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教学工作、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第一条教师一般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二条因教学需要,学院可以聘请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的校外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及行业企业事业人士等参与教学,但应事先经过学院分管本科教学院长和学院委审批,授课时应当有我校教师全程陪同。

第三条教师首次主讲前应当有试用期,试用期至少半年,学院应当安排教师于试用期内担任助教、观摩教学并试讲,考核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四条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

第五条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且经教育改进不明显,或出现其它较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学院应当暂停其授课资格,督促其切实改进后方可重新上岗,未改进或问题特别严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培养方案第六条每个专业都应当制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在学校统部署下,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七条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是:(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符合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二)适应战略发展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三)体现学科优势、培养特色和国际化培养;(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因材施教,支持学生个性化成长;(五)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培养目标、规格要求、修读说明、学制、修读学分、授予学位、各模块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及其它必要说明等。

第九条学院应当在广泛调研、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培养方案,经过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学院分管本科教学院长和学院委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

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参照第九条进行学院论证,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应当包括中英文两个版本。

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等数学 A(2))。 第十条 双语授课的课程在课程名称后加“(双语)”(如:管理心理学(双语))。 第十一条 使用外语授课的课程(语言类专业的课程除外)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语种
(如:自动控制原理(德))。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课程类型(如:实验、课程设
计、实习、实训等),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
第四章 课程规范
第七条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之 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第八条 教学要求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采用同一课程名称,但须用大写英文
字母加以区别(如:高等数学 A、高等数学 B),避免以不同课程名称来区别。 第九条 分多学期授课的课程用带小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区别(如:高等数学 A(1)、高
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上理工教[2007]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与课程管理,保证培养计划制订的科学性和执行的稳 定性,加强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设置课程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学分制管理为规范,并据此编写相 应的课程教学大纲。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时,在考虑本课程系统性的同时,应注意与前后课程 内容的衔接;在考虑本课程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应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科前沿知识 和现代科学技术新进展。
第三条 全校性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四条 新设置课程与变更课程设置须由课程归属单位提交申请,经主管教学的单位领 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设置或变更。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五条 根据以下方法计算课程学分: 1.理论课程:按每学期(一般为 16 周)每周 1 学时计一个学分,即以每 16 学时计一 个学分; 2.体育课与实验课:以每 32 学时计一个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1)集中进行的,以每 1 周计一个学分; (2)分散进行的,以每 32 学时计一个学分。 第六条 学分设定的最小单元为 0.5。

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本科教育是我校办学的主体和基础,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是我校办学的中心任务,是“为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根本体现。

为了推进我校本科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材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学管理的组织1、本科教学工作是学校党政“一把手”工作,校长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确定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及时解决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

2、各院(系)党政“一把手”是院(系)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每月召开院系领导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的院(系)务会议应不少于 1 次,及时解决院系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学位委员会。

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两个委员会的分工可有所侧重,直接对校长负责。

4、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全校教学工作统筹管理,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5、重视教学基层组织。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者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按教学计划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建设和科技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6、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

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讨,以便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学校在坚持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奖励优秀的同时,从严治校,以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地优化环境。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希望全体学生认真学习本条例,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共同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三条学校本着教育的目的,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时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于扰乱社会和学校的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违纪者:一、对于扰乱正常秩序者。

影响和扰乱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学生活动、勤工助学、贷款等学校正常工作,干扰他人正常学习或生活、在宿舍及教室内向窗外扔杂物等,经查实确认后,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处罚者:一、对于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对于被判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一、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经学校处分教育后,仍不改正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普通教育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大学普通教育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普通教育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质量管理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向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管理第五条教学计划是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根本性文件,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的依据。

各院系必须按照教育体系、专业方向、学历层次、修业年限、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认真研究、组织设计本专业教学计划。

第六条学分制教学计划在课程与教学环节的设置上应体现厚基础、宽口径的特征,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教学计划经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各院系应按照教学计划中确定的专业课程合理配备专业教师,并逐步实现“三三制”(即一门课程至少有三位教师能够承担,每一位教师能承担三门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课程教师梯队。

第八条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个确需调整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及其教学进程的,院系应组织专业教师认真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在安排下学期教学工作同时上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在接到院系教学计划调整方案和报告后,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有关院系。

第九条教学大纲是教育主体执行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教学大纲所确定的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是实施教学与考核的主要依据,也是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标准。

各专业课程特别是专业主干课程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学时学分要求编制教学大纲。

第十条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可使用国家颁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也可结合学校实际编制适合学校自身特点的教学大纲。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78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7月11日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申报教师职务晋升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能力考评,是职务聘任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工作,根据国家、上海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对《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办法》(上理工〔2007〕9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育教学能力考评要求第二条所有申报教师职务晋升者在教育教学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现聘岗位额定教学工作任务,且每年独立讲授本科生课程达到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任务可不作要求;新进教师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2015〕180号)文件执行)。

(二)近五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过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三)近五年至少从事过一年班主任或学士导师等相关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条申报讲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且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2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3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讲座等)。

(二)教学评价:近三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学期总体评价为优秀。

(三)教学研究: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排序前五位)。

大学“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旨在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引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建设,促进学生主动、自主学习。

第三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包括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人文-通识”优质课程、数字化课程、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及其他新增项目。

第四条“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负责“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第一章申报立项第五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每年组织一次。

由“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以正式通知将申报信息下发到各学院,并在教务处网站、校内主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学院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为完善申报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核实,确定立项或推荐申报省级及国家级项目名单。

