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
防突检查标准201807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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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 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6、28、37、39、40、 41、42、69、62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2条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269、270、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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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7条
防突检查标准
序号 项目 规定 标准 突出事 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概述、突出事故类型及 故应急 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及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出事故报告 预案 程序和现场保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机构人 员队伍 防突措 施计划 防突措 施贯彻 措施变 更 人员配 备 防突总 结 检查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 施工前必须组织学习 防突措施施工记录,变更防突措施的要求。 检查瓦检工、防突预警员记录 每年编制防突工作总结 技术负责人编制、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突措施贯彻学习记录完整 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 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放炮员 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7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8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9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0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1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4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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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
需要制定专项措施的情况:1.工作面初末采期间;2.工作面揭露或探明构 造;3.工作面每次瓦斯超限;4.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5.工作面达到集团公 司规定瓦斯报警断电浓度;6.工作面走向岩石低位抽采巷塌透或不畅;7.采 煤机喷雾水量、水压不足,不能覆盖滚筒;8.其它通风抽采的现场隐患。9、 出现以下情况,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组织或现场勘查,并制定防灭火 措施制 专项措施。a.工作面出现构造,日推进小于1米时;b.工作面末采及拆除期 定 间;c.工作面测点CO浓度达50PPm以上,且呈上升趋势,以及非气候原因工作 面异常升温。出现以下情况,矿通风区长(通风区分管副区长)组织或现场 勘查,并制定安全技术管理措施。a.工作面出现高冒区;b.工作面测点CO浓 度在50PPm以下的超限;c.工作面采完封闭。10、制定执行工作面自然发火预 测预报制度。11、巷道封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及通风系统调改、突出煤 层揭煤。
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我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为更好落实《防突细则》的新要求、新规定,确保防突措施执行到位,做到突出防治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全过程管理,特制定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一、矿成立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领导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
成员:通防副总、地测副总、采掘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调度室主任、通防部主任、瓦斯班长
二、管理制度
领导组人员要严格遵照《习水县振兴煤矿防突综合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履行本岗位职责;领导组人员要认真学习《防突细则》并与本岗位所分管的涉及防突方面的工作、业务相结合,有计划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安排、部署相关事宜。
在矿长的领导下,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防副总、通防部主任严格按照《防突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我矿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效果。
3、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完成后,各审批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防突细则》要求,对综合防突措施涉及到分管范围内的相关内容及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并作出批示,必要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阅。
4、生产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生产技术部及各采、掘队严格执行通防部制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综合防突措施,严禁任何人员未经批准拒绝执行或更改综合防突措施。
5、矿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通防副总、通防部主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每月至少3次、防突队队长每月至少5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综合防突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综合防突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制度2020年度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制度为了搞好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我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搞好煤矿防突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突措施编制、审批、实施制度1.防突措施的编制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在编制回采(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
3)防突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进行编制。
4)防突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瓦斯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区域验证(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工艺及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突措施的组织措施,附瓦斯地质图、地质构造图、保护关系图、防突技术措施设计图、通风系统图。
2.防突措施的审批1)编制好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报煤矿分管生产、通风、防突、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然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局部防突措施必须报煤矿分管生产、机电、通风、防突、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然后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严重突出危险掘进(采煤)工作面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按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要求报批。
3)如现场因地质构造等发生变化,已审批的防突措施不能满足生产安全实际时,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制定补充措施,并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防突措施的实施1)施工单位由区(队)领导或技术员组织学习贯彻,并签字。
2)除施工单位以外的其它有关单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技术员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贯彻并签字。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第三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五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二、区域预测结果;三、煤层开采顺序;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六、采掘作业方法;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如下: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二、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五、组织现场验收;六、书面进行批复。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方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方法一、前言为了削减采区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提高矿区生产效率和工作人员安全,必需对采区进行专项防突设计和验证。
本文将介绍一个不少于1500字的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方法,旨在帮忙采矿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采区的安全措施,并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
二、设计前准备在采区进行设计之前,必需了解采区情况、采矿地质条件、采矿机械设备,以及采矿场地的交通情形,以确定采区的防突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应包括坡度、采矿深度、岩石特性和抽水情况等方面。
三、设计内容1、矿井建设依据矿井深度和安全要求,确定矿井联络道的数量和大小。
确定矿井支架和支护措施,避开石化和坍塌。
对矿井进行防火和通风系统设计,以避开瓦斯、灰尘和有毒气体的积聚。
2、人员安全在采区订立人员随身佩戴安全帽和防护装备的制度。
