建立要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包括农机设备的安全使用流程、员工的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步骤等。

2.2 加强宣传培训农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农机操作技能,并且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定期组织农机操作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2.3 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农机设备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对农机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监控设备,对农机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预警系统可以通过安装传感器监测农机设备的温度、振动、噪音等指标,一旦超过设定的阈值就会发出预警信号,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2.4 建立事故应急队伍组建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队伍,由专业人员组成,掌握农机设备的维修技术和故障处理经验,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各类事故,并迅速处理。

应急队伍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2.5 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事故调查要科学客观,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处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村道、田间、农村场院行驶、作业和停放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处理农机事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效率原则。

第四条具有2年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三级以上农机事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派员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发生四级农机事故和涉外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和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事故处理员回避。

事故处理员的回避,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机事故报案时,应当做好受案记录。

受案记录应当记载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农业机械类型、号牌,是否运载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逃逸农业机械的颜色、特征、逃逸方向等情况,并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

报案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接到报案的人员在做好受案记录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指派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并按本程序第九条的规定上报。

农机事故应急应急预案

农机事故应急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农机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农业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农机事故应急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运输、停放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翻车、火灾等事故。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落实。

(2)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

(3)卫生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防疫及卫生保障。

(4)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扑救及现场安全。

(5)交通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疏导和事故车辆处置。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1)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向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2)农机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启动预案(1)应急指挥部接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2)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1)事故现场处置: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开展现场处置,确保事故现场安全。

(2)伤员救治:卫生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3)事故调查:农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共同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4. 应急结束(1)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伤员得到救治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2)各成员单位恢复正常工作。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充足的人员力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机事故应急专项资金,用于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赔偿等工作。

3. 物资保障:农机管理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救援设备、医疗药品等。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业机械作业、运输、储存、维修等环节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公安、消防、卫生、农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指导和监督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 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卫生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和救援队伍的组织;-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响应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故响应:-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事故现场处置1. 现场警戒: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 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06•【字号】•【施行日期】1996.08.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和农用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检验、安全监督、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在各项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农业机械的推广、开发项目和更新换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和管理第六条农业机械经营实行国家、集体、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农业机械经营者从事农田作业、兴修水利、抢险救灾和农田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区划、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组织推广应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参与开发适合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各种农业机械化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的教育培训和维修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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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处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村道、田间、农村场院行驶、作业和停放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处理农机事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效率原则。

第四条具有2年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XX书后,方可从事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三级以上农机事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派员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发生四级农机事故和涉外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和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事故处理员回避。

事故处理员的回避,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机事故报案时,应当做好受案记录。

受案记录应当记载报案时间、报案人XX、单位、联系、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农业机械类型、号牌,是否运载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逃逸农业机械的颜色、特征、逃逸方向等情况,并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

报案人不报XX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XX的,应当为其XX。

第八条接到报案的人员在做好受案记录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指派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并按本程序第九条的规定上报。

有人员伤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发生下列农机事故之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立即当报告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有人员死亡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三)涉及外国人员和外国农业机械的;(四)因农机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的。

报告农机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驾驶(操作)人员XX、住址、持证等情况;(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遗弃农业机械逃逸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迅速辑查,并及时报告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在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相关信息。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告,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协助辑查。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员根据现场及勘验等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农机事故。

属于农机事故的,事故处理员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二级以下农机事故由本机构分管领导审批,三级以上农机事故由本机构领导会议审核、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

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单位,待有关人员到达后,移交案件。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涉嫌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随时移交案件。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案件是因报案人对管辖不清等原因造成事故处理权限错误的,应当先行开展伤员救助、现场保护和前期处置工作,通知有处理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待有处理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事故处理员到达后移交案件。

第三章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应当积极协助急救、医疗人员抢救受伤人员;(二)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有人员、车辆通行的,应当指挥和疏导;(三)对运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通知有关部门,并划定隔离区、封闭现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五)确定并监控农机事故当事人,查找证人;(六)安抚事故伤亡人员亲属,防止发生冲突。