第十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异议处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和跟踪指导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校级项目建设期为两年;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原则上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确有客观原因,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内容调整办理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以公文形式报送项目调整内容、原因,同时附上项目负责人同意调整相关内容署名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2.“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涉及到省级以上项目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4.“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处理意见。

上海理工大学跨校辅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跨校辅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试行

重修课程开课学期注册日当天或此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教务处提交《跨校辅修重修申请表》 并按初修标准缴纳学费。重修申请经批准后,辅修学生方可参加重修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辅修学生所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辅修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因病或其所在高校教学安排与辅修考核时间冲突,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考核日以前向注册考务中心提交《跨校辅修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 料。缓考申请经批准后,辅修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缓考。 缓考安排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辅修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辅修期末考核,又不符合缓考条件的,应在考核日以 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请假材料。辅修学生当天因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在考核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以内向教务处补交请假材料。请假经批准后,辅修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 辅修学生缓考申请未被批准,又没有参加期末考核的,成绩记为不及格。 辅修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 辅修学生未向教务处申请而擅自不参加期末考核的,成绩记为不及格,且不得参加补考。 辅修学生缓考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补考。 补考安排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于考核结束三周后录入上海市东北片高校教学协作信息网以供查 询。 辅修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三个月以内向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提交书面 复核成绩申请,逾期上海理工大学不再受理任何关于成绩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期末考核为书面考核形式的,辅修学生应按规定携带听课证、学生证及其他 有效证件参加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辅修学生在考核期间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的,考 核成绩以零分计。辅修学生有严重扰乱考核秩序且不听劝阻行为的,或者有任何舞弊行为的, 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辅修学籍,并通报辅修学生所在高校。 期末考核为论文或其他形式,辅修学生应独立完成考核内容。辅修学生有抄袭、剽窃他 人作品行为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的,取消辅修学籍,并通报辅修学生所在高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上理工教〔201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

为了不断地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学管理工作是指管理者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使教学活动达到学校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

教学管理内容可以归纳为“决策、规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评估、激励”等工作。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

第二章 招生与专业建设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精神,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草案和编制原则,制定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实行总量控制。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体,由专业教研室(系)具体实施。

专业教研室(系)负责人应负责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及全日制本科生培养计划并组织建设和落实。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三章 培养计划及课程管理
第六条 培养计划是开展本科教学的基本依据,一经制定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对现有培养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各学院(部)必须在培养计划执行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交附有学院(部)学位委员会论证意见的“培养计划变更申请”,由教务处核实后决定批准与否。

第八条 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涉及全校多个专业,其相应培养计划内容的调整须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课程实行归口管理,由课程归属学院(部)负责各类课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课程管理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制订、教学任务落实、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第四章 教学运行过程管理
第十条 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是教学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它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运作和行政管理。

全校必须协调一致,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实验教学、毕业设计等是本科教学中各教学环节的基本形式,教务处、各学院(部)要严格依据《上海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组织和管理各环节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期教学任务落实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第十周左右组织、协调各学院(部)安排落实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的第十二周左右落实具体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排课和课表管理
排课工作由教务处和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事项按照《上海理工大学本科课表编排工作规程》操作执行。

第十四条 选课管理
选课工作依据《上海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

但若未经教务处批准,无论何种原因,学院(部)已提交给学生开始网上选择的课程或者班级均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管理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一至两周内统一安排。

考查课程的考核(测试)可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在该课程进程之最后一周进行,并事先向课程归属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各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本学院(部)的试卷命题、试卷保密、试卷评审等组织工作。

学院(部)教务办公室负责学生成绩管理与试卷存档管理等工作,并严格执行《上海理工大学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管理
命题应依据教学大纲,尽可能做到教考分离,注意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参数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应按规范完成A、B两卷作为考试用卷。

同一名称、同等学分、相同教学要求的课程的考试,应采用同一要求的试卷。

学分或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则应采用不同的试卷。

第十七条 监考管理
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教师分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部)须根据教务处要求负责落实监考教师。

原则上每个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场考试学院应配以必要的机动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上海理工大学监考守则》,严格执行《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管理
教师教学工作管理主要由各学院(部)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实施。

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实验室建设、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等。

第十九条 教学资源管理
教务处、资产后勤处、信息化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教室、实验室、运动场馆、校园网络、教学设施、设备等的合理配置和维护,保证常规教学需要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务处和各院(部)要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教务处及各学院(部)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籍管理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各学院(部)的教务管理人员应配合教务处经常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认真做好学生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及各院(部)均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了解教学运行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及时处理和消除教学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检查与专业、教师及课程等各类评估事项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本科教学督导团作为教学主管校长直接领导的非行政性机构,主要配合教务处进行教学检查与教师评价。

本科教学督导团依据《上海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开展日常工作。

本科教学督导团、学院专家(领导)和学生对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则按照《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由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是承担全校本科教学管理职能的行政工作部门。

教务处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服务水平,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教学管理由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是院(部)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应该定期研究教学问题并向院长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以本科专业为单位组建的教研室(系)是基层教学组织,承担专业及课程建设任务,行使学院(部)授权的管理职能,开展教学研究。

公共外语、基础数学、大学物理、信息技术等非专业类教研室由职能归属学院负责组建与管理。

第七章 教学管理的研究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职责。

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与特点出发,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教学管理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及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上理工教 [2004]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之内涵若有歧义,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