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绝对要注意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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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本 的代理形 式 :


外 贸公 司接 受有 外 贸经 营 权 的
推 行外 贸代 理 制是 我 国外 贸体 制改
权威 的数 据 统计 但 是 代理 出 口业 务 在 国有 专业 外 贸公 司 的 出 口业 务 中 占有相
当 大 的 比 例 ,甚 至 有 些 外 贸 公 司 主 要 是
上进出口报关、结汇、 U ¥ 0 0 S2 0 退税等手续的专业性和 u¥ 00 s1 0 繁琐性, 因此我国 大量 u ¥ s一


年份 2 0 0 22 0 0 420 0 2 0 0 32 0 0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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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贸公 司接 受 有外 贸 经营 权 的
靠代 理 业务 为主 要 收入 来 源 这 已经是 行业 内不争 的事 实 。 是长 期 以来 对 外 但 贸代 理 法律 性 质的 认定 仍 然存 在很 大 的
分歧
委 托 人 的委 托 并 以 自己 的名 义签 订 进
出 口合 同 .代 理 进 出 口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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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贸代 理 法 律 关 系 的性 质及 其 在 实 务 中存 在 的 问题
外 贸代 理 制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发 展 现

的 出口 贸易是 通 过专 业 外 贸公 司代 理 出 口的 方式 来 完成 的 。尽 管在 这 方面 没有
委 托人 的委 托 并 以委 托人 的 名义 签订 进 出 口合 同 .代理 进 出 口业 务 :


革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 8 年 9 国务 院批 1 4 月 9
转 经 贸部 < 于外 贸体 制改 革意 见 的报 关
告 > 首 次 提 出 实 行 进 出 1 理 制 的 外 贸 . : 3代

目前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冲突及对策探讨

目前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冲突及对策探讨

法人人格 并因此而对债 权人 利益造成 损害 的 可 以基于公 平、 正义的价值理 念 ,否认该公 司法人 的独立人格 ,而责令 该公司
易代 理制 的暂 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1 9 年 的 对 ( ) 4 9 外贸易法》 和 1 9 年 1 9 9 0月 1日生效 的 合 同法》 。 1( ( 暂行规定 》与 ( ( 民法通则》 的 中突 依 照 民法通 则》第 6 3条规定 代理 须 以被代 理人 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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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 斋与 i 老
务会 计报告经会 计 师事 务所审议 这对于一 人公司来说 是一项 相 当严格 的制度 因为一人公 司中股东 只有一人 .财务 会计 的 任免 都由股东决 定 做假 帐也 就时有发 生 。而新的公司 法明确 规定 一人 公司每一会 计年度终 了时都必须 将财务报 告提 交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议 ,这样可 以预防做假 帐 的危险 ,防止一人 股东与
我 国外贸代理制 的法律 中突在很大程 度上是不 同时期 的立 法者借 鉴和移植 不同法 系代 理制度 力图构建本 国特 色代理制 度 的结果 。 陆法上 的代理 制度 以 ” 大 区别论 为基础 只有直接 代理 才是真正意 义上 的代理。普通法上 的代理制度 的理论 基础 是 ” 同论 “ 等 普通法上 的代理 比大陆法 更 为宽泛 除 直接代理 外 间接代理 .居 间、行纪 信托等均 可纳入代理 的范畴 。 在 我国 规范外贸代理 制的规范性 法律 文件主要 有1 8 年1 7 9
从法理 学上 讲 ,法律冲 突是 指两个或 两个以上 的不同法律
同时调 整一个相 同的法律关 系而在 这些法律之 间产生矛盾 的社
会现象 。 国外贸代理 制的法律 我 中突问题 由来 已久 本文力求从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

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委托协议是划分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未经委托人追认,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四)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五)争议的解决;(六)委托协议期限;(七)其他。

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凡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

第九条委托人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

委托人与外商擅自达成的补充或修改进出口合同的协议无效。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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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方的权限和职责而非受托方的义务。江南公司向上海外运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可视为概括授权。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与承运人如何收取运费无关。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FOB价格条款仅约束买卖双方,不能约束托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有权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或无此约定按照航运惯例收取运费。
索赔
承运人对货方作出赔付。 承运人依照保函要求货代赔付有关损失。
货代抗辩理由
承运人明知货物包装不牢,但却未在提单上注明,这说明承运人对所接受的货物表面状况无异议,因此他必须对所承运的货物负责,而不论其是否接受了保函。 自己并非货物托运人,而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不应对保函负责。 自己出具保函,事先未经托运人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因此,保函无法律效力。
货代在上海港A港务公司办理装货,因货物包装有轻微破损,A港务拒装,货代遂向A港务出具保函,称如因货物包装破损在目的港交货困难造成损失,均由货代负责。
基本案情
A港务在保函上加注:因包装破损所致一切后果由货代负责,与港方无关。并与货代一起将保函交给承运人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 承运人收下保函,签发了已装船货物清洁提单。6月24日,船抵目的港,经检验发现因包装不当导致货损。
争议
上海外运于同年8月4日开具收费帐单向海湾公司托收,遭拒付;又于1992年6月和7月向江南公司托收,亦被拒绝。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价格条填写空白的货运委托书,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造成运费无着,对此上海外运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同时请求将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向其追回运费。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工作,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港口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3.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构成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默认。

