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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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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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③平等主体问题。

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

(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①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

③为市民法。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①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

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

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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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全国自考民法学重点内容含详解

全国自考民法学重点内容含详解

民法学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5*2+判断题5*2+简答题3*6+论述题1*12+案例分析2*10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代民法代表:罗马法;近代民法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现代民法代表:1900年生效《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列宁《苏俄民法典》。

我国第一部民法: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

民法进入新阶段: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4.民法的性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实体法;私法。

5.民法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6.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效力:民事立法遵循的准则;解释民法的基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7.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首要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信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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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作者: ————————————————————————————————日期:ﻩ民法学,考试复习题。

知识点1.民法概念;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3.民法渊源;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4.民法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类型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有案例,宣告死亡时行为效力监护制度。

8.法人的条件(判断是不是法人)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9.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0.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2.善于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1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4人格权类型A.人身利益:具体地表现为人格和身份。

ﻫB.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荣誉等。

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15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16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1.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含义:ﻫ(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2) 包括三大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2、具体分析三大要素:ﻫ(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ﻫ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2)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ﻫ(3)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ﻫ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 民事权利能力:ﻫa.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含义: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利益。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要实际取得权利,还必须参加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c.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的特点:第一,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义务能力;第二, 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第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第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和资格,与主体人身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

B. 民事行为能力:ﻫ a.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ﻫ b.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的;ﻫ第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任的能力;第三,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民事主体现实的能力为基础的,即只有在自然人智力和体力发育到一定程度,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或者在具有能够独立表达意思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的条件下,法律才确认他们的这种能力,使之上升为民事行为能力;ﻫ第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为自己或他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 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A、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也称为"公民"。

ﻫ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ﻫC、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死亡,在法律上区分为两类:a.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也称自然死亡,以公民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等生理现象为标准。

b.宣告死亡:ﻫ(1)宣告死亡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对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ﻫ A.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下落不明满四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ﻫ B.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ﻫa.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

b.宣告死亡的程序:应向失踪人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布为期一年的公告。

ﻫ c.死亡宣告的生效:人民法院在死亡宣告判决中推定的死亡日期,或判决中没有推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生效之时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ﻫd.宣告死亡会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财产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原婚姻关系也终止,可能会发生婚姻关系的变更。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A.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的依据: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阶段和其他有关情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ﻫB. 具体分析:ﻫ(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ﻫ(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指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对其行为能力作出一定的限制。

b. 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ﻫ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b.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ﻫc.监护人的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的民事行为,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是其配偶、父母等;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在上述范围内按一定顺序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ﻫ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ﻫA.法人的含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ﻫB.法人的特征:(A)独立的组织(B)独立的财产ﻫ(C)独立的责任ﻫ C. 法人的分类: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ﻫ(A)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ﻫ(C)事业单位法人ﻫ(D)社会团体法人D.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实质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形式条件:第一, 企业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ﻫ第二,一部分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通过行政命令的程序设立的,只要机关与这类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无须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ﻫ第三,另一部分事业单位与大多数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法人资格;第四, 也有一些社会团体,只要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即可成为法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所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ﻫ(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不同。

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法人不得享有自然人特有的以生命、健康等为条件的一切权利,但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ﻫ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点:ﻫ(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终止的时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ﻫ(B)实现范围: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ﻫ(C)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法人机关指产生法人意志(如:股东会)及执行法人意志(如;董事会、经理等),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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