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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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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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内容的发展: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事件;行为;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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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答: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的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保护;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适用民法时应遵循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4、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种类答: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意义在于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分自然事实和行为。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时间是偶发的客观现象:人的出生、死亡、洪水、战争等;状态是客观现象的持续:时间的经过等。
2)行为既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还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5、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原则答: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包含以下意思:1)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有以下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和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承担方式答: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7、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答: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等于有了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并不能由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某项民事权利的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不可分离,不可放弃和转让。
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放弃和转让;4)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义务能力。
民事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8、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答: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10、住所的法律意义答: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3)确定案件的管辖;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11、监护的概念、特征以及监护人的职责答: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12、宣告失踪的条件答: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13、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答: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法人14、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独立性体现在: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
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答: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如下:1)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3)互相有差异性。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如下:1)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3)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16、法人机关的特征答:1)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2)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3)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4)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17、法人的责任概念、特征答: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2)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3)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18、法人的清算概念、清算活动的内容答: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1)了结现存的业务;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9、非法人组织的特征答: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属于法人。
20、合伙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外部关系答: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特征如下: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内部关系表现为: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适用合伙财产的权利;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3)合伙人对合伙的收益有分配的权利。
合伙的外部关系表现为: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21、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答: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
入伙须经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入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不再为合伙人。
任意退伙只要合伙人不愿再继续合伙,就可以退伙,一般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伙人当然退伙,一般有两方面:1)合伙人失去成为合伙人的条件或能力;2)合伙人因法定事由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被除名。
对合伙债务的责任:1)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2)退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按比例清偿,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全部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再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的,该责任消灭。
22、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答:1)是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2)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债务财产的承担答: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4、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债务财产的承担答: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