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青政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藏医药特色发展的重要意义传统医药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文明互鉴、维护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藏医药以其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受到许多国家民众广泛认可。
特别是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斗争中,中藏医药、中西医结合疗法在疫情防控治疗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医药学的发展和运用,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
我省发展中藏医药具有明显比较优势,蕴藏丰富中藏药材资源,中藏医药发展前景广阔。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措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青办发〔2020〕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2号)精神,深刻认识中藏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注重发挥政策合力,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中藏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藏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青海贡献力量。
二、统筹推进中藏西医协同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中藏医与西医协同发展。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青药监药管〔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青药监药管〔2023〕9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全会、省“两会”精神和青海省关于抢抓机遇促发展活动及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部署,培育壮大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经营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省药监局制定了《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经2022年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委托配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2.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3.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四章管理系统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六章委托储运要求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形成高效专业的药品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南。
为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第二条【定义】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流程,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药品物流服务水平,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保障药品供应及时和质量安全。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
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药政管理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已经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决定废止,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0.16
•【字号】青药监药管复〔2019〕141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
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药监药管复〔2019〕141号
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的请示》收悉。
根据《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3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四味雪莲花颗粒(规格:每袋10g,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26253)、雪山胃宝丸(规格:每丸重0.25g,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55133),委托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
委托生产期间,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委托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2.06
•【字号】2020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0.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公告
2020年第12号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现场检查,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药品经营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发药品GSP证书。
现予以公告。
附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附件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
青海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细则2018.5

青海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细则
专科质量考核评价表述方式
基本标准采用Ⅰ、Ⅱ、Ⅲ分级考核评价表述方式。
Ⅲ级指标-优秀、Ⅱ级指标-良好、Ⅰ级指标-合格。
X-为不合格。
Ⅳ-为选择性指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需专项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其中标有“★”为核心指标。
判定原则:首先必须满足Ⅰ级指标-合格项的要求,然后进入Ⅱ级指标-良好项,满足Ⅱ级指标-良好项的要求,再进入Ⅲ级指标,满足Ⅲ级指标要求即为优秀。
考核评价流程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plan,D即do,C即check,A即action,体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基本指标的性质结果
三级医院Ⅰ级指标≥80%、Ⅱ级指标≥ 60%、Ⅲ级指标≥20%,
核心指标Ⅰ级指标100%、Ⅱ级指标≥ 70%、Ⅲ级指标≥20%。
二级医院Ⅰ级指标≥ 70%、Ⅱ级指标≥ 50%、Ⅲ级指标≥ 10 %,核心指标Ⅰ级指标100%、Ⅱ级指标≥60%、Ⅲ级指标≥10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1a47d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c.p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药监注函[2002]74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74号)内蒙古、西藏、新疆、四川、云南、贵州、青海、辽宁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的要求,我司和有关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对蒙药、藏药和维药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下的药味进行取舍和排序,现此项工作已经完成,并公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印刷版本另行下发。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文)的安排,在审核蒙药、藏药和维药说明书时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藏药二十一味寒水石散【主要成份】寒水石(奶制)、石榴子、甘青青兰、渣驯膏、余甘子、诃子(去核)、唐古特乌头、绿绒蒿、土木香、小伞虎耳草、豆蔻、牛黄等二十一味。
二十八味槟榔丸【主要成份】槟榔、大托叶云实、圆柏、小檗皮、紫草茸、藏茜草、冬葵果、蒺藜、菥蓂子、石榴子、刀豆、麝香等二十八味。
二十九味羌活散【主要成份】羌活、铁棒锤(根、叶及幼苗)、安息香、多刺绿绒蒿、降香、牛黄、天竺黄、麝香、沉香、藏菖蒲、棘豆、打箭菊等二十九味。
二十九味能消散【主要成份】土木香、寒水石、诃子(去核)、肉豆蔻、荜茇、小米辣、豆蔻、草果、光明盐、大黄、铁棒锤、硇砂等二十九味。
藏药的审核标准

藏药的审核标准藏药,即藏族传统药物,是指在中国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藏族聚居区广泛流传和应用的药物。
藏药的审核标准主要参照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结合藏医药的特点进行制定。
以下是关于藏药审核标准的一些要点:1. 安全性评价:藏药的审核首先要确保其安全性,包括对药材的来源、采集、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这涉及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多个方面的检测。
2. 有效性评价:藏药的功效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
这通常包括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以及临床试验等多个阶段,以证明其对特定疾病的治疗效果。
3. 质量控制:藏药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药品都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
这包括对原材料的筛选、提取、制剂、包装等各个环节的控制。
4. 成分分析:藏药的成分复杂,审核时需要对其主要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药品中有效成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5. 临床应用历史:对于传统藏药,其长期的临床应用历史也是审核的重要参考。
需要收集和评估相关的临床使用数据,以证明其疗效和安全性。
6. 注册审批:藏药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审批流程,提交完整的注册申请资料,包括药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
7. 法律法规遵守:藏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国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8. 保护与传承:在审核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对传统藏医药知识的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正宗传统的藏药研发和应用。
总之,藏药的审核标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藏医药的传统知识和文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藏药的研究和开发也在不断地深入,以满足现代社会对健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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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7.29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9日
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中药藏药蒙药(以下简称中藏蒙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藏蒙药材的采猎、种植、药用动物的饲养和中藏蒙药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藏蒙药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继承与创新、市场引导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把中藏蒙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引导中藏蒙药企业向生产集约化发展,促进中藏蒙药产业现代化。
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发展中藏蒙药。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服务、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藏蒙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教育、林业、畜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藏蒙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中藏蒙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和支持中藏蒙药药理作用、药用资源开发、原料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