对于采矿机械设备,应供给充足的机械工程师、维护和修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人员。
订立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制度,以防止人员损害和事故发生。
3、油气安全订立采区的油气安全规定,包括油气管道的布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岩石稳定性和采煤技术的要求。
确保安全关键燃料料和化学若能适时补充和替换。
4、电气设备安全确定设备和电缆的配电布置,包括开关和熔断器连接,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牢靠性。
确定电缆的敷设和支撑措施,以防止电缆损坏和短路。
5、能源安全订立燃料的安全运输方式,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
订立制度确保燃料储存区的安全。
订立关闭燃料系统的急救程序。
6、排水安全确定排水管道的位置、大小和斜率,依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和排水流量,选择不同的排水设备,确保排水系统的稳定性。
订立严格的环保要求,以避开污水对环境的影响。
四、验收和评估1、设计大纲对于采区专项防突设计,必需进行评估和评估。
评估应包括设计大纲、整个采矿过程中采矿机械设备的安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突设备具的性能和配置等。
2、部分验收对于设计的某些特定部分,应进行单独的验收,以确保每个部分符合安全标准和顺当实施。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为保障采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避免生产中出现突发事故,特制定本《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1.防突设计的目的防突设计是为了预防采矿行业工作人员在采矿过程中发生危险作业、事故和职业病等问题,保障采矿企业安全生产、稳定经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防突设计的基本原则防突设计应基于以下原则:•条理性:设计方案必须清晰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适应性: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采矿企业职工的实际生产情况和实际环境条件。
•经济性: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成本因素,节约能源和材料的使用.•可行性:设计方案既要合适又要可实现,不能超出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
•安全性:设计方案必须考虑安全因素和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防突设计方案需涵盖的内容防突设计方案需涵盖以下内容:•人员安全:包括设备安全、现场交通安全、操作规范等。
•物品安全:包括材料、设备、机械保养、维修、管理等。
•工作环境安全:包括工业卫生、防护设备、环保、消防、安全文化、培训等。
•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信息等。
4.防突设计的验收方法防突设计的验收分为初验和后验两个阶段。
4.1初验采矿企业根据设计方案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初次验收。
初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准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地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等的检查和验收。
初次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工程施工。
4.2后验采矿企业在工程竣工前,应根据设计方案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后次验收,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后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防突设计改进针对初验、后验阶段出现的问题,采矿企业应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按照防突设计的原则,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改进,以提高防突设计的质量。
同时,采矿企业还可以组织职工上岗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突服务能力,增强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6.结论防突设计是采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而防突设计的质量也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一、概述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煤矿采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人员数量和机械设备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矿山生产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采区专项防突设计越来越受到行业、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本文将介绍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二、防突设计概述采区专项防突设计指的是在采煤工作面等区域,针对防治矿井“突水、突气、突煤、突岩、突裂”等突发情况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与预案。
防突设计旨在提高煤炭生产安全、保障采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生产停产的损失,提高采矿效益。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的内容包括:煤层地质条件、工作面负荷能力、钻孔排水、煤层风量控制、通风系统的变化、卡车运输路线、救援预案等。
三、验收办法1. 编制设计方案防突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防突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煤层地质条件:通过煤岩识别和井下勘探资料,对每个采区地层、煤层、煤岩关系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提供煤层地质图、等高线图、断层图、采煤预警图等。
2.工作面负荷能力:根据采煤面效益分析测算和技术措施,提出合理的工作面厚度、采高、倾斜角度;综合考虑被动支护、主动支护、人员定员、透水防治离子交换树脂井下填筑比例等方面,确认采煤面负荷能力。
3.钻孔排水:按照煤层含水规律,确定钻孔埋深、排水量、排水时间、排水泵站型式和配置、排水井的数量、位置和煤层注气点位置,制定重点段揭露前、群突段切换套管灌浆、卸压早期钻孔等技术措施和安全预警信号发出的标准等。
4.煤层风量控制:结合采区风流特点、生产节奏,选择合适的煤层风量控制方案,包括定额风量、自然风量、机械通风等,根据定额风量要求制定对大风量、小风量预报、管制的规定。
5.通风系统的变化:结合工作面开采进出口道状态、开采速度、煤岩相对运动、岩层对通风的影响等因素,根据通风流路分析掌握采空区、采区空气分布和烟气浓度等变化规律,根据要求编制通风系统变化方案。
6.卡车运输路线:根据采区布局、矿山地质条件、运输效益等综合因素,在安全实用、高效经济的原则下确定卡车运输路线,制定技术规范、设备配套、安全预警和通讯保障等方案。
标准2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YYY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内容、检验指标以及指标测定方法、检验钻孔布孔要求、检验评判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66-2008 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MT/T 1037-2007 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AQ/T 1047-2007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安监总煤装【20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3 术语及定义3.1 穿层钻孔条带预抽在顶板或底板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内布置巷道,巷道与待掘的煤巷走向一致,从此巷道向待掘煤巷区域施工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待掘煤巷条带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2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在煤巷掘工作面向前方施工数个不同水平方位角度的长钻孔对煤层进行瓦斯抽采(钻孔的长度大于60m,控制两帮区域每侧不小于20m的范围),从而实现对掘进工作面前方和两侧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3 顺层钻孔区段预抽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下一个相邻准备工作面及其配套顺槽巷道(含巷道轮廓线外至少20m)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区段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4 顺层钻孔回采区域预抽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工作面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回采区域煤体消除煤层。
3.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针对突出煤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后,对所采取防突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防突措施是否有效。
3.6 残余瓦斯含量、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单位m3/t。
3.7 残余瓦斯压力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压力,单位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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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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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六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八条省属国有煤矿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由矿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级及以
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省属国有煤矿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其他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省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
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
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信委。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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