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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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

新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

新GMP 标准规范-生物制品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对其进行相应控制的关键因素。

按照下类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 微生物培养物,不包括重组DNA 制品;— 微生物和细胞培养物,包括由DNA 重组或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制品;— 生物组织提取物;— 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第二条 采用上述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 制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第三条 人血浆蛋白制品不属于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第二章 原则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应根据生物制品下列产品和工艺的特殊性对其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别的控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需采用比理化测定可变性更大的生物学分析技术;— 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培训记录应归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效果应进行考核评估和定期回顾。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所生产制品的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应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生物制品品控技术—生物制品的GMP管理

生物制品品控技术—生物制品的GMP管理

原液保存
菌种筛选
种子批的 建立及检定
菌种接种
原液合并
杀菌
原液收获
半成品 配置
分装
扩大培养
包装
检定
10 000 级 100 000 级
图- 1 细菌疫苗工艺流程及环境区域划分示意图
病毒原液 保存
毒种筛选
原液合并
半成品 配置
种子批的 建立及检定
病毒灭活
减毒活疫苗
原代细胞的 制备或传代 细胞复苏
毒种接种 培养细胞
“脱毒前”与“脱毒后”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及器材须严格分开。
4.血液制品、抗血清、人和动物组织制备的制品,其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为人血浆、 动物免疫血清、人和动物器官、组织及组织液等,均含有大量的人和动物的异种蛋白 质或细胞活性物质,具有较强的致敏原物质,不经过相应处理和加工,可致人体过敏 反应或血清病。
10.生产用细胞三级细胞库系统 ——原始细胞库,由原始细胞群而来的单一细胞株,来源清楚,细胞特性典型; ——主代细胞库,由原始细胞库而来的单一细胞株; ——工作细胞库,由主代细胞库而来的单一细胞株,可直接用于疫苗生产; ——原始细胞库只有原研发单位才拥有,一般企业可能只有主代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 ——只有传代细胞株,才能建立三级细胞库,原代细胞不能形成恒定传代细胞系,不 要求建立三级细胞库。
5.细菌类及病毒类的灭活疫苗,加入灭活剂后,必须要做活菌或活毒试验,确保彻底 灭活 6.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按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相关标准进行检定; 7.对制品的安全、效价或免疫力试验等项目检定所用实验动物应符合清洁级; 8.从起始材料直至使用,全过程,必须无菌操作,制品2—8℃保存; 9.生物制品生产用水均为注射用水。
内包材 粗洗

2020年新生物制品GMP解析

2020年新生物制品GMP解析

2020年《生物制品》GMP附录属解析本文来自网络在本次修订之前,《生物制品》GMP附录属于在2011年3月发布的中国GMP 附录3。

在实施《疫苗管理法》和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综合局面下诞生的这部GMP 修订稿到底有哪些变化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行业认知,为各位解析如下。

变化一:生物制品分类范围进行了调整解析:新版文件对于生物制品分类中的疫苗内容进行了修订,使用疫苗来统一描述,而不是再采用细菌类疫苗和病毒类疫苗分开介绍。

2010版文件2020版文件具体要求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第六条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 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以保证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药品GMP检查指南(生物制品)

药品GMP检查指南(生物制品)

一.机构与人员[检查要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做好药品生产全过程监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需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主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药及生物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其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 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 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 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其制备过程是生物学过程和无菌操作过程,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药品。

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生物制品有200多种,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各不相同,基于生物制品起始原辅材料、生产制备过程及质量控制等的固有特性,细菌类或病毒类疫苗(包括毒素、类菌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等)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细菌学或病毒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细胞因子及其他活性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DNA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现代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体内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分析生物学、病毒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本项规定应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也不可机械地局限到一个人所学的具体专业学科。

GMP附录 生物制品

GMP附录 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对实验员的视力要求

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对实验员的视力要求

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对实验员的视力要求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
数大于400度,根裸眼视力低于4.5不能入职。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能入职。

2.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
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
4.轻度色觉异常。

5.色觉异常Ⅱ度不能入职。

6.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
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得入职。

7.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入职。

8.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9.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入职。

10.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能入
职。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1.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
指挥专业外合格。

12.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可以。

13.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能
入职。

gmp证书类别 -回复

gmp证书类别 -回复

gmp证书类别-回复GMP证书类别GMP,即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GMP证书是对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GMP规范进行管理的认可和证明。

GMP证书类别主要包括药品GMP证书、医疗器械GMP证书以及生物制品GMP证书。

本文将对这三个类别进行逐一介绍。

一、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证书是指在制药工艺、设备、环境、人员等方面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药品GMP证书的认证依据主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MP认证实施规则》等。

GMP认证主要包括初步认证、监督认证、再认证和变更认证等步骤。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以及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审核后,颁发药品GMP证书。

药品GMP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产品质量:药品GMP证书要求制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从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

2. 提升企业竞争力:药品GMP证书是国际通用的认证,持有GMP证书的企业可以证明其产品质量可靠,从而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 出口资格认可: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药品的进口有着严格的要求,持有药品GMP证书可以获得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资格认可。

二、医疗器械GMP证书医疗器械GMP证书是指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GMP证书的认证依据主要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GMP认证实施规范》等。

医疗器械GMP认证主要包括初步认证、监督认证、再认证和变更认证等步骤。

医疗器械GMP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医疗器械GMP证书要求企业在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从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提高市场竞争力:持有医疗器械GMP证书可以证明企业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生物制品学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检定与标准化

