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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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计算公式: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收入(天/月/年)×护理期限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雇员损害赔偿

雇员损害赔偿

雇员损害赔偿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同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据你描述,你是李某雇来进行现场施工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

你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永固公司,永固公司又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两家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永固公司应与李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包工头李某应赔偿你的各项经济损失,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永固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现在我们都能接触到雇佣关系,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务,雇用人以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总要有些明确的规定来确保雇佣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那么面对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方法是怎样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三、人身损害赔偿其他各费用计算公式1、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4、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导读: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的划分是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赔偿;雇员因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需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雇员遭受损害,雇主同样需赔偿;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请求赔偿。

发包人、分包人若知雇主资质不符,也需承担连带赔偿。

一、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在雇佣关系中,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其赔偿比例划分是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的。

1.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雇员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则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2.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发包人、分包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他们将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
劳务关系中谁赔偿人身损害
在劳务关系中,当发生人身损害时,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损害发生的原因。

1.如果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那么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或
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雇佣关系案例原告刘国龙、李桂珍是受害人刘成强的父母亲,受害人刘成强是被告曹满珠的女婿。

原告曹艳芝与受害人刘成强婚后于2009年5月14日生儿子刘靖涛。

被告陈小毛、李仁湘、李慈合伙建房,便将一栋位于永兴县柏林镇千里坪市场的五层楼(包括一楼门面)的住宅承包给被告曹满珠建造,2008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在施工期间,乙方(曹满珠)要有专人负责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违反安全施工操作,一旦造成安全施工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曹满珠在承建该房时,雇佣受害人刘成强做工,工资为60元/天。

2009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刘成强在5楼吊河沙时,因绞车出故障从5楼摔下受伤,永兴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双侧血气胸、肺挫伤;3、肾挫伤;4、双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

因病情严重,在该院进行急救后,被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后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13日死亡。

被告曹满珠已经支付死者的医疗费61654.87元(其中永兴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504.87元、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6150元)、火化费1800元。

另查明,被告曹满珠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建筑施工资质条件。

裁判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满珠在承建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的住宅时,雇佣受害人刘成强做工,则被告曹满珠与受害人刘成强系雇主和雇员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曹满珠对刘成强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作为发包方,在与被告曹满珠签订建房协议时,未尽审查义务,未审查被告曹满珠是否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选任承包方时存有过错。

因此,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选任过失背景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选任过失背景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20XX年8月17日,被告吴某与被告洪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洪某为吴某建设一幢两层别墅,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

后洪某雇佣原告叶某等人进行施工。

同年10月15日,叶某因中午饮用了白酒,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坎上摔下,致身体受伤。

叶某后被送至多家接受治疗。

本起损害共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87元。

后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元。

经查,被告洪某并无从事建筑业的资质,事发后洪某已支付给原告*****元。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洪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与被告洪某系承揽关系,吴某明知洪某并无从事建筑业的资质而仍交其承建,具有选任过失,吴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20%.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后施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20%的责任。

原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按上述责任比例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72元,扣除已付的*****元,尚需赔偿*****.72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5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民间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较为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原告叶某向被告吴某主张赔偿是否于法有据;二是具体责任分担比例如何划定;三是对原告单独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1、原告叶某可以向被告吴某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中,虽然洪某雇佣叶某属于洪某的个人行为,但洪某按照吴某的要求,以自身的技术和条件为吴某承建楼房,洪某与吴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对承揽人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某明知洪某无施工资质而将房屋给其承建,显有选任过失,故吴某应对叶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众所周知,如果雇⼯受到伤害的时候还在雇佣关系中的话,雇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有哪些赔偿项⽬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体受到⼀般伤害的赔偿项⽬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的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固定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为⽌。

受害⼈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

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作⼈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雇主责任赔偿依据

雇主责任赔偿依据

雇主责任赔偿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雇主责任赔偿是指雇主在用人过程中,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受到工伤或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其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雇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雇主责任赔偿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也确立了雇主责任赔偿的相关规定。

雇主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雇主在用人过程中应当保障员工的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并对员工的健康承担责任。

雇主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需给员工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雇主应在职工开始工作之前向职工作出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培训。

对于职工受到的任何意外伤害,雇主应依法承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规定:雇主在用人过程中,对于员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救治和抚恤。

雇主应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救助金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雇主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雇主在劳动争议中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对员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五、《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对于违反劳动法令对员工造成损害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雇主应向员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确保员工能够合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雇主责任赔偿依据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意见,是对雇主在用人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依据。

雇主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到雇主责任赔偿尽职尽责,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员工也应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合法主张权益,维护劳动权益,实现雇主责任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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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雇佣关系认定方法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考虑:
1、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2、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还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5)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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