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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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报告审查制度

岩土工程报告审查制度

岩土工程报告审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岩土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本审查制度。

通过严格的审查流程,确保岩土工程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坚实基础。

二、适用范围本审查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岩土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等。

三、组织结构设立专门的岩土工程报告审查委员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审查程序1. 提交报告: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将岩土工程报告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 初步审核:办公室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格式规范。

3. 分派专家:根据报告内容,分派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详细审查。

4. 专家评审:专家对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5. 综合评议:审查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6. 反馈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

7. 复审: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8. 发放审查意见书:审查通过后,发放正式的审查意见书,未通过的需继续修改直至合格。

五、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地质条件的分析和评价;- 地基处理方案的合理性;- 基础设计的适宜性;- 施工方法的可行性;- 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安全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六、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岩土工程资料,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 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意见优化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 审查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结果的权威性。

七、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审查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审查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审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岩土工程报告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4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4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地测资料审批制度是指对地质勘查、测绘和遥感等相关工作的资料进行审批的制度。

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则是指对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批的制度。

这两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地质勘查、测绘和遥感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提高相关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地测资料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资料审批的程序和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每个环节的程序合规、有序进行。

2.资料审批的标准和要求:明确资料审批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采集和处理的方法、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等,确保审批过程中的数据和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资料审批的责任和权力:明确各个审批环节和部门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审批过程中的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技术报告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报告审批的程序和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每个环节的程序合规、有序进行。

2.报告审批的标准和要求:明确报告审批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数据和方法的可靠性、结论和建议的科学性等,确保审批过程中的报告质量和水平。

3.报告审批的责任和权力:明确各个审批环节和部门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审批过程中的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地测资料和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对于保障相关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审批程序和要求,确保数据和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同时,明确责任和权力,可以避免审批过程中的滥权和延误,保证了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效能。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测单位对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和程序,保证资料和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测单位内部对地测资料和技术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地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资料、地下水资源评价资料、地震监测资料等;技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等。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管理,促进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指在开展地质勘查、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发现或预测到的具有重大调查意义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地质现象、地质问题的分析报告。

第四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原则是科学、准确、公正、及时。

第五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在阐述问题时,应当确保描述准确、明确,分析全面、深入,结论合理、可行。

第八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应当注重实证分析,依据可靠数据和科学方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职责。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编制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报告申请。

第十二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申请后,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注重对报告的内容、数据和方法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在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应当经过地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后才能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及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及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质资料是煤矿生产、建设发展的基础依据和基础资料,为了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地质资料的可靠性,并及时提供各生产部门,特建立审批制度如下:
1、地质部门所有的图纸及资料,都要按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没有经过审批的图纸及资料,不得提供生产部门使用。

2、开拓、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3、矿井各种原图,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4、采区地质说明书及技术报告等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5、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及矿井防治水规划,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和省局批准。

6、地质专业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需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地质资料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1.地质资料要定期分析,对测定成果精度进行审定,以便为我矿采掘提供
正确的资料。

2.地质资料要定期装订成册,装入柜子,相对集中,符合防火、防潮要求。

3.帐、卡相符,文字部分与基础数据一致。

4.上级下达及本部门回复、上报的各种函件、审批文件报表等,要编号存档
5.资料仪器专人负责管理。

仪器使用后及时擦拭,放仪器室集中保管。

6.大型贯通、探放水要提供相应的资料,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是指对地质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及其他相关地质工作的资料和技术报告进行审核、审批的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质工作的准确、科学和可靠性,保证地质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促进地质工作的合理发展。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 审批的基本原则:确定审批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

2. 审批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批职责和权限,包括审批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3. 审批的申请和提交要求:规定地质工作单位申请审批的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提交的材料等。

4. 审批的审核和评估:确定审批的审核和评估标准,包括数据的真实性、方法的科学性和结论的可靠性等方面。

5. 审批的时限和流程:规定审批的时限和审批流程,包括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各个审批环节的具体程序。

6. 审批的结果和后续工作:确定审批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批准、不批准和限期整改等,并规定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后续工作要求。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地质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环境的安全保护。

地质技术工作管理规定

地质技术工作管理规定

地质技术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地质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业务管理,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1.地质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必须把地质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2.矿井必须加强对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3.总工程师应对矿长负责。

总工程师要对重大地质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4.地质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1)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

(2)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3)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4)资料质量责任人、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6)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7)地质隐患排查制度。

(8)地质预测预报制度。

5.必须实行地质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地质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矿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地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

6.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资源储量核查、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7.地质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有资质单位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

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半年前通知地质部门,地质部门要在设计前三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8.地质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

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煤层突变等情况,地质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技术报告审批制度6篇

技术报告审批制度6篇

技术报告审批制度6篇第1篇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第2篇资料及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第3篇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第4篇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格式怎样的第5篇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第6篇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第1篇】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1、必备的台帐、成果卡片、综合性图件、日常用图及有关针对性图件、水位水量报表及曲线图、探煤厚、探煤岩柱厚度等的措施及成果资料,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

2、地质交换图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签字后上报。

3、季度采掘工程交换图由地测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4、水文地质年、月预报,由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批阅后上报。

5、矿产储量报表,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批阅后上报。

6、水文地质资料向协作单位供应,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供应。

7、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设计、方案,井田瓦斯资料,猜测预报,技术报告,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8、采区地质说明书,工作面掘进(包括开拓)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及其他地质水文资料,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9、矿井地质报告,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10、生产矿井补勘方案、设计,经地质负责人核对,审查,矿总工程师查阅后上报。

11、井下探放水,探断层的设计、措施,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钻探部门执行。

12、建立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地面掌握网时,需编制设计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

13、凡大型贯穿测量(3000m以上)及重要贯穿测量都必需编制贯穿测量设计书,由矿测量负责人校对,总工程师审查。

14、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和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

15、巷道贯穿在达到平安规程和测量规程的相对距离时,由测量班组长提交贯穿通知单,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和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16、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平安边界时,除准时延长导线外,测量负责人还必需以书面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地质调查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质调查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质调查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一、测量结果必须有两个人进行计算、校准,以确保数据准确。

二是地质调查资料提供后,必须经过编制、追溯、审核,由队长签字,再由地质调查副总工程师和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3.地质调查队提交的所有供本矿使用的图纸和资料,必须经地质调查负责人审查批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

四、测量图纸必须设专人保管,并应建立借阅、复印和复印登记。

五、各科目的引用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对和更正后才能使用。

不及物动词所有提交的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图表和文件,都必须经过组长审查批准,然后提交给地质调查副总工程师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上报。

七、凡属通讯性质的地图,需以旧换新的,不交旧,停止发放新的,特殊情况经船长批准后方可发放,以免图纸外流,对丢失图纸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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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每5年修编一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
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生产地质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3.地测科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

各种采、掘地质说明书必须经矿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审批才能交采掘区队使用。

4.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必须按《规程》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5.各种村庄、河流、铁路等保安煤柱必须经煤矿生产、技术、安全部门、矿总工程师、地质测量部、生产管理部、安监局审批后方能使用。

6.凡重大测量工程,如地面控制网测量、岩移观测工程、3000m以上大型贯通测量等,均需编制设计说明书,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完工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

7.每月的储量动态表、三量报表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批。

8.各种地测资料、图纸必须经认真校对、审查签字后方可使用。

9.地测科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技术科负责编制。

10.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
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

11.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地测科编制,技术科、安监处、通风处会审,经总工程师签字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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