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然而,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3)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

针对以上因素,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未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限。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是在对外贸易计划专营、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的背景和基础上制定的,用以规范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简称外贸公司)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的外贸代理行为。

为实现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扩大了对外贸易交易主体的范围,将对外贸易经营权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使建立在对外贸易经营权审批制基础上的对外贸易制失去了原有的基础。

而建立在同样基础上的《暂行规定》是否有效,对外贸经营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有何影响,是合同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暂行规定》的效力我国法律的失效通常有四种情况:其一,以新法取代同名旧法,使同名旧法失效;其二,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其三,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其四,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到目前为止,并未有与《暂行规定》同名的新法律法规出台,也没有废止的决议和命令,《暂行规定》本身也未规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至于第二种完成历史任务的失效情形,是指这类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在事实上已不存在,因此,法律法规本身丧失存在的价值而失效。

尽管对外贸易经营权已放开,对外贸易法也继续保留了对外贸易代理制,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但实践中,对外贸易代理有增无减,外贸公司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的外贸代理模式仍继续使用。

因此,《暂行规定》规范的社会关系并未消失,关于外贸代理人和委托人权利义务的部分具体规定,如关于争议解决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与相关的上位法规定相符且更加具体。

因此,《暂行规定》不属于完成历史任务的法律法规范畴,到目前为止仍应有效。

二、适用《暂行规定》应注意的问题《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只要合同的具体约定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便不符合《暂行规定》,也不应视为无效。

外贸公司找第三方代理出口我们需要从新和第三方签订合同么[工作范文]

外贸公司找第三方代理出口我们需要从新和第三方签订合同么篇一:【外贸小常识】买单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区别【外贸小常识】买单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区别从这个意义来理解,“买单出口”实际上是一种不正规的操作方法。

可以解决一些没有出口权的小企业,在发货时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找外贸公司代理是不同的,中国的外汇管制要求谁出口,谁就收回美金,谁来核销。

打个比方我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A公司就必需收回相对应的美金才行;但是如果你采用买单出口,根本就不会将美金汇到提供核销单的外贸公司,这就造成了外汇混乱。

如果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美金又汇到A公司,那就挂靠(代理出口),属于正当操作。

买单出口和找外贸公司代理操作之间的差别就是看你要不要退税,你不要退税,自己买核销单自己可以操作,你要退税,没出口权,最终还是要找代理。

1)买单出口是合法行为还是钻法律空子?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你的货物出口,但是用的是第三方的核销单,算是打擦边球。

(2)出口的具体操作都是货代负责吗?怎么操作?基本上货代是万能的,几乎什么疑难问题什么都可以帮你解决!具体过程比较多程序,就不一一说明了。

(3)作为出口方(工厂)除了货物之外要提供哪些东西?比如是否需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单据?装箱单!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通常就不用了,因为买单出口一般都是用离岸帐户来收货款,谈不上退税!(4)货款该打到谁的帐上?货代,工厂还是其他?货款打到哪个帐户,要开你是用哪种方式买单出口。

1)是直接通过货代买单出口,则回收货款由你们自己指定帐户,例如你们开立的离岸帐户,或者是客户愿意把款项打到你们的私人帐户。

你们如只有国内公司(无进出口权的公司)的帐户,是没办法收到外汇的。

2)你们找的代理公司帮你们出口,那么货款就应该打到他们的帐户上。

(5)对出口单据的办理有没有影响?比如提单,发票,产地证等和正常出口是不是完全一样的?没有影响!(6)对出口工厂有什么风险?对货代有什么风险?对客户有什么风险?这是现行的一种成熟做法,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7)是不是FOB和CIF都可以买单?可以!"买单出口”总结:买单出口的定义其实就是简单的一句话:“没有出口权的企业买别人的核销单, 以别的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出口”。

FOB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

FOB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按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即将到期,但客户却迟迟不能确认船期。

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少出口企业往往感到束手无策。

日前,逸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林增建,结合亲身经历的案例,详细阐述了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实际案例:与客户进行“阴谋”博弈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海运费起伏波动较大,淡季与旺季的运费相差较多,因此,国内厂商往往更愿意报FOB价格,不愿承担CFR或CIF条款下所带来运费涨跌风险。

通常情况下,FOB付款条件下的海运一般会如此安排:客户提前告知指定货代或指定船东,厂商按此要求提前向货代或船东订舱,国内货代收到S/O(拖单)后,会与国外代理联系,并告知客户此票货的预计船期、运费及航行日期,得到客户的同意及确认后,国内货代才会给予安排舱位及放柜。

笔者曾在2009年遇到这样的案例:一美国电视采购商向我司采购4000件花园灯饰,此灯饰上印有客户的Logo,且其包装也是按客户的设计印制。

合同达成之后,美国采购商也按时开出了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信用证上也标明了客户指定货代及联系方式。

