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关于深圳5.26飙车案的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一、案情简介案例一:5.26深圳跑车飚车案5月26日凌晨,深圳市滨海大道侨城东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
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活动。
6月1日,深圳市交警局依法提请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侯培庆醉酒后,故意驾驶已摘取车牌的跑车,以道路最高限速三倍的速度,在城市主干道上高速行驶,明知该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现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案发后侯培庆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各人民币95万元,三名被害人家属均出具了谅解书。
深圳市中院对“5·26”飙车案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以侯培庆侯当庭表示上诉。
案例二: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5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对唐问天、于沐椿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问天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于沐椿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当日,朝阳法院即将判决书依法送达唐问天、于沐椿两人及提起公诉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析上述2个案例,并写出不少于4000字的案例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案例一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从本案的结果以及其严重程度不难看出,这主要是一起刑事案件。
但是,是否就如同前文中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判断的,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侯培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笔者以为不然。
深圳飙车案

深圳飙车案:通往真相的8天深圳“5·26”车祸现场交警公布侯某某在酒吧的照片任何人经过,都会“头顶佛光”跑车、飙车、醉驾、美女、顶包……深圳“5·26”飙车案充满了撩拨神经的敏感词汇,连续发酵数日。
网民频频质疑深圳警方,警方连续举办四场通报会回应质疑。
双方在网络上你来我往,攻防数个回合,掀起一阵网络旋风,好不热闹。
6月2日,一美女网友举牌向深圳交警道歉,本以为针对飙车案的质疑声可以从此彻底销声匿迹,然而,质疑声音仍未停止,又有网友称有视频显示一女子在车祸现场喊“不要说我是司机”。
但这一说法遭到警方否认,当事人在微博上也否认这一说法。
尽管有舆论认为,深圳交警在取证、回应方面显得被动、反应不及时,但是其开放、务实的态度还是得到了认可和肯定。
学者认为,一方面,深圳交警的公信力得到了提升;一方面,网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满足,这是一场“双赢”。
5月26日跑车肇事司机自首根据深圳交警最初发布的信息显示,5月26日凌晨3时08分许,侯某某驾驶的粤BG077R小车以180公里左右的时速,在滨海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侨城东路段时,先后与该车同方向行驶的红色的士与蓝色比亚迪电动出租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其中一辆车牌号为粤BH1Q78的电动出租车起火,导致该车内三人包括一名司机与两女乘客当场死亡。
事发之后,侯某某弃车逃逸至已经提前订好房间的大梅沙游艇会所,当天上午10时许,侯某某到福田大队投案自首,经检验,侯某某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对侯某某刑事拘留。
5月26日凌晨发生的这起重大车祸,在当天并没有引起舆论广泛的关注,网络上多是对醉驾肇事的愤怒,以及对无辜遇难者的同情。
毕竟,对于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来说,车祸像人生中其他不幸的事件一样,几乎天天发生。
5月27日流言初起网络骚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网络尤其是微博上开始出现各种版本、不明来路的爆料消息,这些内幕消息无非三点:1,听说深圳有关部门对媒体宣布了封口令;2,听说肇事司机并不是深圳警方所说的侯某某,而是另有其人;3,听说真正的肇事者很有背景,而且已经外逃。
网络动员产生机探究——以“深圳飚车案”为例

网络动员产生机探究——以“深圳飚车案”为例————————————————————————————————作者:————————————————————————————————日期:网络动员产生机制探究——以“深圳飚车案”为例-新闻学网络动员产生机制探究——以“深圳飚车案”为例【摘要】近年来,在诸如“躲猫猫”、李刚门、杭州飙车案等一系列事件的始发与推进中,网民意见借助网络平台逐渐聚集、碰撞、重塑,并通过群体的力量使网络空间的声音散播到整个社会之后,媒介议程逐渐发酵并提升成为社会公共议程。
在网络意见井喷式爆发与传统媒体放大聚焦的过程中,事件得到了政府层面的解决与回应,最后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公共事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由此可见,网络动员中网络意见得到了集合与表达,并且统领与贯穿事件始终,与政府的行为与政策发生互动,以微观的视角呈现了在媒介环境内社会大众与政府之间的动力机制与架构框架。
关键词网络动员生产机制政府应对纵观近年来的热点事件,网络动员可以说是引发舆情、引起社会关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选取2012年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深圳飚车案”为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试图探析网络动员生产机制与政府应对策略。
网络动员并非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是社会动员的一种类型或者说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型表现形式。
综合各方观点,社会动员是指在一定背景环境下,社会主体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标,通过宣传、诱导等多种信息流动形式,凭借不断扩大的资源与力量达到既定目标的行为与过程。
从文化视角来看,一般符合发起集体挑战、形成共同目标和文化框架、建立集体认同增强团结三个标准。
社会动员是社会背景与态势变动的产物,它与特定的社会重大事件紧密相联,而网络动员是现实社会向虚拟空间的延伸,是社会动员在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之间信息和角色间的互动与转化。
它为信息流动提供了全新的渠道与资源,其实质是社会主体凭借网络平台的虚拟符号化身份输入目的性信息,以此获得符号化身份的认同并且映射到现实生活中,由此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并且达到了既有的社会动员的目标与期许。
