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开展该类业务的券商、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稳健运营。
第五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其经营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如实披露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投向风险可控、合规有效的领域和项目,避免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切勿盲目跟风或胡乱选择。
第九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以不低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公司股东的期望收益率。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监督投资目标的运营情况,定期对相关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如有必要,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调整,以保障投资回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置和评估风险容忍度和预警值,合理分配和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中,应当遵循差异化投资、分散化投资、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化投资风险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交易业务风险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交易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入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目的是: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控制机制及风险监测平台,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债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风险,确保债券投资管理业务合规开展,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全面管理原则: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覆盖与之相关各级部门和人员,渗透到该项业务的决策、执行、控制、监督、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
责权落实原则:投资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应部门,各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各类风险的监控、控制和报告。
相互制衡原则:科学设计投资交易业务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管理流程,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从全面、统一管理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投资交易业务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指标。
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应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
公司各相关总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交易业务,应制订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内部操作流程,建立全面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和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对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预警与控制。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交易业务,实行两级风险控制。
**部门对投资交易业务风险实施一级监控,**部门对相关业务风控指标实施独立再监控。
第二节风险分类第七条根据风险的来源和性质,公司投资交易业务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四类: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
第八条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经济政策变化、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国际经济因素的变化给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可能带来的意外损失。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zz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投资业务,保障债权投资安全与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融资资金以及募集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用于其生产经营周转、项目建设、置换存量融资、并购及其他合法用途,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我公司债权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投资业务,包括基金模式的股债组合式投资业务。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在推进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时,遵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稳健的原则,坚持全流程风险管理,审慎操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对象第五条投资行业与市场标准(一)融资客户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与区域的产业、环保等政策与规定且政策具有连续性,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呈良性相互促进的态势。
(二)不得投向不符合国家与区域政策导向的行业,不得向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行业企业进行债权融资。
(三)融资客户所处市场区域、市场供给与需求现状和未来发展呈良性态势,目标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与竞争力。
(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业条件。
第六条融资客户标准(一)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股权设置与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股权结构清晰。
(二)注册实缴资本金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
融资客户为项目公司,其控股股东注册实缴资本金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
(三)客户治理结构健全,核心管理团队稳定。
客户主营业务突出,在行业、市场及区域内具有较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较大的市场份额,经营业务稳定、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四)客户财务状况良好,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及流动性情况较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具备偿还债权投资本金及收益的能力。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系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或具有债权类性质的权益性资产(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定义,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项下基础资产)。
特定目的载体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为商业票据资产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特定目的载体购买方不同,同业投资业务分为单一投资与组合投资两种模式。
(一)单一投资模式系指本行全额投资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二)组合投资模式系指本行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衔接外部机构合作等方式,仅部分参与或不以自有资金参与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若外部资金通过本行以特定目的载体代理销售方式募集的,由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代理销售相关工作,并按照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组合投资中本行参与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本行以代理销售方式募集资金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本行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非本行参与或募集资金的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办法_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债券投资管理制度

债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债券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机构投资者为了规范债券投资行为,明确投资目标、投资标准和投资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风险,增强监管能力而制定和实施的管理体制和操作规范。
二、制定依据《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定,债券投资管理机构的自律规范等。
三、制定目的为合理达成投资目标,规范债券投资行为,合理配置债券投资资产,提高投资的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债券投资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压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债券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运作;防范潜在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四、总体要求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制定债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所投资资产的性质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目标,规定操作条例和程序,全面实施风险控制,有效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并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工作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所进行的债券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投资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信息披露应当透明、真实、准确、及时。
(二)风险内控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敞口控制机制,确保债券投资活动的安全和合规进行。
(三)激励约束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激励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激励与风险约束相匹配。
(四)长期价值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要以长期价值为导向,根据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战略,合理配置投资组合,提高持有债券的投资收益。
(五)审慎管理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采取审慎的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债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和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对风险预警和监控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
六、组织架构(一)领导层负责制度建设;(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内控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三)投资部门负责主动管理、配置资产组合、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盈利水平;(四)运营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各项操作规定;(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债权投资管理制度

债权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权投资管理,规范相关业务行为,保护债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债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业务。
债权投资是指投资者购买债权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信用债券、债权基金等。
第三条债权投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安全、稳健、透明、公平的原则,明确投资管理目标和程序,规范业务操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债权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和投资说明,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主动选择、风险自担。
第六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债权投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债权投资市场良好秩序。
第八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九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投资管理部门或设立独立的债权投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债权投资管理业务。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管理方案,明确投资管理目标、策略和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管理方案,进行债权投资的选定、购买、持有、处置等操作。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定投资标的、规模、期限、定价等投资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操作管理,防范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情况和风险警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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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
具体包括:
(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
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
(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
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投资工具不得直接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债权收
益权。
第六条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投资工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机构关注及不良贷款客户开展投资:
(一)金融机构将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后,投
资工具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该笔债权的收益权进行投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回购义务;
(二)投资工具为金融机构关注贷款客户提供债
务型融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增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参与的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称为“专项债权业务”。
第七条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纳入全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体系,遵循依法合规、控制风险、
统一管理、有序发展的业务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以及实行集团并表管理的各附属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创新管理,负责拟定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年度计划和营销策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准入/退出标准及授权方案,负责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统计工作;
(二)牵头负责专项债权业务、总行直接营销及超分行权限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交易与募资方案设计、财务顾问报告撰写、业务报批,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中资金募集顾问业务的审查及报批,负责协调总行资金渠道部门协助合作机构开展资金募集及存续期投资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与我行合作开展专项债权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合作管理;
(四)负责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系统的需求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营销、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