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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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精神,推动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和要求,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2.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根据污染物种类、成分、性质、数量和浓度、排放频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强化落实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

3.坚持统筹协调、先行先试原则。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对不同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循序渐进、试点示范,建立并推广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全面展开,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初步形成,一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初具规模,全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初步形成,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第三方治理业态初见成效。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环规财函〔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

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

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项目储备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等政策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并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青环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95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活动,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青环发〔2014〕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1日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是指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的专业化机构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第三方运营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入围名单,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从入围名单中自主确定第三方运营单位开展运营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青政办〔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8〕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市(州)及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及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组长:田锦尘副省长副组长:冯志刚省政府副秘书长汤宛峰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成员:满志方省法院副院长张步洪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晓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超远省科技厅副厅长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海军省司法厅援青工作办公室主任李积庆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雄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生杰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尚少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阿明仁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遵党省水利厅副厅长巩爱歧省农牧厅副厅长王恩光省林业厅副厅长王虎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田俊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熊万森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汤宛峰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改革工作确定的职责,研究提出改革工作意见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政办[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5年,随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把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青海面向未来的战略抉择,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严惩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全省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虽然我省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青政办〔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7〕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因地制宜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维系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地区要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提出的开发管制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抓好《负面清单》的贯彻执行,不断健全完善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有关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青海省门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一、总体情况门源县地处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3中类18小类。

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0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4]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4]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4]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城镇市容、公共场所和公共厕所保洁、垃圾和粪便清运处理等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园林、绿化等园林绿化业。

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是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也是为城镇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设施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城镇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但就总体而言,仍未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其投资体制、运行机制、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严重制约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为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进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使其管理与经营职能分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要求,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制订了《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3•【字号】青政办〔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规划引领、规范运作、改革创新”原则,激活释放政策红利,构建“谁修复、谁受益”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美丽青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参与机制(一)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开展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活动。

社会资本主要参与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

社会资本单独或以产业联盟、联合体等形式,出资开展单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流域(区域)整体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

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3.公益参与。

鼓励个人、公益组织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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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20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5〕2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有序规范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工作的市场化机制,切实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城市污水处
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者连带责任相结合。

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2、坚持市场化运作与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污染治理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治理企业进入市场。

3、坚持市场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要不断培育和扩大市场规模,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出台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等重点领域的试点工作。

到2017年,将试点拓展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和部分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省内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营管理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治理企
业。

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制度基本建立,公用环境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具有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努力为维护中华水塔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清洁青海、美丽青海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主要改革现行环境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

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的中水回用(厂网一体化)、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准经营性行业项目建设和运营。

从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出发,加快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向乡镇农村牧社延伸,着力解决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难的问题。

对主体灭失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

深化环境服务体制转型,有序开放环境监测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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