生物制品学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检定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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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一节 生物制品的BMP管理
六、生物制品GMP认证检查要点
3.“脱毒前”与“脱毒后”
“脱毒前”系指破伤风梭状菌、白喉杆菌繁殖培
养时,生产大量破伤风毒素及白喉毒素,对
人体有致病性,这一阶段为“脱毒前”。
“脱毒后”系指毒素中加入一定量甲醛或适宜脱
毒剂,将毒素去掉毒性,不再具有致病性,
仍保留其抗原性和免疫原性,称之为“脱毒后”
生物制品检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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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物制品的质量检定
生物技术药物质量标准研究的依据
一、主要依照《重组DNA产品质量控制要点》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国药典》等 要求进行。
二、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FDA颁布 的指南、ICH文件和《欧洲药典》。
因此,血液制品、抗血清、人和动物组织 生产制备制品时,须有专用生产场所、生 产* 设备及器材,不可与其他生物制品混用 12
第一节 生物制品的BMP管理
六、生物制品GMP认证检查要点 5.芽孢菌制品,系用炭疽杆菌、破伤风梭菌 、肉毒梭菌等含有芽孢菌来生产制备的制品, 芽孢菌是微生物对外周环境抵抗力最强的生命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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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价测定一般原则
1、国际通用方法; 2、测定结果须用国际或国家标准品
校 正,以国际单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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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活性测定方法分类
1)体外细胞培养测定法
a、促进细胞生长作用(G-CSF:NFS-60 )
b、抑制细胞生长作用 (TNF:L929)
c、间接保护细胞作用 (IFN:VISH;VSV)
2)离体动物器官测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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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学活性测定和比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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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得去污染措施,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得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得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得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得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与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与成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得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得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得相应级别得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得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得洁净区内进行:第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得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与设备情况,采取相应得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与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第十六条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与细菌提取物等产品灭活后,可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与灌装、冻干设施。

每次分装后,应当采取充分得去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与清洗。

第十七条卡介苗与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生物得生产设备应当专用。

第十八条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与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第十九条其它种类芽孢菌产品,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任何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

第二十条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得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与重组DNA制品。

第二十一条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得微生物应当在专门得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得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当就是相对正压得洁净区。

第二十二条有菌(毒)操作区应当有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

来自病原体操作区得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得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得性能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得生产操作区与设备应当便于清洁与去污染,清洁与去污染得有效性应当经过验证。

第二十四条用于活生物体培养得设备应当能够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管道系统、阀门与呼吸过滤器应当便于清洁与灭菌。

宜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

密闭容器(如发酵罐)得阀门应当能用蒸汽灭菌。

呼吸过滤器应为疏水性材质,且使用效期应当经验证。

第二十六条应当定期确认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暴露得隔离、封闭系统无泄漏风险。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得物品与设备应当与未使用得灭菌物品与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过程中,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剂或成分(如缓冲液),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

第二十九条洁净区内设置得冷库与恒温室,应当采取有效得隔离与防止污染得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

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第三十条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得动物房、质量检定动物房、生产区应当各自分开。

动物房得设计、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等,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管理得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得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与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生产与检定用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得要求。

第六章生产管理第三十三条当原辅料得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成品才能放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与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得细胞库系统(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与工作细胞库)。

细胞库系统得建立、维护与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得要求。

第三十五条生产与检定用菌毒种应当建立完善得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与工作种子批)。

菌毒种种子批系统得建立、维护、保存与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得要求。

第三十六条应当通过连续批次产品得一致性确认种子批、细胞库得适用性。

种子批与细胞库建立、保存与使用得方式,应当能够避免污染或变异得风险。

第三十七条种子批或细胞库与成品之间得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当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得规定一致,不应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

第三十八条应当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与细胞库,以保护种子批、细胞库以及操作人员。

在建立种子批与细胞库得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处理不同活性或具有传染性得物料(如病毒、细胞系或细胞株)。

第三十九条在指定人员得监督下,经批准得人员才能进行种子批与细胞库操作。

未经批准不得接触种子批与细胞库。

第四十条种子批与细胞库得来源、制备、贮存及其稳定性与复苏情况应当有记录。

储藏容器应当在适当温度下保存,并有明确得标签。

冷藏库得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得监测。

任何偏离贮存条件得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

库存台帐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一条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得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

生产用种子批、细胞库应当在规定得贮存条件下在不同地点分别保存,避免丢失。

第四十二条在贮存期间,主代种子批与工作种子批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主代细胞库与工作细胞库得储存条件应当一致。

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

第四十三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中得“生物制品分批规程”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

第四十四条应当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试验。

培养基中不得添加未经批准得物质。

第四十五条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得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与差错。

第四十六条应当对产品得离心或混合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得悬浮微粒导致得活性微生物扩散。

第四十七条培养基宜在线灭菌。

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所使用得过滤器宜在线灭菌。

第四十八条应当采用经过验证得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得产品被再次污染。

第四十九条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进行生产时,对产生得污物与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在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第五十条不同产品得纯化应当分别使用专用得层析分离柱。

不同批次之间,应当对层析分离柱进行清洁或灭菌。

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柱用于生产得不同阶段。

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得合格标准、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

层析分离柱得保存与再生应当经过验证。

第五十一条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得用具与设备,应当制定严格得清洁与消毒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生产得风险程度对用具或设备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

第七章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得质量标准对生物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原液及成品进行检定。

第五十三条中间产品得检验应当在适当得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

第五十四条必要时,中间产品应当留样,以满足复试或对中间控制确认得需要,留样数量应当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

第五十五条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如发酵工艺)得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录。

第五十六条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得,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得质量控制要求。

第八章术语第五十七条下列术语含义就是:(一)原料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得所有生物材料与化学材料,不包括辅料。

(二)辅料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得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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