汽车事故鉴定学 教学 鲁植雄 第九章 典型案例分析幻灯片PPT

C.左前纵梁变形:纵向尺寸×横向尺寸=860mm×50mm;
D.左驾驶门变形折叠,右驾驶门严重变形;
E.发动机前固定横梁已断裂。
中型客车根本变形数据 A.前保险杠变形:横向尺寸×纵向尺寸=2370mm×900mm B.左前横梁向后变形:横向尺寸×纵向尺寸=300mm×170mm; C.左前储气罐支架断裂。
变形量
x29 0 2 02 2 4 3 5 7 0 04 3 5 .3 m m 0 .4 3 5 3 m
碰撞时总质量 m 2 8 6 0 0 9 7 3 9 2 5 7 k g
碰撞后倒退距离 〔以该车左前轮抱死拖滑距离计,不含该车侧翻后的距离
〕s2=12.0m。
事故发生时该车子午线轮胎与水泥路面的滑动附着系数φ≈0.8 。
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
汽车事故鉴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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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与汽车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1〕碰撞后车速:
A.轻型客车: B.中型客车:
PPT制作:鲁植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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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事故鉴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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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典型案例分析
教学提示:本章介绍汽车碰撞事故的典型案例。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讲解典型案例时应将上章介绍的理论知识进展简单回忆。注意对附录中国 家相关标准应用的讲解。本章的教学难点是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 面碰撞案例;汽车与行人碰撞事故案例。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汽车与汽车正 面碰撞。
汽车事故鉴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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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节 汽车与汽车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节 汽车与二轮车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第三节 汽车与行人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节 汽车单车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
PPT:关于深圳5.26飙车案的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29日深圳市交警局新闻发布会
警方出示了许某辉在26日和 29日的照片,照片显示其额头、 下巳和胸部幵无伤痕
Fact:
30日深圳市交警局第三场新闻发布会
5月30日下午,深圳市交警局举行第三次事故情况通报会,对外公布肇事
司机的DNA检测结果以及一系列警方调查取证监控录像资料显示,未“顶包”。 深圳市交警局新闻发言人徐炜表示,“此案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肇事逃逸司机
关键问题一的分析
3)行政程序合法 肇事案发生后,警方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布了案情,合乎《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亐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申视 等便亍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综上所述,在我们小组看来,深圳交警局这次的工作值得充分肯定。在这 个案子中,深圳警方为还原案件事实,回应受害人家属及公众关亍“司机 顶包”的质疑,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询问事敀当事人6人、证人11人, 制作调查笔彔24仹、辨认笔彔5仹,幵调取了大量的视频监控等。面对家 属和公众提出的几大疑点,当地警方也在逐步有针对性地一一回应,这些 都是很值得肯定的。幵丏,对亍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连续3天开了3场新闻 发布会来公开最新案情,给公众答疑解惑,这样的办案敁率在全国都是首 例。
记者会上,深圳交警局颇为罕见地公开了一组警方提取的视频、照片证据 链。警方试图通过这一证据链,证明已被警方控制的侯某某,就是5月26日滨
海大道醉酒肇事案的元凶。
28日深圳市交警局首场新闻发布会
5月26日凌晨事故发生后,日产GTR跑车的肇事者逃离现场,但在7小时后侯某某走迚了
福田交警大队,称自己就是肇事者。这引起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因为华侨城医院参不抢救 的医生称,凌晨去医院抢救的肇事者,下巳缝了八针,不侯某某特征丌符。 深圳交警局提供的证据链包括在多个丌同场合提取的视频画面和照片。在第一和第二个 提取自COCO PARK附近两个酒吧的视频画面显示,一名穿格子衬衣的男子先后出现在两个 酒吧之中。 深圳市交警局侦查大队中队长邓兆凯提醒称,视频中该名男子脚上穿的是一双人字拖鞋。 “现在大家看这幅照片,这是警方在现场GTR跑车上提取的证据,在驾驶位上遗留的正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评析PPT课件

李某需承担行人全部医疗费用,并面 临刑事追责。同时,李某的驾驶记录 将受到影响,未来申请驾照或保险费 用将面临额外限制。
03
案例二:超速行驶事故
事故经过
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因超速行驶与前 方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李 某当场死亡,大货车司机受伤。
经调查,事发时李某的车速达到160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 速为100公里/小时。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评 析
目录
• 引言 • 案例一:酒后驾车事故 • 案例二:超速行驶事故 • 案例三:不按规定让行事故 • 案例四:疲劳驾驶事故 • 案例五: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道路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评析 ,可以深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借鉴和参考。
• 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导致车辆失控撞向了中央隔离带,随后车辆被 弹出后又与对向车道的一辆货车相撞。
事故原因分析
车辆发动机故障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发动 机存在故障,可能是导致 车辆失控的主要原因。
驾驶员操作不当