第十四条确认当事人,应当查验XX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凭证等有关证件、凭证并予以记录。

对无法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应当将其带回并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证人,应当记录证人的XX、住址和联系方法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对应当给予当事人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处罚,或者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肇事农业机械及其号牌、行驶证以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当场制作“农机事故暂扣凭证”,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扣留的期限。

扣留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六条因抢救治疗受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几方、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预付抢救治疗费用:(一)拖拉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后的不足部分;(二)联合收割机等未列入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X围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预付费用,应当制作“农机事故预付费用通知书”,并送达费用预付人。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农机事故伤亡人员身份,并告知其家属救治伤者的医疗机构或者存放尸体的单位。

当场死亡人员的尸体,由事故处理员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和暂时存放。

第十八条农机事故死亡人员尸体不需检验鉴定或者已检验鉴定完毕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处理尸体。

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不知名尸体,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验材料和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填写“不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告公安机关后按规定处理。

核查出不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处理尸体。

不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

一年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因处理无法确认尸体身份发生的刊登认尸启事、处理尸体和骨灰存放等相关费用由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九条农机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包括:(一)现场勘查,收集物证,拍摄影像资料、绘制现场图和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等;(二)对驾驶人或者伤者、尸体、农业机械、物品等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定和评估,制作或者取得书面结论材料;(三)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材料。

第二十条进行现场勘查前,事故处理员应当向当事人、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了解并如实记录农机事故的基本情况,拍摄影像资料。

对容易损坏、变形、变质的证物、痕迹等,应当先采取照相、摄像等方法予以保全,随后进行采证。

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进行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原始位置。

对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现场,还应当摄像。

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勘查时,事故处理员应当对现场痕迹、现场状况、事故接触点和接触X 围、农业机械以及其他物品、设施的损坏情况、装载情况、道路或者作业场所环境等进行勘验、检查,收集物证。

对已变动的现场,要查明原因,根据当事人或者目击者提供的情况和有关痕迹、遗留物品等,恢复现场。

在事故现场提取尸体、农业机械以及其他物品上的有关附着物等需检验的证物,应当放入专用器具密封后送检。

第二十二条勘查现场应当绘制“农机事故现场图”,并根据顺序和内容制作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填写“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

现场图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俯视符号应详细标明,图面清晰、整洁。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人员伤亡的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疑点,应当委托法医对伤亡人员的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死者的衣着、尸表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在“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中对疑点情况,委托检验、鉴定的内容进行记录。

检验、鉴定书面结论作为疑点的证据材料。

检验、鉴定农机事故死者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代表人到场。

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征得家属或者代理人同意。

解剖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员应当全面细致地收集、检查与事故有关的遗留物品,并填写“农机事故现场遗留物品登记表”。

现场遗留物品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除物证外,应当及时发还当事人。

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

(二)作物证保存的,应当填写“农机事故证据保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现场遗留物品发还当事人时,应当填写“发还农机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查完毕,应当对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表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确认无误后,应当由勘查现场的事故处理员、当事人在“农机事故现场图”、“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应当有证人签名。

当事人、证人对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表有疑问的,勘查人员应当对疑问部分进行再次复核。

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经再次复核后当事人或证人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农机事故现场图”、“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能移动的事故农业机械和物品应当立即移走,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移动尸体、农机、物品时,要按顺序进行,尽可能不破坏现场痕迹,以便发现或者收集在原有状况下未能发现的痕迹和证物。

第二十七条对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事故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现场,并做好保护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勘查。

第二十八条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在农机事故现场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内部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当事人、证人要分别单独进行,不得将当事人各方、证人或者几个证人召集在一起同时进行。

向未成年的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陪伴。

第二十九条有人员伤亡的农机事故,应当在24小时以内询问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

肇事人、其他当事人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救治的医疗机构,待其能够接受询问时,立即通知办案的事故处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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