这批货最迟的装船期是:2010年1月18日。

在2010年1月初,笔者就按信用证要求向客户指定货代订舱,但国内货代未接到国外代理通知,迟迟未能确认舱位。

后来,按客户要求,我司必须提供出货样一套,方可确认船期。

1月5日,笔者通过UPS快递了一套出货样到美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客户以出货样品质量达不到要求为借口,拒绝确认船期。

其实,该产品系手工产品,瑕疵在所难免,依我们多年来的工厂生产经验,这瑕疵根本不影响到客户的销售。

所以,客户此举实属有意刁难。

此后,我司提出签发质量保函,全权负责由于质量引起的索赔问题,然而客户还是不能接受。

此时,己经是1月10日,若客户再不确认舱位,就会错过最迟装运期。

如此将会引起延期交货而导致交单困难。

后经笔者与客户协商,客户给了以下的方案:Option 1:We would cancel this order due to its bad quality. I am unable to proceed forward with the risk involved with having this product arrive in an unknown condition & the overall financial impact this would cause to our company with ABC company.Option 2:We would continue forward shipping this product to ABC company while holding onto payment to XXX(我公司) until the product's arrival & overall sale to customers with a successful outcome. Provided all quality issues are addressed during production, this solution would best suit XXX's situation while simultaneously addressing the reservations that I harbor regarding this product.第一点,客户以担心货号质量为由,提出了取消订单。

外贸业务指南: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与注意事项

外贸业务指南: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与注意事项1. 简介外贸业务是指跨国企业在国际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活动。

进出口贸易是外贸业务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种形式,涉及到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2. 进出口贸易流程2.1 准备阶段•确定目标市场和产品:通过市场研究确定要进入/出口的目标市场,并选择适合的产品。

•获取必要许可证和认证:了解并获得目标市场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认证等文件。

•寻找供应商或买家:寻找合适的供应商或买家,建立业务联系。

2.2 合同签订•商务谈判与洽谈:确定价格、数量、交货方式等细节,并进行商务谈判和洽谈。

•签署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确保所有协议内容被明确写入正式合同,并双方签字盖章。

2.3 货物运输与报关•安排货物运输:选择合适的物流方式,如海运、空运或陆运,并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

•准备必要的出口证明文件和报关文件: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进行海关申报和报关手续:根据目标国家/地区的规定,按照要求进行海关申报和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

2.4 支付结算•内部结算与外部结算:内部结算包括货款支付、货物交接等;外部结算则涉及银行汇款、信用证操作等。

•风险控制和信用管理:确保支付过程安全,防止支付风险,并对买方进行必要的信用评估。

2.5 客户关系管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提供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处理客户投诉并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 进出口贸易注意事项3.1 法律法规•遵守进出口法律法规:对目标市场的相关进出口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并遵守。

•知晓关税和贸易限制额度:了解目标市场的关税水平和对进口商品的贸易限制政策。

3.2 质量控制与认证•产品质量合规:确保所出口的产品符合目标市场的相关质量标准,避免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索赔。

•获得必要的认证和标准:在目标市场获得所需的认证或符合特定质量标准,提高产品竞争力。

第九章 _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9.3.2 国际货运代理其他风险规避
货代风险种类及货代风险防范 货代风险防范 案例

一、货代风 险种类与防 范方法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运输、 仓储等物流服务 风险增加
运输组织者:无船/契约承运、多式 联运业务为主 船代、货代及经纪人:以船舶代理与租 船订舱等业务为主 清关代理人:主要从事报关报验业务为主,尚未 从事货运业务 运输合同/租船合同
9.3
国际货运风险及防范
国际货代责任风险及责任保险 国际货代其他风险及防范

9.3.1 际货代责任风险及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 分包人的过失 责任不合理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1)错误与遗漏
1、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 2、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 3、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一)国际范围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承担情况
目前,各国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按其 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2、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 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 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 输工具等。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案例 2
2004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FOB条件向特灵台湾公司进口3套冷水机组,买方 华映公司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同年12月27日,东方海外货拒航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 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并签发了提单。 货到上海后,东方公司与中外运苏州公司以传真形式约定,由东方公司支 付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 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 中外运苏州公司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中外运苏州公司并没有亲自运 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中外 运苏州公司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 900元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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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绝对要注意的常见法律
1. 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

实际操作中,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

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

因此,对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2.目前不少代理业务属“结汇”性质,外贸公司基本是“代而不理”,其任务仅是提供单证、收汇结汇,所收取的费用较微薄。

严格地讲,这不是一种代理而是出借经营资格。

在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应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顺利地履行合同。

如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应谨慎审查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合理,应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应将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

虽然这样做增加了外贸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约可行性,反过来也保障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可使委托人认识到外贸公司的作用决不仅仅是结汇的工具,有助于外贸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业务。

3.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
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

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4. 收取汇款应有合法的依据。

收取货款,付款人与收款人应有买卖关系,而买卖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因此当付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付款人声明其所付款项的性质和事由,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上海外综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进出口公司,隶属上海东浩兰生集团,是集团旗下最具发展潜力的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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