在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 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控 制措施,导致车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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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甲未按规定让行,对事故负主 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乙因 违反交通信号灯,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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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 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 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处罚。甲驾驶机动车违反让行规 定,应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
狂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10日,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因高速公路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辆黑色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以极高的速度行驶,与前方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货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警方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检测,发现该车存在严重超速行为。
车主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21年5月10日下午,李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从某市出发,前往省会城市。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为寻求刺激,不断加速,车速一度达到200公里/小时。
当李某行驶至该省某段高速公路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一辆货车发生碰撞。
2. 警方介入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被送往医院治疗。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通过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该车存在严重超速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3. 李某被捕警方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指控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要求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2. 李某辩护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1. 严重超速的危害本案中,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严重超速,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严重超速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2. 法律的震慑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震慑作用。
飙车法律风险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其中,飙车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飙车案件为例,分析飙车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飙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驾驶一辆改装后的汽车,与朋友李某一起在市区道路上进行非法飙车。
在追逐过程中,张某驾驶的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导致轿车驾驶员及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和李某逃离现场。
警方通过调查,最终将两人抓获。
三、法律风险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非法飙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和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导致轿车驾驶员及乘客受伤,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和李某应赔偿受害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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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双人字拖。”邓兆凯认为,这双拖鞋就是肇事者匆忙逃离跑车时丢在车内的一双拖鞋,
串起了酒吧—事发现场—大梅沙游艇会的证据链。但警方提供的视频画面都较为模糊,无法 辨认几段视频中出现的肇事者,是否确系同一人,也无法辨认是不是后来自首的侯某某。
29日深圳市交警局新闻发布会
警方出示了许某辉在26日和 29日的照片,照片显示其额头、 下巴和胸部并无伤痕
总结思考
“5.26”飙车案确实意义非凡。但是,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应该好好 反思一下。深圳市交警局开新闻发布会来公布最新案情,解答公众的疑虑, 这不正是政府应该做的吗?很多媒体对此大加称赞,这不正反应出现阶段 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做得不够,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紧张吗?另外,此案一 发生,公众就疑虑不断,仅仅是因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还是有更深层次 的原因呢? 不可否认,公众对于“5.26”飙车案的疑虑,相当一部分建立在想象之 上,比如针对侯培庆的身份,人们困惑车主会将一辆豪华跑车交给一个打 工仔使用,更质疑一个打工仔拥有出入高消费场所并夜载三女飙的实力和 “气场”。在当下的社会现实中,这样的质疑不得不说有相当道理,但因 为欠缺证据,无论如何只能归之为猜测而已,这种猜测可能接近了真相, 但也可能距真相警局的表现,有些媒体持批判的 态度,而有些媒体却积极评价,那么深圳市交警局此次的办案 工作到底做得怎么样? 2、通过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我们知道深圳市交警局此次的 办案工作做得很到位,但通过查阅资料我们发现新闻发布会召 开的同时,各种关于“顶包”的传言依然盛行。为什么在交警 局的几次新闻发布会之后,公众还会有质疑?
关键问题一的分析
其次,我们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分析此次案件中深圳市交警 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1)行政主体合法 上述案件是交通肇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深圳市交警局负责此案件是合 法的。 2)行政内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 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九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 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案 件中深圳市交警局及时公开了调查结果,显然是合法的。
5.26 飙车案事故现场照片
28日深圳市交警局首场新闻发布会
5月26日凌晨事故发生后,日产GTR跑车的肇事者逃离现场,但在7小时后侯某某走进了
福田交警大队,称自己就是肇事者。这引起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因为华侨城医院参与抢救 的医生称,凌晨去医院抢救的肇事者,下巴缝了八针,与侯某某特征不符。 深圳交警局提供的证据链包括在多个不同场合提取的视频画面和照片。在第一和第二个 提取自COCO PARK附近两个酒吧的视频画面显示,一名穿格子衬衣的男子先后出现在两个 酒吧之中。 深圳市交警局侦查大队中队长邓兆凯提醒称,视频中该名男子脚上穿的是一双人字拖鞋。 “现在大家看这幅照片,这是警方在现场GTR跑车上提取的证据,在驾驶位上遗留的正
一、基本案情
二、关键问题
三、关键问题及分析
四、总结和思考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深圳市滨海大道发生一起严 重交通事故。案发7小时后,肇事嫌疑人侯某到深圳市福田交 警大队投案自首。 5月27日,事故遇难者的家属怀疑肇事者已被侯某顶包,自 首的并非当晚驾驶跑车的司机本人,要求警方彻查本案。随 之南方周末等媒体介入。 5月28日下午,深圳市交警局首次就“5·26”交通肇事案举 行新闻发布会。 5月29日下午,深圳市交警局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公布 最新获取的一些证据资料。 5月30日下午,深圳市交警局举行第三次事故情况通报会, 对外公布肇事司机的DNA检测结果以及一系列警方调查取证 监控录像资料,证据表明未“顶包”。
关键问题二的分析
2.通过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我们知道深圳市交警局此次的办案工作做得 很到位,但通过查阅资料我们发现新闻发布会召开的同时,各种关于“顶 包”的传言依然盛行。为什么在交警局的几次新闻发布会之后,公众还会 有质疑?
这个问题主要源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深圳市交警局办案工作中存在的 些不足,下面我们将分别通过3场新闻发布会来分析。 (1)深圳市交警局首场新闻发布会 在首场新闻发布会之后,各种传言还在不断地冒出,公众主要有三大疑问: 1)证据链关键性视频缺失 发布会现场,众多记者一起大声追问有无侯某某在事故现场从车里出来的 视频,交警方面开始是避而不谈。在再三追问下,交警方面一位负责人才 正面回答,“我们也想找到事发第一现场的视频,但查找附近所有的视频, 只能远远看到的士起火,并不能看到车如何碰撞燃烧,肇事者侯某某如何 逃逸。”由于跑车高速行驶,也没有拍到该男子在跑车中的视频。
关键问题一的分析
1、对于上述案例中深圳市交警局的表现,有些媒体持批判的 态度,而有些媒体却积极评价,那么深圳市交警局此次的办案 工作到底做得怎么样?
《新京报》在《深圳车祸案不必急于“断言”》一文中评论到,现在回头 想想,如果这些信息一开始就能发布,“顶包”的质疑或许会少一些...... 案情发布方式的不当或者不准确,是引发公众质疑的主要原因。 《华西都市报》发表《不盲从网络,以质询求真相》一文,评论说,就一 个交通肇事案,以连续3天的专题发布会来释疑解惑,满足公众知情权, 打消社会疑虑,这样的信息公开速度和力度,前所罕见,颇值得肯定。